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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 1,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综述 第一节 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 一、 建设工程 定义:在国务院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第一次以法的形式对“建设工程”作了如下定义: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设工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的名称不统一性。 特点:(1)项目的固定性 ; (2)生产和交易的交织性; (3)生产过程的唯一性。 专业分类: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共10个专业类别) 摘自建造师 2007年 考试大纲,第一章
2、 - 2,二、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一)法律体系 是指一国家全部现行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 1. 我国的法律体系具有主要特征为: 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第一
3、章 - 3,二、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2. 立法体制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既是统一的,又是分层次的,是由国家立法权和行政法规制定权、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权以及授权立法权构成的。从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上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只有一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3.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是把关于建设工程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章程、地方法规和地方章程等有机地结合,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体系。体系中的法律具有独立性,但整个体系具有完整性。,第一章 - 4,(二)法的形式 我国的法的形式,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具体可分为
4、七类: 其实质是体现了 法的效力等级。 一) 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是我国最高的法律形式。 宪法及宪法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附属低层次法律,包括: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工会法、国籍法、等。,第一章 - 5,二)法律 中国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狭义上的法律。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 中国的十类主要部门法为:宪法、行政
5、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劳动法、自然资源与环境法、军事法、科教文卫法。,第一章 - 6,中国的法律和建设工程相关的主要有以下常见的一些类型: 1.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附属低层次法律; 2. 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单行民事法律,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3. 商法 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4. 经济法 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5. 行政法 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修复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第一章 - 7,6. 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 7.
6、 自然资源和环境法 包括: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音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8.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9. 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附属的仲裁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第一章 - 8,三)行政法规 国务院是我国最高的行政机关。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其实质是就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下,就关于法律的执行、行政管理职权的履行等问题,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
7、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第一章 - 9,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有两种:一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另一种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制定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用公告公布施行,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的文件。 根据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8、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 (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第一章 - 10,五)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是属于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规章等,其名称也可以表现为“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我国大量的建设工程法规都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的。例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
9、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章 - 11,六)地方规章 地方规章,也可称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规章。 目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都制定了大量的地方规章,如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10、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等。,第一章 - 12,七)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ies),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是指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双边、多边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约束性的文件。国际条约包括一般性的条约和特别条约。 1.一般性的国际条约,通常是大多数或多数国家参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 2.特别条约,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 如WTO规则,对WTO成员国的组织和公民都具有约束力。我国自1
11、999年加入WTO后,WTO规则对我国工程建设的影响也表现的越来越大。,第一章 - 13,(三) 法的效力层次 法的效力层次就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导致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法的效力层次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包括: (1)宪法至上原则; (2)等差顺序原则; (3)特别法优先原则; (4)实体法优先原则; (5)国际法优先原则; (6)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第一章 - 14,(四)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现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4.12公布、1987.1.1执行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11.1通过,于1998.3.1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3.15通过,于1999.10.1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标法 1999.8.30通过,于2000.1.1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6.29通过,于2002.11.1起施行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1.30. 起施行 (国务院25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 15,(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4.2.1.起施行 (2003.11.12.国务院 第28次会议通过) ;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1.13.起施
13、行(2004.1.7.国务院 第34次会议通过) ; (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0.9.25.起施行 (2003.9.20.国务院 第31次会议通过) ; (10)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 办法 2000.4.7 (建设部 78令)。 2.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标准化法、建设工程项目环境评价和环境保护、保险法、劳动法、消防法、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司法、税收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工程建设相关内容,第一章 - 16,第二节 工程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 一、工程建设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4、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第一章 - 17,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主要是指参与或管理、监督建设活动的,受到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整的,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自然人。 国家机关, 包括 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5、 行政机关,是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第一章 - 18,社会组织(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他组织: 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 资格的组织 。 自然人: 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籍人士、无国籍人士。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
16、、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第一章 - 19,(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工程建设中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共四类 1) 表现为财的客体,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表现为建设资金、各类价款等。如基本建设的贷款合同,即客体就是为一定数量的货币。 2) 表现为物的客体,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表现为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工程建设的产品:如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等等。 3) 表现为行为的客体。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如具体的施工工作、劳务工作,勘察与设计工作,检查、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