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中国法制史主讲教师丁德春讲课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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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 国 法 制 史 主讲教师:丁德春,主要内容: 1、奴隶社会法制(夏、商、西周、春秋) (1章4章上) 2、封建社会法制(战国鸦片战争) (4章下10章) 3、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制(11章13章) 4、新民主主义法制(14章),中国法制史 目 录,导论 第一章 夏朝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商朝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的总结 第五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第八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宋元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明清的法律制度 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总结 第十一章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十

2、二章 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总结 第十四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的法律制度,导 论 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一)研究对象 (二)研究范围 二、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概况 清朝前属于史学范畴,清朝开始成为专门学科 三、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目的 (一)辩证地分析历史,达到“古为今用” (二)通过对比,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 (三)为学好部门法打下基础 四、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方法,一、原始社会社会关系的调整方法习惯 “神农无制令而民从” “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 民自治” 二、夏朝奴隶制法律产生的原因 1、夏朝奴隶制国家的建立 2、“刑始

3、于兵”“礼源于祭祀” 三、中国国家和法起源的特点 1、中国在国家形成之初,在较大程度上 保留了氏族血缘关系 2、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3、法律和伦理道德规范同时被当作调节社会 的基本手段,体现出伦理法的特征 四、原始社会的习惯法和法律的区别:(一)法律不是全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而是 少 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 (二)法律不是靠社会舆论来维持,而是以国家强 制力为后盾,强迫人们必须遵守的暴力手段 (三)阶级社会国王的权威,是建立在残酷的刑罚 基础之上的“夏有乱政,而作禹刑”,证明了 法律起源于夏朝这一事实。 五、夏朝的法律制度 (一)禹刑,1、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或泛称, 2、禹刑的基本内

4、容: (1)五刑:墨、劓、膑、宫、大辟等 (2)昏、墨、贼、杀 (3)“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4)赎刑:“夏后氏不杀不刑,死者罚二千馔” (二)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国王大理士或理 2、监狱: “圜土”“夏台”“钧台”,第二章 商朝的法律制度,本章知识点 商朝的主要刑名和罪名商朝的婚姻制度商朝的继承制度商朝的司法机关和监狱,一、商朝的建立 二、商朝的刑事立法 (一)刑事立法活动 1、沿用商部落的习惯法和沿用夏礼 ”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矣“ 2、”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3、商王发布的命令、诰、训、誓等 (二)立法指导思想 1、听命于天、听命于神 2、推行祖宗崇拜,三、商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

5、一)、刑名 “刑名从商” 1、死刑,包括斩(生杀)、戮(死斩)、 炮烙 (即在铜柱上涂油并加热,令有罪者行其 上, 坠炭上烧死)、醢(将罪犯捣成肉 酱)、 脯(将罪犯晒成肉干)。 2、肉刑,包括墨刑(在罪犯面额上刺刻后,染 以墨色)、劓刑(割掉鼻子)、剕刑 (断足)、宫刑(割掉男子生殖器 去势或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幽禁)。 3、徒刑,就是将罪犯拘役使其劳作。这是一种 附加的自由刑。,(二)罪名 1、舍弃穑事 2、不从誓言 3、不吉不迪 4、颠越不恭 5、暂遇奸宄 6、不有功于民 (三)民事法律 1、婚姻家庭制度:一夫一妻同时实行多 妾制度,2、继承制度:兄终弟及制嫡子继承制嫡 长子继承制 四、司

6、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商王司寇正、史 (二)审判制度 (三)监狱:“圜土”、”牖里“、,第三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本章知识点 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 西周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 西周刑法适用原则 西周的婚姻制度 西周的诉讼制度,一、西周的建立和奴隶制的发展 二、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 (一)立法概况:作九刑,制吕刑 (二)法律形式: 1、周礼:周公姬旦损益夏、商两代礼制加上周 族自已的礼制制定了周礼 2、誓,3、诰,4、命,5、遗训 6、殷彞:商朝的某些法律,即在商人集中的地 方准许适用一些不与周朝法律相冲突的 商朝习惯法,三、刑事立法 (一)立法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二)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

7、: 1、主要罪名: (1)违反王命罪 (2)不孝不友罪;不孝,是指不孝敬父母, 不友,是指不恭敬兄长 (3)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指强盗罪或强盗杀人罪。 (4)群饮罪;即聚众饮酒,2、刑法原则和刑事政策: .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这是根据犯罪人的 行为能力,有区别的加以定罪量刑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这就是注意 到了犯罪人主观状态在定罪量刑中的意义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这是要求从犯罪人 主观动机的善恶以及对社会危害的大小来 考虑量刑轻重 (4)罪疑从赦。即“附从轻、赦从重”,3、刑名:西周的刑名,基本沿用商朝 (1)死刑:统称“大辟”。死刑的条目有二百多, 分为对公族施用和

8、对没有爵位的奴 隶 主及平民施用二类 (2)肉刑:仍沿用商朝的墨、劓、剕、宫, 条目达二千多,是西周的主体刑 (3)流刑:商朝出现,西周沿用。 (4)“圜土之制” :西周把判处徒刑的犯人送 到监 狱里执行 (5)“嘉石之制”:是对有罪过,但不够处徒 刑者的一种较轻的刑罚, 类似于近世的拘留,(6)赎刑:是一种刑罚执行的变通办法,即允许受 刑人拿出一定的金钱或物品折抵刑罚 (7)没为官奴婢 四、民事法律 (一)民事规范 1、所有权: (1)周天子对土地和奴隶的所有权 (2)贵族、自由民的个人所有权 2、契约关系: (1)质剂买卖契约 (2)傅别借贷契约,(3)损害赔偿(4)租赁契约 (二)婚姻制

9、度: 1、婚姻的缔结 (1)四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 命、婚龄的限制 (2)婚姻缔结的程序 :“六礼”:纳采、问名、纳 吉、纳徵、请期、亲迎六道程序, 2、婚姻解除 (实行许可离婚主义和专权离婚主义) “出妻”的理由“七去”:不孝顺父母、无子、淫 、 妨、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不得“出妻”的理由“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 与更 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三)家庭制度:,1、父权家长制 2、男尊女卑,夫妻不平等 (四)继承制度 开始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规定“立嫡以长不以 贤, 立子以贵不以长”。 五、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周天子大司寇小司寇(属官有掌囚、 掌戮,司刑)基层官员(士

10、师、乡士、遂士),(二)诉讼制度1、民事和刑事的区别:民事诉讼称为“讼”,刑事诉 讼叫做“狱” 2、起诉形式: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3、交纳诉讼费:起诉时要交诉讼费(束矢和均金) 4、审理 (1)开庭:“两造具到”,“听狱之两辞”, “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2)审理 :“以五声听狱讼”。 “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这种察颜观色的审讯方式,强调了审判 官的判断,同时也是对犯罪心理分析偿试 5、判决和上诉:“读鞫”和“乞鞫”,第四章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本章知识点 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立法的指导思想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活动及意义 法经的内容及历史意义,一、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春

11、秋时期的社会变迁 1、政治关系:“礼坏乐崩”,“王室衰微” 2、井田制破坏,私田和地租剥削的出现 3、新兴地主阶级的的兴起和政治经济的改革 (二)法律制度的变革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1、变革的原因经济基础的变革 2、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1)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 (2)公元前530年,郑国邓析作竹刑 (3)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铸刑鼎(刑书由前 任执政范宣子所作),3、公布成文法引起的争论 (1)子产(郑)叔向(晋) (2)赵鞅(晋)孔子(鲁) 4、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二、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一)封建制度的确立通过变法实现 1、魏国李悝推行新政 2、楚国吴起变法 、秦国商鞅变法 (二

12、)战国的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 ()“以法治国”:制法;缘法而治;事断于法。,()法应”布之于百姓“ ()“行刑,重其轻者” 、立法活动:李悝制定法经;商鞅改法 为律, 制秦律 (三)李悝的法经 、产生的历史背景:奴隶制的解体,封建制的逐 步确立的产物 、主要内容:法经早已失传,从篇章结构上 共为六篇: ()正律四篇:“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盗法:惩治侵害财产犯罪之法 贼法:惩治政治与危害人身犯罪之法 囚法(网法):囚禁、审判犯罪之法,捕法:追捕逃亡之法 ()杂律:杂法,惩治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 主 要规定了“六禁”和“逾制” ()减律: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 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

13、着“具其加减” 的作用,类似现代刑法中的总则部分 、法经的阶级本质 ()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 ()维护君主专制制度 ()维护封建等级制度。,、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有重要意义: ()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在当时对各国立法产生了影响。 ()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的成文法典 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对以后的 封建立法也有很大影响。 ()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 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了一定的 积极作用。,奴隶社会法制的总结 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 夏、商朝 西 周 君权神授和祖宗崇拜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14、主要刑名的演变 夏朝 商朝 西周 辟、膑、宫、 五刑+徒刑 五刑+流刑+徒刑+拘役 劓、墨 死刑范围扩大 +赎刑+没为官奴,婚姻制度的演变 商 朝 西 周 一夫一妻多妾制 婚姻的缔结三大原则 嫔嫁制度 及程序(六礼),婚 姻的解除“三不去” 继承制度的演变 商 朝 西 周 兄终弟及制 嫡长子继承制 嫡子继承制 宠爱妾长子继 嫡长子继承制 承为补充,司法制度的发展 夏朝 商朝 西周 监狱 商王有最高立法权 周王有最高司法权 “ 圜土 ” 监狱“圜土”“牖里” 中央和地方设有司法 “ 夏台” 审判机关,确立了规 范的诉讼和审判程序,第五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本章知识点 秦朝立法指导思想的特点 云梦秦简 秦朝的主要刑名、罪名及量刑原则 秦朝经济立法的有关规定 秦朝的司法制度,一、秦朝的建立 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正统一六国建立第一个中央集权制封建国家。先后统一政令,统一度量衡,统一文字并 进行军事扩张。公元前207年灭亡。 二、立法概况 (一)、主要立法思想 、法令由一统,有二层含义,一是全国都要 实行统一的法律令;二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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