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干警参加学历教育规定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检察院干警参加学历教育规定制度(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检察院干警参加学历教育规定制度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检察官法和省院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更好地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需要,促进检察事业的发展,使干警学历教育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现对我院干警参加学历教育作如下规定。第一条文化专业结构是衡量检察队伍素质的重要依据,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官队伍的重要基础。要积极鼓励在职干警参加更高层次的学历教育培训,以提高检察队伍的学历层次和整体水平。第二条检察干警参加学历教育要实行统一领导、规范管理,凡在职干警参加学历教育培训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送政治处审查,报检察长批准;脱产学习的由院党组研究决定。第三条由大专攻读本科学历和硕士研究生学位的,原则上应是法学专业,或与本人业务对口的相关专业,所取得的文凭均需向政治处申报,由政治处送交教育、组织部门验证,严禁擅自更改学历和弄虚作假。第四条凡符合参学条件,经过批准参加攻读本科学历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的,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非经组织批准,擅自联系参加学历教育培训的,不予报销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