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治常识(公考精编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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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根据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划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二、行政行为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性和效力作用对象的范围为标准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的约束程度为标准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三、行政许可的种类行政许可的种类包括:特许;一般许可;认可;核准;登记。四、行政许可的听证(一)听证事项1

2、.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听证的事项。行政许可法第46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依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事项。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二)听证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8条规定,听证需要遵照下列程序:1.听证日期。行

3、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2.听证的方式。听证应当公开举行;3.案外人主持。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4.申辩、质证。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5.听证笔录的案卷排他原则。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五、行政处罚的种类1.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类型

4、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法定分类有:(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的学理分类根据行政处罚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声誉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警告属于声誉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财产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属于行为能力罚;行政拘留属于人身罚。六、行政处罚的适用裁量情节,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决定是否给予、给予轻或者重以及免除处罚所依据的各种情况。1.不予处罚的情节有:不满14周岁的人、精神病

5、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有: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七、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有以下两个方面: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决定引起的争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公务员法等。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对这些处理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处理的民事纠纷,包括乡政

6、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民政助理员主持的调解,劳动部门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公安部门对治安争议的调解等。八、行政复议机关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如果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上述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得对国务院的

7、最终裁决提起行政诉讼。九、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1.国家行为,比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比如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内部行政行为,比如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最终裁决,比如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5.刑事司法行为,比如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调解行为与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十、行政诉讼被告经复议的案件被告的确认经

8、复议而起诉的案件,被告的确认分四种情况: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里所说的改变,包括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和处理决定方面的任何实质性变更。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随着十八届六中全会的圆满结束,“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正式完成,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在我们国家处在小康的决胜阶段、扶贫的攻坚期、发展的战略机遇期这个关键的历

9、史时期发挥了导向性的作用,由于“四个全面”除了全面从严治党在今年之前都已经全面布局完成,所以今年的国考常识的考察重点就势必放在了全面从严治党这个方面了,那么接下来中公教育专家就带着大家一起来看一下我党最近一年的理论成果。首先,去年至今我们当最大的理论创新就是“五大发展理念”,所以这个将是一个不过时的考点,所以有几个重要的知识点还是需要各位小伙伴再去关注一下的,具体知识点如下:在这五大发展理念的定位中大家一定要注意一下的就是“协调”和“共享”的定位,不要把这个两个弄混了。其次,我党为了加强自身的建设,一直在不断的进行作风建设,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到“三严三实”再到今年的“两学一做”都有很多

10、新的理论的提出,接下来我们将重点带领大家来学习一下“两学一做”的相关知识点:第三,我党为了进一步规范广大党员和党员干部的行为,制订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两者的重点知识比对如下:最后就是“十八届六中全会”的需要小伙伴们掌握的简要知识点:欧洲议会的前身是1952年成立的欧洲煤钢共同体议会,当时由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6个成员国的78名议员组成,1962年改称“欧洲议会”,它是欧盟三大机构(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之一,为欧盟的立法、监督和咨询机构。2014年3月13日,欧洲议会称,若俄罗斯不从克里米亚撤军,则将考虑与俄中止外交关系。2015年6月

11、2日晚欧洲议会决定限制俄驻欧盟代表自由进入欧洲议会,未来限制禁令将扩大到所有俄杜马议员。概述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是欧盟三大机构(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之一,为欧盟的参与立法、监督、预算和咨询机构,其地位和作用及参与决策的权力正在逐步扩大。欧洲议会成立于1958年,其前身是欧洲煤钢共同体议会,由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个西欧国家的议员组成。1962年正式改称现名。欧洲议会是欧盟唯一的一个直选议会机构。但是与一般意义上的议会相比,欧洲议会拥有的职能却少了很多。它主要是考察欧盟成员国的人权状况、监狱虐待与酷刑事件等。欧洲议会的特别之处在於:

12、自从1979年以来,它的成员是由欧盟成员国人民直选产生。主要任务欧洲议会的主要任务是讨论人权问题和派遣人权观察委员会,如对被揭露的警署或监狱虐待和酷刑事件进行调查,或者提醒一个国家和公众舆论对种族主义或排外思潮提高警惕。开会地点虽然欧盟的两个行政机关欧盟委员会和欧洲理事会都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阿姆斯特丹条约(Treaty of Amsterdam)却规定欧洲议会每月必须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召开一次会议。但实际上,几乎所有的立法准备工作和议会委员会会议都在布鲁塞尔举行。议会每月只在斯特拉斯堡开4天会,举行常规会议和最终的投票工作,其他所有会议都在布鲁塞尔举行。虽然欧洲议会多次表示希望自行决定开会地点

13、,之後的多个欧盟条约都规定,欧洲议会的开会地点需由欧盟各成员国政府定夺。成立发展欧洲议会欧洲议会的前身是1952年成立的欧洲煤钢共同体议会,当时由法国、西德、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6个成员国的78名议员组成。1958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成立,三个共同体共有一个议会,时称“欧洲议员大会”,成员增至142名。1962年改称“欧洲议会”。1986年,欧共体扩至12国(英国、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先后加入),欧洲议会议员增至518名。德国统一后,1992年底欧共体爱丁堡首脑会议决定将欧洲议会议员增加到567名。1995年1月奥地利、芬兰、瑞典正式加入后,欧洲议会议员达

14、到626名。2004年月欧洲议会举行大选,包括2004年5月1日新入盟的10国(波兰、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立陶宛、拉脱维亚、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塞浦路斯、马耳他)也同时举行大选,欧洲议会的议员人数增至732人。2007年1月1日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正式加入欧盟,成员国达27国,议员人数增加53人,总数达785人。欧洲议会的议员原由各成员国议会指派,1979年6月起,改由欧共体成员国直接选举产生。目前为2004年6月经欧盟各成员国普选产生的第六届欧洲议会。每届议会任期五年。议长、副议长及专门委员会领导人每两年半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目前的领导人都是在2007年1月中期改选中产生的。组织机构欧

15、洲议会总秘书处名义上设在卢森堡,但大量的会议,包括每月一次的小型全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党团会议均在比利时。欧洲议会候选人汉斯-格特珀特林时布鲁塞尔举行,多数工作人员常驻布鲁塞尔。每月四天的全体议员大会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行,同时每月在布鲁塞尔召开两个半天的全体议员大会。根据人口比例,欧洲议会目前的785个议席按国别分配如下:德99席,法、英、意各78席,西、波各54席,罗28席,荷27席,比、希、葡、捷、匈各24席,瑞典19席,奥18席,保15席,芬、丹、斯洛伐克各14席,爱尔兰、立陶宛各13席,拉脱维亚9席,斯洛文尼亚7席,卢森堡、爱沙尼亚、塞浦路斯各6席,马耳他5席。欧洲议会设议长1人,副议长14人,总务官6人,组成议长执行局(BueauofPresidents),负责领导议会及其机构的日常行政工作。现任议长汉斯-格特波特林(Hans-GertPOETTERING德国基民盟成员、原人民党党团主席)于2007年1月16日当选,接替原议长何塞博雷利(JosepBorrell西班牙工人社会党成员)。副议长来自各党团。总务官(Quaestors由全会选举在议员中产生)负责议员的行政和财政事务,在执行局会议上仅有咨询权。议长和各党团主席组成党团主席联席会议(ConferenceofPresidents),负责协调议会各项政治决策和确定全会的会议议程。党团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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