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采购管理劳务采购契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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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務採購契約範本(96.12.10版)招標機關(以下簡稱機關)及得標廠商(以下簡稱廠商)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1.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2.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3.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4.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5.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二)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三)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1.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

2、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2.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機關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廠商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機關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3.文件經機關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4.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5.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四)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機關解釋為準。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五)契約文字:1.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1)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2)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

3、件。(3)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2.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3.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或傳真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六)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公制為之。(七)除另有規定外,契約以機關簽約之日為簽約日,並溯及自機關決標之日起生效。(八)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機關及廠商必要

4、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九)契約正本2份,機關及廠商各執1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副本份(請載明),由機關、廠商及相關機關、單位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第二條 履約標的(一)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二)機關辦理事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第三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契約價金結算方式(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總包價法。資訊專案採購要求系統功能數調整達10%以上者,或委託資訊服務,年度需求項目投入人力變動幅度在10%以上者,其逾10%部分,得就相關功能或人力項目之價金,按變更比例增減契約價金。未達10%者,契約價金得不予增減。單價計算

5、法。建造費用百分比法。1.服務費用為建造費用之_%(由機關於決標後載明。但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固定服務費率者,不在此限)。2.建造費用,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成本。但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_(其他除外費用;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建造費用決標價低於底價之80% 者,前目建造費用以底價之80% 代之。但仍須扣除前目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實際施工成本調低者,亦同。建造費用無底價且決標價低於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之80% ,或無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時低於預算之80% 者,建造費用以預算之80%

6、代之。但仍須扣除第2目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實際施工成本調低者,亦同。服務成本加公費法。1.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之服務費用 元(由機關於決標後填寫),包括直接費用(直接薪資、管理費用及其他直接費用,其項目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公費及營業稅。2.公費,為定額 元(由機關於決標後填寫),不得按直接薪資及管理費之金額依一定比率增加,且全部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30%。3.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機關並得至廠商處所辦理查核。4.實際履約費用達 元(上限,由機關於決標後填寫)時,非經機關同意,廠商不得繼續履約。按月計酬法。每月薪資按契約所載工作人員月薪計算。實際履約費用達 元(上限,

7、由機關於決標後填寫)時,非經機關同意,廠商不得繼續履約。按日計酬法。每日薪資按契約所載工作人員日薪計算。實際履約費用達 元(上限,由機關於決標後填寫)時,非經機關同意,廠商不得繼續履約。按時計酬法。每時薪資按契約所載工作人員時薪計算。實際履約費用達 元(上限,由機關於決標後填寫)時,非經機關同意,廠商不得繼續履約。第四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一)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_% (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_% 或

8、_倍(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之違約金。(二)契約價金採總價給付者,未列入標價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施作或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三)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廠商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四)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廠商負擔。(五)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1.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2.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3.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之變更。(六)前款情形,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

9、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屬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不予調整。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一)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1.預付款(無者免填):(1)契約預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其額度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30% 為原則),付款條件如下: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2)預付款於雙方簽定契約,廠商辦妥履約各項保證,並提供預付款還款保證,經機關核可後在 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內撥付。(3)預付款應於銀行開立專戶,專用於本採購,機關得隨時查核其使用情形。(4)預付款之扣回方式如下 (由機關

10、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2.分期付款(無者免填):(1)契約分期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其各期之付款條件: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2)分期付款於條件具備,經機關核可後在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日內撥付。3.驗收後付款:契約驗收後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於驗收後 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內撥付。4.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1)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_%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以上者。(2)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3)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11、4)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5)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未依法給付工資,未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或未提繳勞工退休金,且可歸責於廠商,經通知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6)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5.物價指數調整(無者免填):(1)履約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得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 物價指數 (由機關載明指數名稱),就漲跌幅超過5%之部分,調整契約價金(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得調整之標的項目)。(2)適用物價指數基期更換者,其換基當月起完成之履約標的,自動適用新基期指數核算履約標的調整款,原依舊基期指數結清之履約標的款不予追溯核算。每月公布之物

12、價指數修正時,處理原則亦同。(3)逾1年期之長期服務契約,廠商每年提供服務之費用,其調整上限為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二)契約價金得依物價指數(如指定指數,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調整者,應註明下列事項:1.得調整之成本項目及金額。2.調整所依據之一定物價指數及基期。3.得調整及不予調整之情形。4.調整公式。5.廠商應提出之調整數據及佐證資料。6.管理費及利潤不予調整。7.逾履約期限之部分,以契約規定之履約期限當時之物價指數(如指定指數,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為當期資料。但逾期履約係可歸責於機關者,不在此限。8.按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服務費用,契約價金(服務費用)已

13、隨建造費用之調整(例如依物價指數)而調整者,不得再就服務費用另為類似之調整。(三)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方式調整;未約定調整方式者,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四)廠商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規定外,以廠商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五)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履約期間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各應達其國內員工總人數1% ,並均以整數為計算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僱用不足者,應分別依規定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

14、就業基金專戶,繳納上月之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招標機關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以供勞工及原住民主管機關查核代金繳納情形,招標機關不另辦理查核。(六)契約價金總額,除另有規定外,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履約所必須之費用。(七)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八)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於最後一次向機關請款時,應檢送提繳勞工退休金、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之繳費證明影本,或具結已依規定為其受僱勞工(含名冊)繳納上開費用之切結書,供機關審查後,以憑支付最後一期款

15、。(九)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之其他文件為(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成本或費用證明。 保險單或保險證明。外國廠商之商業發票。契約規定之其他給付憑證文件。(十)前款文件,應有出具人之簽名或蓋章。但慣例無需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十一)廠商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十二)服務範圍包括代辦訓練操作或維護人員者,其服務費用除廠商本身所需者外,有關受訓人員之旅費及生活費用,由機關自訂標準支給,不包括在服務費用項目之內。(十三)分包契約依採購法第67條第2項報備於機關,並經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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