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章共同侵权行为教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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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十四章 共同侵权行为,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课题组制作,2020/7/1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2,本章纲目,第一节 共同侵权行为概述 第二节 共同加害行为 第三节 共同危险行为 第四节 教唆与帮助行为,2020/7/1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3,第一节 共同侵权行为概述,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 一般认为,所谓共同侵权行为也称为共同过错、共同致人损害,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2020/7/1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4,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130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

2、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20/7/1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 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3、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020/7/1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7,二、共同侵权的特征,一是主体的复数性。 二是主观过错的共同性。 即共同侵权行为人具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过失。 传统民法上的共同过错仅指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共同故意或者意思联络的情形。 三是行为的共同性。 共同致害行为既可能是共同的作为,也可能是共同的不作为。但数人的行为必须相互联系,构成为一个统一的致人损害的原因。,2020/7/1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8,四是结果的同一性。 所谓结果的同一性,首先是指共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同一的,如果各个行为人是针对不同的受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或者即

4、使针对同一受害人,但是不同的权利分别遭受侵害,损害后果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能够分开,则有可能构成分别的侵权行为或并发的侵权行为,而非共同侵权行为。,2020/7/1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9,三、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一)共同加害行为 (二)共同危险行为 (三)教唆、帮助行为,2020/7/1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0,第二节 共同加害行为,一、概 念 共同加害行为又称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2020/7/1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

5、课程,11,二、特 征,第一、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多人。 第二、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过错或者虽无共同过错,但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具有共同关联性。 “共同性”应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但“共同性”的含义,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学界对此认识也不统一,由此给共同侵权的认定带来一定的困难。,2020/7/1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2,一是意思联络说。 该说认为共同加害人之间必须有意思联络始能构成。意思联络即共同故意,它使主体的意志统一为共同意志,使主体的行为统一为共同行为。反之,如无主体间的意思联络,则个人的行为就无法在实质上统一起来,因而也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二是共同过错说。

6、该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过错,即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2020/7/1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3,三是共同行为说。 该说认为共同行为是共同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共同加害结果的发生,总是同共同加害行为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四是关联共同说。 该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以各个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结果,有客观的关联共同为已足,各行为人之间不必有意思的联络。数人为侵权行为的事件或地点,虽无须为统一,但损害则必须不可分离,始成为关联共同。 前两种观点认为,共同侵权的本质在于主观方面;后两种观点认为,共同侵权的本质在客观方面。共同行为说强调数个加害行为的紧

7、密性和不可分割性;关联共同说强调损害结果的不可分性。 我国学界较多主张共同过错说。,2020/7/1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4,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司法解释对“共同行为”的认定强调数人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 所谓“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直接结合,共同成为受害人损害发生的原因,也就是受害人发生损害的原因只有一个。在因果关系的形态中,属于一因一果的情形。也就是说,数个行为的结合非常紧密,对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 各加害人的行为具有关联性,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行为整体,各加害人的行为均构成损害后果发生原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一点与多因现象(侵权行为的间接结合)的侵权

8、行为区别开。,2020/7/1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5,何荣诉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等单位的产品致人死亡损害赔偿案,1990年3月1日,原告何荣在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购买了一台由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生产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价格341.33元。同月3日,原告何荣又购买了一台由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生产的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价格34.10元。 该月中旬,原告在家中安装了这两件电器。4月1日晚9月30分左右,原告之妻李志华用该淋浴器洗澡时被电击死亡。 为此,原告何荣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因三被告生产、销售的淋浴器及漏电保护器质

9、量有问题,致使其妻在使用中被电击死亡,被告应当赔偿经济损失25800元。,2020/7/1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6,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请上海市技术监督局对原告所购淋浴器、漏电保护器进行质量鉴定。 鉴定结论认定:事发现场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接地线路接触不良,电热管绝缘不好,电源进线一个接线端与保护盖之间有电击穿,使外壳带电,该产品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接线正确,脱扣线圈已严重烧坏,线圈回路中可控硅及三只二极管击穿,导致该漏电保护器失效,该保护器质量有问题。,2020/7/1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7,但是任何一个产品

10、单独地使用都不会产生本案的损害后果,只有当两个产品结合起来使用,才可导致本案的损害后果。因为这两个侵权行为人之间并没有任何联系,彼此之间互不相识,不可能认识到自己有缺陷的产品会造成此种损害后果,因此他们之间不存在共同的故意和过失。 但是确实是由于二者行为的直接结合导致了他人的死亡的损害后果,因此符合该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二者构成共同侵权。,2020/7/1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8,第三、数个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行为所致损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共同加害人的行为是相互联系的共同行为,其行为无论是否有分工,都造成一个统一的损害结果,而不是把每个加害人个人的独立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机械相加。

11、如果没有共同的损害结果,则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尤其是共同过失的共同侵权行为更是如此。第四、数个共同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尽管对共同的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不会相同,但必须都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具有原因力。,2020/7/1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9,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应为“共同行为”,而非“共同过错”。“共同行为”强调侵权行为的客观共同性。客观共同性是指,如果各加害人的违法行为直接结合产生同一损害,各行为人之间虽无共同通谋和共同认识,仍应构成共同侵权。客观共同性的理论依据在于,共

12、同侵权行为“总是同共同加害行为紧密联系,不可分割。每一个加害人的行为与共同行为又具有不可分割的性质”。 由于民事责任侧重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因此,不管共同加害人之间是否具有共同故意或认识,只要其行为直接结合,具有客观的共同性,就应使其负连带责任,这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共同过错”强调侵权行为的主观共同性。主观共同性是指,共同侵权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人基于主观上具有共同的过错而致人损害,如果没有共同过错,数人的行为不可能联结成一个整体,也不能使数人致人损害的行为人负连带责任。,2020/7/1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20,注意理解:,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

13、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20/7/1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21,本条规定的是共同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该条文可以区分为四个内容,即:1“共同故意”的侵权行为,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2“共同过失”的侵权行为,也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3没有共同过错但是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的,即“共同行为”的侵权行为,也认为是共同

14、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4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责任,是“共同结果”的侵权行为,承担按份责任。,2020/7/1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22,三、共同加害行为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人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对受害人的整体责任。 第二,受害人有权请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各行为人内部分有责任份额。 第四,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改变。,2020/7/1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23,四、关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无过错联系

15、的共同致害,学者也称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既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过失,只是由于行为的客观上的联系,间接结合而共同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间接结合”是指数人的行为并没有结合成为一个原因,而是构成受害人损害发生的多个原因之一,各个行为人的行为都足以导致损害的发生。也就是说,受害人发生损害的原因有多个,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形。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指数人行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即不仅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而致受害人同一损害。,2020/7/1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24,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的法律特征在于:,(1)各行为人无过错联系。(2)各行为人的行

16、为偶然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2020/7/1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25,确定该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应当依照以下规则进行: 第一、各行为人对各自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属于单独侵权而非共同侵权,各行为人的行为只是单独的行为,只能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在损害结果可以单独确定的前提下,法官应当责令各行为人就其行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按份责任的体现。 第二、各行为人在共同损害结果无法分割的情况下,按照各行为人的过错大小和所实施行为的原因力,按份额各自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赔偿责任确定为一个整体责任,依据各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划分责任的份额,由各行为人按照自己的份额承担责任。因而,这种民事责任的形式,是典型的按份责任。,2020/7/1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26,第三、对于无法区分原因力的,应按照公平原则,区分各行为人的责任份额。 对此,一是按照等额分配份额,二是考虑各行为人的经济负担能力,适当分割份额,仍按份额承担责任。由于此种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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