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服务朝阳国税局便民服务类项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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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朝阳国税局便民服务类项目明细表序号填报项目填报内容1事项名称办理税务登记2事项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3办理对象及范围纳税人开业、变更、歇业和注销等登记事宜。4办理条件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5办理程序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实施程序办理6办理时限纳税人自取得工商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即来即办7费用情况工本费10元8办理结果状态税务登记立等可取9办理部门名称第一、二、三、四、八税务所(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在各辖区管理所办理,即第五、六、七、九、十税

2、务所)10办理地点、邮编第一、六税务所:朝阳区左家庄东里甲3号,邮编100028;第二、十税务所:朝阳区驼房营南里,邮编100016;第三、七税务所:朝阳区管庄乡燕京医药公司东侧,邮编100024;第四、五税务所:朝阳区潘家园华威北里甲26号,邮编100021;第八、九税务所:朝阳区小八里庄6号,邮编100021。11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时间12联系电话第一税务所:84516036,第二税务所:64360041,第三税务所:65765702,第四税务所:67764878,第五税务所:67706514,第六税务所:84551699,第七税务所:65762702,第八税务所:67343755,第九税务

3、所:87371782,第十税务所:64369392。13网上表格下载否14网上办理情况否15监督电话8451604816备注填表人: 张涛 联系电话:84516051 填表日期:2005/6/13朝阳国税局便民服务类项目明细表序号填报项目填报内容1事项名称延期缴纳税款2事项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3办理对象及范围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4办理条件1.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法定劳动社会保险费用后

4、,不足以缴纳税款的。5办理程序严格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程序办理6办理时限1.主管税务所5日内对纳税人报送的审批表和说明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区局征管科。2征管科5日内对纳税人的审批表和说明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经相关的业务科(所)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长或局长审核后,报送给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批。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应当收到区局报审的审批表和说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7费用情况不收费8办理结果状态区局的审批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力争市局的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9办理部门名称按管辖税务所受理审批后,报征管科审批10办理地点、邮编

5、管辖税务所办公地和局征管科地址:局征管科和第六税务所:朝阳区左家庄东里甲3号,邮编100028;第五税务所:朝阳区潘家园华威北里甲26号,邮编100021;第七税务所:朝阳区管庄乡燕京医药公司东侧,邮编100024;第九税务所:朝阳区小八里庄6号,邮编100021;第十税务所:朝阳区驼房营南里,邮编100016。11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时间12联系电话局征管科:84516043,第五税务所:67706514,第六税务所:84551699,第七税务所:65762702,第九税务所:87371782,第十税务所:64369392。13网上表格下载否14网上办理情况否15监督电话8451604816备注

6、填表人: 张涛 联系电话:84516051 填表日期:2005/6/13朝阳国税局便民服务类项目明细表序号填报项目填报内容1事项名称增值税减免税审批2事项依据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批工作规程、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工作规程、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工作规程、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工作规程。3办理对象及范围民政福利企业;软件产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企业4办理条件民政福利企业应具有民政福利企业证书;软件产业应具有软件产业产品证书;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

7、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企业应具有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确认的文件。5办理程序严格按照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批工作规程的实施程序办理;严格按照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工作规程的实施程序办理;严格按照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工作规程的实施程序办理;严格按照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工作规程的实施程序办理。6办理时限税务所接到企业申请资料后,10日内进行审核、实地检查,并写出评估报告,报流转税管理科。流转税管理科10日内进行复审,并报主管局长终审后,批还税务所。税务所收到已审批资料后,2

8、日内通知纳税人。7费用情况不收费8办理结果状态纳税人在22个工作日内取得审批结果9办理部门名称按管辖税务所受理审批后,报流转税科审批10办理地点、邮编管辖税务所办公地和局流转税科,地址:局流转税科和第六税务所:朝阳区左家庄东里甲3号,邮编100028;第五税务所:朝阳区潘家园华威北里甲26号,邮编100021;第七税务所:朝阳区管庄乡燕京医药公司东侧,邮编100024;第九税务所:朝阳区小八里庄6号,邮编100021;第十税务所:朝阳区驼房营南里,邮编100016。11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时间12联系电话局流转税科:84516029,第五税务所:67706514,第六税务所:84551699,第七

9、税务所:65762702,第九税务所:87371782,第十税务所:64369392。13网上表格下载否14网上办理情况否15监督电话8451604816备注填表人: 张涛 联系电话:84516051 填表日期:2005/6/13朝阳国税局便民服务类项目明细表序号填报项目填报内容1事项名称所得税减免税审批2事项依据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及工作流程34办理对象及范围办理条件新办第三产业;新技术企业;转制的科研机构;综合治理企业;体制改革后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机关服务中心;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后的企业;老年服务机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劳动就业服务

10、企业;福利生产企业;农口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新办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企业。5办理程序严格按照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及工作流程的实施程序办理。6办理时限主管税务所应于接到企业减免税资料正式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政策规定审核签注意见后,上报所得税管理科审批;所得税管理科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报主管局长终审后,批还税务所。税务所在接到审批资料后,2日内通知纳税人。7费用情况不收费8办理结果状态纳税人在22个工作日内取得审批结果9办理部门名称按管辖税务所受理审批后,报所得税管理科审批10办理地点、邮编管辖税务所办公地和局所得

11、税科,地址:局所得税科和第六税务所:朝阳区左家庄东里甲3号,邮编100028;第五税务所:朝阳区潘家园华威北里甲26号,邮编100021;第七税务所:朝阳区管庄乡燕京医药公司东侧,邮编100024;第九税务所:朝阳区小八里庄6号,邮编100021;第十税务所:朝阳区驼房营南里,邮编100016。11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时间12联系电话局所得税科:64640524,第五税务所:67706514,第六税务所:84551699,第七税务所:65762702,第九税务所:87371782,第十税务所:64369392。13网上表格下载否14网上办理情况否15监督电话8451604816备注填表人: 张涛

12、联系电话:84516051 填表日期:2005/6/13朝阳国税局便民服务类项目明细表序号填报项目填报内容1事项名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2事项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规程34办理对象及范围、办理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提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 (一)新办工业企业,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经主管税务机关现场核实,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新开业应征增值税的商业企业,根据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及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件要求实行分类管理:1、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

13、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现场核实,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具有一定经营规模(人员5人以上),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租赁期限在一年以上、提供一年以上租赁发票),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3、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

14、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不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以后企业要经营进出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须重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主管税务所审核后批准为一般纳税人,纳入辅导期管理。(三)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指公历年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工业企业100万元;商业企业180万元),可在其当年累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次月起,向税务所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商业企业进入辅导期管理。对在次年1月底以前仍未向税务所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应自次年1月1日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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