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服务试议银行服务收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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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银行服务收费问题随着中国加入WTO,我国银行业的改革和全面对外开放,商业银行经营理念发生了重大的变革。银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出现了新的盈利模式,为了改善盈利结构和扩展盈利能力,服务收费成为了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银行业告别了“最后的免费午餐”,全面走进了服务收费的新时代,中间服务将是银行重要的收入来源。银行又属于金融服务业,银行服务收费是物有所值。银行服务收费有利于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的发展和金融结构的优化,为催生立体化金融服务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但银行收费导致存款大量分流也将给银行经营带来新的困难。银行收费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银行应采取比较务实的办法,制定合理收费策略稳步推进银行收费。另外,服

2、务收费是银行控制业务成本、提高经营效益的内在需要,服务收费能促进银行开展公平竞争,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银行应该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策略。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以专项规章确立了商业银行收费权,使商业银行收费有章可循,。从目前商业银行收费权的立法现状和商业银行行使收费权的实践来看,由于银行业消费者、政府、媒体等未能正确认识和对待商业银行收费问题,造成了权利行使的社会环境障碍。商业银行享有收费权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为了促使商业银行收费权合理、合法、有效地行使,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规范:1、建立正确的舆论向导,加大收费权的宣传力度,营造商业银行行使收费权的社会环境;2、

3、完善商业银行定价法律制度,明确定价权的归属,逐步实现商业银行自主定价;3、完善商业银行收费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保障银行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4、构建弱势群体法律保障制度,为贫困人口免费或优惠享用基本的银行服务提供制度支持;5、明确政府监管机构、银行业同业协会、中国银联等主体在银行收费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平衡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关键词:商业银行;收费权;权利主体;信息披露。 目 录一、商业银行收费权(一)收费权概述(二)收费权利主体的范围(三)商业银行收费权的义务主体(四)商业银行收费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二、商业银行免费服务的演变(一)商业银行免费服务产生的原因(二)加入世贸后对免费服务的冲击

4、(三)商业银行自身的利益驱动三、商业银行收费权的意义(一)有助于优化金融结构和发展金融市场(二)有助于增强商业银行业务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三)有助于商业银行转变服务理念四、我国商业银行行使收费权的阻碍(一)商业银行行使收费权的社会环境阻碍(二)商业银行服务水平低下的阻碍(三)收费标准确定和变更存在争议五、规范和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收费权(一)营造实现商业银行收费权的外部环境(二)促进商业银行业的充分竞争(三)明确商业银行制定和修改收费标准时不需要同客户协商(四)完善商业银行收费信息披露 六、中国银行业中介服务市场的特征(一)由寡占市场向垄断竞争市场过渡(二)服务同质化严重(三)范围经济特征明显,

5、价格是主要竞争手段(四)进入壁垒是影响市场竞争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注释一、商业银行收费权(一)收费权概述无论在普通民生,还是法律语境中,都是人们耳熟能详的语词。收费既有政府、事业单位等公共部门因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按照非盈利原则向服务对象收取的行政性与事业性收费,也有一般的民事主体之间一方当事人因普通的商品或者服务等交易关系而收取价金。收费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却有着较大的分歧。由政府向特定对象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费用,称为政府机关收费;由政府提供准公共物品的收费称为公益服务收费或公益服务价格;由政府提供需由使用者付费的服务收费,称为公用事业价格或公用事业收费;从政府机构分离出来走

6、向市场的中介机构收费;纯属商业行为的企业收费称为经营性收费。商业银行收取服务费的权利最早是在英国的伯森诉帕里案件是提出来的,此后银行服务费的要求可以用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对客户表示,如果银行既无明示也无默示表示,银行仍然有权收取服务费。银行对他人提供了服务,银行就有权收取佣金。所以,只要客户接受了商业银行的各项服务,银行就有权收取服务费。从权利的产生来看,任何一项权利都根源于社会主体的某种生活需求。当此需求所产生的某种法益有必要由国家以法律权利的形式将其确认、固定下来加以满足和保护的时候,该项需求便有可能转化成相应的权利。在商业银行活动中,商业银行的收费权是基于商业银行对于自己向客户提供的服务的成

7、本的补偿和佣金的收取,该项需求所具有的功能与价值方面的积极意义,使得此需求获得了转化为商业银行现实权利的必要。(二)收费权利主体的范围由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也由于法的阶级性不同而有所不同。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构建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等均可成为权利主体,具有广泛性。商业银行收费权作为一种权利的形式,顾名思义,该收费权的归属者或者说权利的享有者就是商业银行。早期的商业银行是专门融通短期性商业资金,具有信用扩张功能的金融机构。后来,随着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商业银行业务不断增加和扩大、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综合性的金融机构。现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是把资金使用

8、权当作商品加以买卖,以盈利作为主要目标之一。以存、放、汇为主业,以各种形式的金融创新为手段,全方位经营各种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业务的金融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了商业银行的概念。根据该法第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是指按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它是以营存款、放款为主要业务,以利润为主要目标的货币经营企业,也是唯一能吸收、创造存款货币的金融中介组织。商业银行本质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商业银行是企业,只是它经营的是一种特殊的产品,但并不因为它经营特殊的产品,就可以忽视它的公司(企业)性质。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

9、,其作为一种商业机构,在许多方面具有企业的一般特征。如:必须具备业务经营所需的自有资本,并达到管理部门所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必须照章纳税;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以获取利润为经营目的和发展动力。第二,商业银行是特殊的企业金融企业,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不是普通商品,而是货币、资金,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范围不是生产流通领域,而是货币信用领域,商业银行不是直接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而是为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第三,商业银行是特殊的银行。商业银行作为特殊银行,首先在经营性质和经营目标上,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同。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的,在经营过程中

10、讲求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不受政府行政干预。其次商业银行与各类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也不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广泛,功能齐全、综合性强,尤其是商业银行能够经营活期存款业务,它可以借助于支票及转账结算制度等创造存款货币,而具有信用创造的功能。(三)商业银行收费权的义务主体权利的实现具有一定的相对性,总是相对于一定的义务或者职责而言,有赖于义务主体的配合。商业银行收费权中,所谓的义务主体就是申请并接受商业银行的服务,并针对其所享受的服务支付费用的主体,我们称之为银行客户。对于“客户”各国银行法尚无准确定义。只有银行对其提供经常服务的人,才成为银行客户,仅在银行开立账户并不构成其成为客户的充

11、分理由。实践中银行客户是指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贷款或者结算等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即任何人要想成为银行客户,就必须先在银行开立账户。银行客户是指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贷款或结算等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商业银行之所以对客户具有收费权,是因为商业银行为其提供了各种服务,针对所提供的各种服务收取一定的费用。服务供应可以分为以下五种类型:纯粹有形商品、伴随服务的有形商品、有形商品与服务的混合、主要服务伴随小物品和小服务、纯粹服务。从纯粹有形商品到纯粹服务这五种服务的分类来看,服务的比重依次增加,服务的难度也逐步增加,对服务人员的要求也相应提高。服务具有无形性、不可分离性、可变性、易消失性的特征。商业银

12、行服务可以归类为纯粹服务,对银行员工来说,提供专业的、规范的服务是银行争取客户、提高顾客满意度、开拓市场、增强银行竞争力的保证。通俗地讲,就是银行利用其场所、网络、技术等设施为客户提供服务,收取手续费的各种业务。如银行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代收水、电、煤气费业务等。长期以来,人们把商业银行服务定义为一项“重要的公益服务”,银行作为特殊行业,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承担着特殊的市场角色,国有银行在某种程度上担负着调节经济的作用,扮演了替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角色。然而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政府承诺入世5年后全面开放金融服务业,现在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完善商业化运作,银行与政府已经实现政企分开。商业

13、银行已经成为了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不再承担政府相关职能,同时商业银行也不是慈善机构,商业银行提供服务并收取一定的费用,是一种正常的市场化交易行为,其提供服务并不是为了满足国家或者政府的需要,也不是致力于为公众提供公益服务,而是作为企业法人盈利的需要。因而商业银行提供服务不应当定义为一种公益服务,而应当将其视为一种普通的市场行为,一种经营性活动。(四)商业银行收费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法定权利作为权利的一种存在形态,它是通过立法对“应有权利”的规定和确认,是集中化和系统化了的“应有权利”。法定权利是根据人民共同的利益与需要,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法权关系和权利要求,通过对它们的价值的权衡和选择,给与法律上

14、的确认、界定和保护,权利是由某一时代社会生产方式所决定、历史地形成的。收费权作为商业银行的基本权利,已经在商业银行法律法规中得到了确认。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50条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有收取费用的权利。从而从法律的层面上认可了商业银行提供服务,并根据所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的自由。商业银行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从表面上看,与一般市场主体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立法上必须对这种权利进行规制:一是从银行业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来看,银行业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兴衰,维系着整个经济命脉,同时银行业经营的是特殊的商品货币,金融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为了保障整个国民经济的安全和

15、有序发展,必须促使商业银行的行为合法化、合规化,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二是从商业银行与银行业消费者(客户)之间的地位来看,两者之间的关系建立在一定的契约基础之上,无合同就无关系。从法律上讲,合同双方具有平等的地位,各自分别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从实际看,商业银行作为强大的金融机构,从其经济实力、技术能力、市场占有分额等方面来看,其与消费者之间不是必然的平等,也不是实质的平等,在与客户进行交易时占有优势地位,是强势主体,为了保障客户(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必须对商业银行的收费行为进行规制,促使商业银行合理、合法地收费,而不损害客户的权利。二、商业银行免费服务的演变(一)商业银行免费服务产生的原因。我国国内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大量存在免费金融服务,其原因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个方面是商业银行性质和职能定位不明。商业银行免费服务脱胎于计划经济时期,在我国建立商业银行体系之前,我国银行具有商业性和政策性双层职能,银行不仅仅是经营存贷款业务的盈利性单位,而且承担着政府调节经济和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职能,人们把商业银行定位为政府的一个职能机构,认为其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是必然的。其次,商业银行之间的过度竞争造成了不少免费服务。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国内的商业银行也随之壮大,网点人员皆成倍增加。随着经济的“软着陆”,企业经营效益普遍欠佳,金融市场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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