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固体废物要慎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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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固体废物要慎重我国对固体废物的管理是以普遍禁止为原则,以允许限制进口为例外的,凡未列入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附件一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所有废物,均禁止进口。 2001年11月1日,A公司向某海关申报240吨铅锑氢氧化物和130吨铅氢氧化物进口。11月2日,该海关抽取上述货物的样品送广州海关化验中心化验。经检验,送检样品为主要含铅化合物的残渣。根据检验结果,并依据海关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控199620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该海关认定本案货物属于禁止进口的废物,并于2001年12月6日通知A公

2、司的代理人到海关办理退运手续。2003年7月19日,A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海关退运决定,准许其货物报关进口。此类“残渣”禁止进口诉讼中,原告A公司主张:第一,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对于固体废物定义的界定,只有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才属于固体废物。而该批货物有相关的证据材料表明,其产生的过程及今后的生产流程均是无毒无害的,没有产生废弃物和对环境产生污染,因此,该批货物不是固体废物;第二,海关没有对禁止进口废物的认定权。根据关于对进口废物实施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检联1996115号,以下简称国检检联115号文)第五条的规定,对于禁止进口

3、的废物,应由商检机构检验后通报海关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处理。该批进口货物未经商检机构检验认定属于禁止进口的废物,在商检机构未通知海关处理该批进口废物前,海关无权擅自认定其为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终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以普通货物申报进境的,海关有权对其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进口废物进行认定。根据海关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十条、固废法第二十五条、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及国检检联115号文第一条、第五条等规定,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有权对一切进出境的货物进行监管;对以“废物”申报进境的由商检部门按照强制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对以“其他货物”申报进口的货物,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海关有权根据“

4、固废法”及“暂行规定”进行认定,只有海关对申报进口的货物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有疑问的情况下,才需要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确定。本案货物是以普通货物申报进境的,海关有权对该批货物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进口废物进行认定。第二,该案货物为固体废物。根据固废法第七十四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等规定,本案的铅锑氢氧化物和铅氢氧化物符合上述规定的固体废物的特征,其主要成分为含铅化合物残渣,而铅化合物在巴塞尔公约及1998年国家环保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公安部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均被列为危险废物。第三,该案货物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根据固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以及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

5、七条等规定,我国对固体废物的管理是以普遍禁止为原则,以允许限制进口为例外的,凡未列入暂行规定附件一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所有废物,均禁止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所列明的允许限制进口的废物种类中,不包含本案涉案货物,本案涉案货物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基于以上三点理由,终审法院判决维持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的行政决定。本案是一起海关处理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典型案例,对本案的争议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什么是固体废物?谁有权认定固体废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固体废物的管理中分工如何?从近几年来的进出口实践看,固体废物进口日益增多,行政管理相对人因对固体废物的管理规定不了解

6、而导致退运并进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事例也逐年呈上升趋势。从本案所反映出的在固体废物的进出境环节中所存在的问题,是带有普遍性的;而法院的判决结果所确认的海关在进出境固体废物监管工作中的执法权限,在某种程度上也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为使读者全面了解国家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与规定,本文结合海关法、固废法及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问题逐一进行说明。固体废物进出境管理的法律体系我国对固体废物进出境管理的法律制度由固废法、商品进出境检验检疫法、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货物进出口条例、暂行规定、国检检联115号文、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巴塞尔公

7、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等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构成。从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上,涵盖了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到规范性文件的所有层级。固废法对固体废物在进出境、境内运输、储存、利用、处置过程中的污染环境防治和监督管理进行了总体性规定;商品进出境检验检疫法、海关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规定了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和海关在履行各自职责中的执法权力;巴塞尔公约、货物进出口条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暂行规定及国检检联1996115号文等对何为固体废物、进出境固体废物的管理处置、环保部门和海关及商检等执法部门在对进出境固体废物的管理处置等方面的执法权限、分工等进行了规定。这些法律、行政法规、规

8、章及国际条约初步建立了我国防止固体废物进出境的管理体制,也有效地保护了国家环境不受外来有害废物的污染。固体废物的法律概念目前法律、法规对固体废物的认定机构并没有明确规定。对固体废物的认定,由环保、进口商检部门和海关根据各自的职责,在行政执法中根据固体废物的法律概念确定。固废法第七十四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根据上述规定,“固体废物”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素:第一,在来源上,必须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这一特点使固体废物与其他禁止进口的自然物质相区别。第二,在物理形态上,必须是固态、半固态的物质

9、。第三,在价值特性上,是“废弃”的物质。所谓“废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首先是指该物质对前一所有人或占有人而言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其次是指在管理上,根据固废法的立法原义和特定语境,是否具备“可回收利用”的物理特性不影响对“固体废物”性质的认定。第四,该物质具有环境污染性。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环境污染性”并不要求产生污染环境的实际后果,只要该物质具有污染环境的可能性,即可认为具备了环境污染性。固体废物进出境的管理原则固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是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10、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这就是我国固体废物法律制度所确定的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管理模式:即以普遍禁止进口为原则,以允许限制进口为例外。而这一原则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就体现为海关等执法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暂行规定所列明的允许限制进口固体废物目录,判断该货物是否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除允许限制进口目录以外的固体废物,一律禁止进口。环保、海关与商检对进出境固体废物管理和认定的分工对于进出境固体废物管理,根据固废法第二十五条、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及国检检联115号文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国家环保部门、海关及进出境商检部门在对进出境固体废物的管理及认定权限上分工如下:环保部门对全国

11、废物进口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会同外经贸主管部门及海关制定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会同商检部门制定“进口废物强制检验标准”;商检部门对以“废物”申报进境的,按照强制检验标准和国检检联115号文第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检验,验明其是否符合进境的标准;对于申报进口的其他货物,首先由海关依据国检检联115号文第五条、固废法第七十四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认定其是否属于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在海关“有疑问”的情况下,再由商检机构检验确定。海关对违法进口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行为的处理根据海关法、固废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进口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予以处理:走私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进口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尚未构成走私罪的,海关依据固废法的规定责令退运,可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编辑邮箱:fujunfengzghgzz.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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