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管理产品规划浏览该文件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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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操作规程(试行) 1、 目的为维护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严肃性、有效性,保证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38号公告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在天津口岸进口、因特殊用途或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产品。 3、职责分工 3.1天津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是”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以下简称检测处理程序)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开展和监督管理,并负责建立、协调与有关检

2、测实验室的合作关系,对检测处理程序申请资料、检测报告进行审核,会签有关部门,上报局领导批准,对有关批示及时传达和组织落实。 3.2局检验监管处是检测处理程序的审批部门,负责对检测处理程序申请资料、检测报告进行审核、合格后以会签方式审批,并负责新车型中英文品名签注,车辆VIN编码审核和上报质检总局数据库等工作。 3.3天津空港检验检疫局、天津开发区检验检疫局、天津港保税区办事处、东疆筹备处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按检验业务划分原则,负责检测处理程序申请的受理、初审、上报局主管部门,负责对该类商品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检验、出证、放行等后续工作。 3.4汽车产品检测处理程序由保税区办事处、东疆筹备处

3、按检验业务划分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4、工作程序 4.1申请有关要求 4.1.1申请条件 a检测处理程序申请人必须是进口产品的最终用户或进口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b进口产品用途和数量符合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38号公告有关要求。 4.1.2申请须提交的有关材料进口产品符合检测处理程序条件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有关部门递交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一式3份,加盖公章)。a申请书(见附件1)b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进口产品特殊处理程序批准书(见附件2)c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d授权委托书(式样见附件6)e产品符合性声明,声明该产品符合哪些安全标准要求。f进口许可证(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g配额证明复印件(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h商业合同、海运提单、装箱单、发票等i委托代理协议(如贸易单证收货人与申请人不一致时需提供)J汽车产品需提供技术参数表(见附件7) 4.2审核和批准 4.2.1审核原则a对同一型号、同一批次申请的进口产品进行数量控制,对同一申请人多次申请的同一型号产品进行总数量或总次数控制,防止利用本政策逃避正规CCC认证行为b同一型号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视为不同型号产品c对于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未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送样、接受监管的申请人停止受理其申请。d同生产厂生产的同一型号的产品已发现认证项目不合格的,不予受理。e同生产厂生产的同一型号向中国出口规格的产品已获

5、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规格的产品不予受理。f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产品已在国内生产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予受理。g对在已获证产品基础上进行改装的进口产品需预先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技术资料,经实际现场确认与原获证产品不属于同型号后,方可受理申请。H汽车整车检测处理程序审核除上述原则外还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乘用车产品VIN编码必须符合GB16735-2004标准要求,用于生产、检测、监测、电视转播等特殊工程车如VIN编码不符合国标,必须有省级部门主管司厅局或地市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特殊用途证明函件。用于普通消费的乘用车、客车的外廓尺寸、轴荷、质量如不符合GB1589-2004,不接受

6、申请。对于3.5吨以上的M2、N2、M3、N3车辆初次申请时提交发动机排气污染物资料,经指定检测机构认定后,方可受理其申请。初次申请提供VIN编码和发动机号须与送样检测时一致,如发生变更,原申请作废,重新提交申请。申请人申请的车辆品牌名称必须在质检总局2004年52号公告内,若不在公告内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交车辆中英文品牌签注表(见附件8),否则不接受申请。4.2.2有关部门自接到申请后,须对申请人资格,申请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符合性进行初审,(其中进口许可证必须验原件,由审核人员在留存复印件上签字)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企业,不能当场告知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驳回申请或修改、

7、完善申请资料,符合条件的由经办人及部门领导在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审批表(见附件3)签署意见、编号(T+机构代码+4位流水号)后连同申请资料2份,原则要求于3个工作日内报送认证监管处审核,另外1份本处存档,上报材料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具体内容、格式另行通知)。4.2.3认证监管处对有关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合格后由经办人及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原则要求于4个工作日内送检验监管处会签。4.2.4检验监管处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合格后签署意见,原则要求于3个工作日内转认证处。4.2.5认证处交局长最终审批,局长批准后,认证处按用印程序,在“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批准书

8、”加盖天津检验检疫局公章,并注明检测机构,传真各有关部门;同时将申请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并抄报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4.3抽样、检测、和验放4.3.1有关部门收到传真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在企业出具保函(格式见附件4)及其他监管保证措施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办理入境相关手续。(不出具检验检疫证书) 4.3.2货物入境后,有关部门需现场取样、封样,(样品抽取原则见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38号公告)监管至指定检测中心检测,并随附“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批准书”,填写交接记录表,(见附件5)由检测中心有关人员签字确认,一份留存检测中心,一份留存有关部门。 4.3.3检

9、测中心依据有关规定完成检测,出具检测试验报告(一式三份,报天津局认证监管处1份、天津局施检部门1份,交申请人1份),同时在“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批准书”签写检测结论,加盖公章后报认证监管处。 4.3.4认证监管处对试验报告进行审核,并会签检验监管处,合格后在批准书加盖局印章发放有关部门,有关部门须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进行检验、出证等有关工作。 4.3.5有关部门出具检验检疫证明及随车检验单必须标明“检测处理程序商品”字样及申请编号。 4.3.6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须随申请资料一同归档,同时传真至认证监管处备案,检验中出现有关问题及时向检验监管处进行反馈。 4.3.7检测

10、不合格的产品出具不合格通知书,一律退运出境,或在有关部门监管下进行销毁。 4.4监管工作有关要求 4.4.1货物入境后,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日期之内监督申请人送样检测(申请批准后3个月内)。 4.4.2有关部门每半年应对申请人完成检测、检验情况进行清查,如发生未进行检测、检验擅自将货物转移,销售的,对申请人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申请办理检测处理程序的资格。 5、附则 5.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2有关部门须依据本规程制定相应管理规定,并报认证监管处备案。 附件1: 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申请书 2: 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批准书 3

11、: 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审批表 4:保函参照格式 5: 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送样交接记录单 6:授权委托书 7:机动车产品技术参数表 8:车辆中英文对照品牌签注表附件1: 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申请书申请人名称联系人及电话申请人地址申请人有关介绍商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数量进口国别进口合同号产品序列号(机动车产品VIN号、发动机号)产品特点未取得认证原因产品用途(最终用户及使用区域)生产厂名称生产厂地址生产厂有关介绍维修服务承诺随附单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产品符合性声明 进口许可证复印件 进口合同 提单 发票 装箱单 配额证明复印件 其他: 申请单

12、位自我声明本单位保证:1、本次申请产品完全符合国家认监委2008年38号公告各项要求,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愿协助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资料真实性、合法性的调查。2、以上产品各项参数均符合国家安全、环保各项标准,并对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按约定自行承担国内注册、上牌等一切责任。3、本次进口产品直接交付最终用户,或在申请的特定区域内使用,不会转运到其他地区销售。4、以上产品的维修及召回相关事宜由我公司负责。5、以上产品如检测结果不合格,愿接受退运等一切处理措施。 (盖章) 申请日期:备注附件2: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批准书 编号: 申请人: 收货人: 申请原因: 合同号: 海运提单号: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产品商标: 产品数量: 产品序列号(如整车VIN编码,发动机号): 产品最终用户或特定销售使用区域: 生产厂名: 直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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