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分析师利益冲突之剖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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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分析师利益冲突之剖析我国证券分析业还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只有厘清证券分析师利益冲突的根源,才能帮助我国的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2/view-13084882.htm “铁底,政策底,技术底,底底被穿;牛股,金股,潜力股,股股被套”。 用这句俚语来评价2011年证券分析师的预测,可谓恰逢其时。 分析师有何利益冲突,竟无一正确预测今年的股市走向? 近年来,发达国家频频爆出著名证券分析师丑闻,导致其证券分析师的声誉受到严重影响,投资者信心受挫;而资本市场尚不成熟的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更是面临重大困境。 如何解决证券分析师利益冲突问题,关系到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证券分析师是分析证券并做出建议

2、的人员。其作用在于通过优于一般投资者的信息搜集途径和专业分析能力,向市场参与者提供合理反映证券内在价值的价格信息,从而减弱证券市场的价格偏离,促进市场的有效性。 然而供职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分析师,其对于股票市场的判断和观点或多或少会受到来自外界,诸如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诸多因素的干扰。 靠嘴吃饭:扮演何种角色 部分分析师与主力机构或庄家等相互勾结,误导中小投资者,在毫无基本面价值支撑的股价拉升中扮演“黑嘴”(在利益的诱使下误导大众,操纵股价的证券分析师)的丑角。 汪建中就是利用北京首放及其个人在证券投资咨询业的影响,通过“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的手法操纵市场,

3、获得非法盈利,从“名嘴”变成了“黑嘴”。 分析师的预测普遍“乐观”。分析师更愿意给出增持评级的投资建议。根据某机构对注册分析师荐股纪录的统计,自2006年11月以来,分析师买进建议占所有建议的86.2%,而卖出建议仅占0.5%。这些统计都显示,我国证券分析师的预测普遍“乐观”。 还有选择性信息披露的分析师。分析师将尚未发表的研究观点有选择性地与个别投资者交流,使其获得时间优势。 一个也不愿开罪:基金、上市公司、券商 分析师、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着怎样的依存关系? 众多高素质的证券分析师聚集在证券公司的研究所或研发中心,构成证券分析师的主力军,其收入来自券商。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收

4、入通常来自经纪、投资银行和自营这三块业务。 基金公司则是研究所最大的客户群,掌握着交易席位,拥有评判证券分析师优劣的话语权。 券商如果开罪基金,基金就可能停掉其所在券商的交易席位,券商可能因此损失数以万计的交易费用。 北京某大型券商研究所的首席评论员也不例外,一旦在基金给予的评价中落马,其职称和奖金将立即下调。 “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这顶佳冠,能给分析师带来更多被采访、在主流媒体上发稿、发布公司深度价值报告等机会。而这顶佳冠的投票者恰恰就是机构投资者。 基金分仓带给券商的收入,以及新财富最佳分析师的排名成为悬在分析师头上的两把大刀。 分析师除了需要来自基金的肯定外,还需要上市公司的支持。 到上市

5、公司实地调研、维持良好的关系,沟通到动态信息,是证券分析师研究工作成败的关键。 股价则关系着上市公司的切身利益。上市公司往往“迫使”分析师做出利己的调研报告。 分析师的收入来自券商,券商也是其最直接的压力来源。 分析师的报告攸关证券公司券商诸多收益。投资银行业务方面,机构投资者是证券公司所承销股票的主要购买者;经纪业务上,机构客户巨大的股票交易量所产生的佣金是券商收入的重要来源。 券商受到这些利益上的压力,最终会传导给它的证券分析师,迫使他们不能做出一些不利于客户的分析报告。 基金、上市公司、券商,一个也不愿开罪。 发展之碍:行业自律、信息隔离、法律缺陷 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自律体系中,主要有

6、三方组成: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的行业协会和各种证券市场参与机构。其中以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两类组织尤为重要。 自律的一般性含义是,某一行业的从业人员自己组织起来共同制定行业规则,借此约束自身的行为,实现这一行业内部的自我管理,保护行业自身的利益。从契约法的角度,自律就是特定行业的从业人员自身共同签订的一种合同契约。由于是特定行业的从业人员基于合同签订的合同,所以它具有天然的优势。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从业人员的自觉性较差。而自律的具体制度上也存在着许多不足。 首先,证监会与证交所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明确,而法律对证交所的性质、地位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证交所许多职能在

7、很大程度上都要证监会的授权,证监会也代替证交所行使了一部分自律监管职权,致使证交所看起来像一个证监会的“派出机构”。 其次,证交所本身在组织形式即会员制上存在很大缺陷,会员券商开展证券交易时比一般投资者拥有更多的从事交易、获取信息的便利,新会员的加入一般要经过原会员同意,就容易形成事实上的垄断,这些都会阻碍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职能的有效发挥。 然后,上市协议不是由证交所和上市公司商议决定,而是政府部门硬性规定的产物,不能体现为市场参与主体相互竞争和相互妥协的产物,而是游离于利益关系之外的产物,也就不能发挥市场高效配置资源的职能。 另外,证券业协会存在着依附于证监会、政府色彩太浓等问题。 我国证券

8、公司除了行业自律方面的问题外,在信息隔离上也处于初级阶段,内幕交易时有发生。具体问题有:证券公司业务信息不受约束地跨部门传递,证券公司研究咨询人员炒卖自身所推荐的股票,证券公司研究咨询人员违规发表严重失实的研究报告等。目前信息隔离的规定大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和系统性。 法律上也存在责任制度不够健全、市场参与者权利义务关系不够明晰等问题。 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章和规则原则性比较强,还不能完全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证券市场的合同体系还有待完善,法律责任界定尚不明确,市场各方的利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 例如,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如何界定证券投资建议的不实分析预测

9、;分析师分析失误还是主观虚假陈述、误导投资人;投资人投资损失是因自己操作失误还是因分析师诱导而造成等等,目前还没有更明确的规定。 此外,还有证券从业人员缺乏遵守“防火墙”的意识问题。 一个也不能少:自律、法律、“防火墙”、中立机构 关于如何解决我国证券分析师的利益冲突问题,我们需要在结合我国具体制度背景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 政府纠正市场缺陷、进行行业监管,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其一是成本高、效率较低,难以随着不断发展的证券市场进行及时灵活地调整;其二,地方政府往往掌握着一些上市公司的股权,其监管的权力容易导致腐败问题。 行业自律是各个国家普遍看重的监管手段。加强行业自律,首先应更大地发

10、挥证券交易所的作用。 新证券法第102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实行会员制。” 应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证交所在行业自律中的地位和职责,使其不再是证监会的“派出机构”,明确其在行业自律中的重要地位。 其次,应加强证券业协会的作用。进行制度上的改革,还原证券业协会自律法人的地位。确定证监会为证券业协会惟一的监督机构,而不是直属上级机关,由证券业协会自主确定其职能,树立其权威性,而不是由证监会赋予其职能。 “防火墙”是自律的延伸。美国证券业协会建议,巩固强化证券公司中投资银行业务和研究之间的“防火墙”。首先,研究部门的分析师不应向投资银行部门汇报。其次,分析师报酬不应直接与投资银行交易、经纪业务收入或资产管理费挂钩。最后,分析师不应将研究报告报投资银行或公司管理层审批。 我国的“中国墙”建设可以参考发达证国家券市场的做法,在业务隔离的同时,更加注重信息隔离,防止重要、敏感信息非法流通。 法律是制度的最终屏障。我国法律法规不应只进行原则性规定,而更要界定民事、刑事责任,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在执行上,应严格执行,对于严重影响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惩治。 也有资深人士建议:成立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对证券分析师的绩效做出客观评价。 中小投资者应当注重第三方监督机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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