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管理产品规划611防伪标识产品实施细则

上传人:冯** 文档编号:138903061 上传时间:2020-07-18 格式:DOCX 页数:66 大小:110.6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产品管理产品规划611防伪标识产品实施细则_第1页
第1页 / 共66页
产品管理产品规划611防伪标识产品实施细则_第2页
第2页 / 共66页
产品管理产品规划611防伪标识产品实施细则_第3页
第3页 / 共66页
产品管理产品规划611防伪标识产品实施细则_第4页
第4页 / 共66页
产品管理产品规划611防伪标识产品实施细则_第5页
第5页 / 共6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产品管理产品规划611防伪标识产品实施细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产品管理产品规划611防伪标识产品实施细则(6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6-04-10公布 2006-06-1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4 审定和发证(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 审查要求(4)5.1 有协作加工项目的企业应提交的防伪技术产品协作加工项目清单(4)5.2 企业生产防伪标识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5.3 企业生产防伪标识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10)5.4 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5)5.5

2、 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5)6 证书和标志 (45)6.1 证书(45)6.2 标志(45)7 收费 (46)8 工作人员守则 (46)9 附则 (47)附件 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48)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 1.1为了做好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防伪标识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

3、产防伪标识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标识产品。防伪标识产品是指客观上起到防止伪造,而采用了在一定范围内能准确鉴别真伪,并不易被仿制和复制的技术制作的标识产品。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防伪标识产品。其范围及产品单元见企业生产防伪标识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表2),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

4、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设在中国防伪行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并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邮政编码:100013;电子信箱:;电 话:(010)642

5、00918,64278004;传 真:(010)64278004;联 系 人:陈锡蓉、林琦。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国家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8号邮政编码:100013 电子信箱:电 话:(010)6

6、4229310 64270575传 真:(010)64229310联 系 人:刘克夫 程海燕国家印刷装璜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开华道26号邮政编码:300384 电子信箱:电 话:(022)23078929 传 真:(022)23078915联 系 人:苏传健 张黎明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嘉川路245号邮政编码:200237电子信箱: 电 话:(021)64109332 64102962-207传 真:(021)64102961联 系 人:张凡 张辉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

7、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密制度与措施;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明示的企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3.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一栏填写防伪技术产品,“产品

8、名称”一栏填写防伪标识产品,“产品单元”一栏根据“实施细则”表2相应的产品单元名称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相应的技术类别;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加盖企业公章);4.1.1.3申证产品企业标准文本三份;4.1.1.4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5有协作加工项目的应提交防伪技术产品协作加工项目清单(见表1)。(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

9、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逐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

10、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由审查部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应按照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 审查部应自受理企业

11、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

12、,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5)一式四份。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检验机构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

13、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httd:/www.aqsiq.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