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社会理论视角下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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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放社会理论视角下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摘要开放社会理论否定至善和绝对真理,尊重个人理性和多样性,认为发展的过程就是一个渐进的试错过程。借鉴开放社会理论思考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要明确当下社会环境和教师工作内容的改变,明确职业道德规范的属性定位,正视教师个体的多样性和权利诉求,以底线与理想并重,为教师提供自律与他律的双重空间,渐进完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内容,推动教师职业道德建设。 关键词开放社会 教师 道德 规范开放社会理论始于柏格森,后被波普尔重新阐释,又经莫里斯和索尼斯进一步发展,成为批判极权主义和乌托邦主义的重要理论,也被看作是摆脱极权束缚的出路。尽管对于开放社会的理论向来不乏批判和质疑,但在

2、当今,价值诉求越来越从单一走向多元,个人的选择自由越来越在公共生活中凸显出来,对于公共行为约束的规则也渐从理想境界的扬善走向现实层面的制恶,社会的确是不断地走向开放,批判性地借鉴开放社会理论来分析当下师德规范问题,不失为一个新视角。一、关于开放的社会的理论观点学者们对于开放社会的概念厘定似乎并没有达成统一定论,但是纵观其理论体系,诸多共性是其共承一名的理由所在,也是开放社会的理论支撑。就其对真理的认识而言,它否定绝对真理和至善的存在。如同波普尔所言,开放社会的最大威胁,来自于一种宣称有最后真理的普遍意识形态。开放社会是理性的和批判性的社会,开放社会否认绝对的完善状态,否认绝对的权威,因为人们关

3、于普遍性和必然性的知识往往是错误的,任何人都无权宣称自己的知识是绝对真理。人的认识和知识是可以出错的,认识世界、获得知识就是一个通过试错逐渐获得完善的动态过程。就个人而言,在柏格森看来,封闭社会“是由人类生物上的共同性而结合的低级社会” 。开放社会中承认并尊重个人的多样性,认为个人是自我的创造者,人凭借着社会机构而发展自身,个人成为目的所在,而封闭社会中个人作为工具而存在,开放社会以人为中心,不妄求成员由一个模子而铸成,每个人均不能把自身作为范型而要求别人效仿。每个人都要直面抉择,并承担社会的责任。就发展进程而言,封闭社会以至善作为制度、规范的必备特质,制度下的组织、规范下的个人成为强力的木偶

4、。开放社会的实现和发展也需要规划,但是规划设计以承认人的认知有限、知识不至真为基础,它是“一个次优选择,一个不完美的社会,它随时接受改善,并力求接受改善”,基于可错性认识论,它在规则制定中不会虚空求全,不会远离现实,而采取一种渐进性的发展策略。若开放社会是一种“价值追求”,它追求人们思想与行动上的自由,使人的差异性得到尊重,使“参与”“分享”及“创造”成为可能,我们须努力实现这些积极的内涵;若开放社会已成为一种“事实”,那么,我们必须作出正确的面对和回应。况且开放社会与封闭社会是没有明确分界线的,人类社会发展就是一个不断从封闭走向开放的过程。用开放社会理论思考师德规范建设问题,实质上就是以其价

5、值追求作为起点,以现实环境作为存在基础,师德规范建设就是一个从封闭走向开放的过程。二、师德规范的外部环境与自身属性规范通过约束个人行为而改变着现实,但现实环境是规范内容和发展路径的决定性因素。首先,教师职业操守一方面受制于社会大环境,另一方面受制于工作小环境。就当下的社会环境来看,它主张尊重个体多样性,是一个追求自我价值、自我实现的社会,任何个体都会拒绝被工具化对待。教师群体也是这样,牺牲自己成就别人的“蜡炬”精神,在今天是缺乏现实感召力的,对于教师行为过度拔高的要求只能成为空话而没有实际作用,所以对教师行为的判断评价必须是与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相一致的。其次,教师的工作领域也是不断开放、拓宽的

6、,除了传道、授业、解惑的责任,教师还要处理和同事、家长、社会大众的关系,要在教学、科研、社会事务等多个领域规范自己的行为,这也就要求师德规范不断调整。在讨论师德规范具体内容之前,更要明确教师职业道德的属性,属性不明晰就无法保证规范的效力。规范是对于个体行为的约束力量。规范包括法律规范、行政规范、职业规范、道德规范、技术规范等。法律规范明确权利和义务,明确禁止和惩罚;行政规范是权力机关自上而下对于管理范围内的组织和个人做的行为要求;技术规范是劳动者其技术性劳动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职业规范是职业属性对从业者的行为的特殊要求。至于道德规范,是最基本的、最普遍的、对于任何人都起指导和约束作用的行为规范

7、。这样看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基于教师职业特点而对教师的行为所作的基本的、普适性的行为约束,其内容、性质、构成、追求都应该凸显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教师的职业特征,一是道德特征。审视当下林林总总的师德规范,或者把规范从道德伦理推向法律范畴,涉及诸多违反法律的行为,或者是把教师的行为当作是纯技术性的,规范中充斥刻板规定、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由于师德规范的制定主体多是教育行政机构,所以,又不可避免地带有行政规范的命令意味。对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此种对待就是忽视教育过程中作为行为主体的教师的能动性,作为教育对象的学生的多样性以及教育过程的复杂性。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终究还是一种道德规范,它是一种软约束而非

8、法律规范的硬强制,规范言语及行为该是合法范围之内的,不应触碰到法律的边缘。师德规范该是教师共同体用于彼此约束的,应自生于教师共同体内部,而不是自上而下的一种行政命令。而如果把教师的工作当作是一种技术性工作,那么道德行为的范围必然狭隘起来,教育过程也就随之僵化起来了。总之,职业特性和道德属性的结合才是对于师德规范的一种正确认识。三、师德规范建设路径(一)构建自律与他律的双重空间封闭社会中的个体仅是工具,如蚁穴中的蚂蚁没有自我,依赖集体而存在,开放社会尊重个体价值,尊重个体多样性,个体是独立的、多样的、理性的、平等的。而作为拥有自身价值的个体则要通过自身理性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实现自己作为目的的存在意

9、义。职业道德规范之于教师,既要体现规范对于个体的外力强制,也要留有教师自觉自发、自我提升的可能。首先,教师的职业属性决定他律的必要。教育是一种公共事业,教师的职业具有高度的公共性,所以,教师的行为需要有强制性外力保证其行为不背离教育目的,不损害受教育者的利益,这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意义所在。规范是一种工具,保证公共生活的正常进行,没有了最基本的他律,就难以保证教育的目标和质量。其次,道德的生成路径决定了自律的意义。禁止性的道德规定,不关心道德的终极价值关怀和个人追求道德的自我完善,而后者的实现就不可借助于规范这样一种基本的、初始的要求,而需要教师道德自觉。从实践层面来看,教师的行为和态度是难以

10、用量化指标去衡量的,也不是强制力可以约束的,教师职业道德水平的最终约束者只能是教师自身。最后,教师是具备多样的人格特征、心理素质、认知方法和行为模式的鲜活生命个体,没有办法言及何者为优何者为次,也不可以高低来评判。用刻板的模式去辖制教师行为会使教育过程失去活力。制度性规范的生命力就在于作用于所覆盖的行为主体的活力,如果行为主体没有了生机和个性,教育活动的意义必然大打折扣,师德规范也就没了意义。(二)涵盖底线要求与道德理想按照柏格森的开放理论,道德的形成有两个来源,一种是封闭社会的封闭道德,具有义务属性,是维持社会团结一致的手段,它出于社会需要而非意志自由选择,另外一种道德来源就是开放的道德,它

11、不是外力强加的结果,而在于行动主体的内生自发。二者彼此相异又有联系,且相互渗透。前者将其强制力分了些给后者,后者则将其温馨传了些给前者;前者维持个体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的团结,后者推动社会走向发展。所有的规范都具有最基本的两个功能警示和激励,警示就是义务的底线,而激励是指向高尚的行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也同样要包括这两个部分,底线部分保证教育行为得以实施、文化得以传承、个人得以社会化和健康发展的最基本要求,缺失了这样的底线要求,教师就不可以称之为教师,其职业行为也就不具有其职业性。这样的规范是底线的,也就要求教师无条件去遵守,没有任何回旋余地的。从另一端来看,道德理想是激励性的,也是必需的,如同赵汀

12、阳所说“通常的观念是把所谓的基本需要看作是真正的需要他们决定了人们能不能正常生活,但是没有说明人们能不能过上有意义的生活”。若师德规范仅是底线则是滑入法律的领域,是放弃追求而迎合低层次的满足,如果总着眼于基本的底线的规范要求,人们的行为自然下滑到规范要求的标准之下,从而使底线要求变成了最高的道德要求。若充斥的尽是脱离现实、高于一般的道德理想,则会使师德规范流于说教。(三)追寻开放与民主的工具理性封闭社会中的规范是外生的,是神谕性质的,所以是一成不变的,也无须更新。而开放社会中的规范承认自身不完善,也尊重个人理性以及个人在成就自身道德方面的价值。所以,规范的建设需要个体参与其中,成为创建者、实践

13、者和推动者。教师道德规范的建设应该是一个开放的、民主的过程。首先,教师道德规范的确立必须是向教师主体开放的。教师集体是一个因为志业而成的共同体,规范的生成要给予他们充分话语权,共同恪守的道德准则必须获得其成员的认可,在教育实践中也需要成员之间的彼此监督与相互提升。如果教师道德规范是由上至下的一种行政命令,那么就失去了道德规范的本原意义,也无法体现教师在遵守此规范过程的主体性。而在当下师德规范建设中,恰恰缺少的是一线教师的声音。其次,教师道德规范的内容必须是开放的。教师道德规范是为了在教育活动中规范教师的行为,新的历史背景下的师德规范必须是以道德传统为基础而又凸显时代要求,学生的心智思想、教师的

14、权利诉求、教育的内容更新、社会的环境变化,无以不要求师德规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现实层面的变化应该经过凝练而成为道德规范的内容,从而更好指导教师的教育实践。最后,师德规范的建设,旨在约束教师的职业行为,是义务属性的,不涉及教师的权利保障,但师德规范的每一项内容都不可以侵害到教师的正当权利,道德规范是一个封闭的价值体系,但是其背后应该是对教师及其职业的尊重,从此意义看,师德规范不仅要明确教师行为禁止和应该的行为范围,在其隐含意义上,也要彰显教师“能够”的权利空间。注释(法)亨利?柏格森.道德与宗教的两个来源M.王作虹,译.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2007:166.(美)乔治?索罗斯.开放社会:改革全球资本主义M.王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136.赵汀阳.论可能生活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75.参考文献1顾肃.论波普尔的开放社会J.开放时代,2002(12).2(英)卡尔?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第1卷M.郑一明,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3(美)马克?诺图洛.波普M.官睿,译.北京:中华书局,2003.4徐湘荷.底线道德的坚守与行善道德的高扬J.当代教育科学,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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