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行使中的相关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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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知情权行使中的相关问题研究【摘要】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股东与控股股东、与公司管理者可能存在利益冲突,而信息不对称是这些冲突存在的重要原因。股东知情权就是为了实现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基于各自的利益互动、博弈的动态平衡而构建起来的。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但是对于该项权利究竟应当怎样行使,现行公司法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从股东知情权行使主体、对象、范围等方面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股东知情权 主体 范围 问题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股东顺利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公司股东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把持公司财务信息的一方侵害公司利益,并拒绝

2、对方查阅公司账目请求,由此而侵犯股东知情权等案件在实践中经常发生。我国公司法仅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包含的内容做了大致规定,而对行使主体、行使范围及方式等并未具体明确,导致实践中对知情权究竟应当怎样行使颇有争议,本文拟对股东知情权行使中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一、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 知情权行使以股东资格为前提,因此原告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时应当是公司股东,包括在公司成立之后新加入公司的股东。一般认为,新股东对其加入之前的公司情况享有知情权,因为公司经营是一个连续性过程,公司所作的经营决策与之前已经发生的交易行为及各项决策都密切相关,股东在对公司行使表决权时也应当以对公司整体情况

3、的了解为前提。股东以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贵任,包括其加入之前公司所负的债务。因此,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角度来看,新加入的股东也应当有权查阅其加人之前的公司账本等相关材料。 另外,对于已经退出公司的股东,也不应一概否定其享有知情权。股东在控股股东与公司管理者操纵公司财务活动情况下,可能因未能全面了解公司真实状况而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其股权。因此,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应当允许股东在股权转让后的合理期限内,对其退出公司前的公司财务状况存有合理怀疑时,仍享有对公司的知情权,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利于救济股东显失公平的股权转让。但参照公司法解释(四)的相关条文,尽管股东可以起诉请求查阅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之前

4、或者之后的公司档案材料,但起诉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股东身份,如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起诉时或者在诉讼中已经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驳回起诉。 另外,对于未出资股东能否对公司享有知情权,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作出了说明,“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认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合理限制。”但是并没有明确说明知情权是否受此影响。首先,从股东知情权与股东身份的关联关系上讲,股东知情权与股东身份密不可分,知情权的行使须以股东身份之存在为前提。其次,股东的资格与出资的关系并非是正相关的,在股东未履行出

5、资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而丧失,但是相比出资股东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为出资股东的股东权利应当受到限制,但是并不等于股东的所有权利都应该受到限制,知情权作为股东的固有权利,并非源于公司的经营收益,原则上不应受到股东未出资的影响。二、股东知情权主张的对象 股东权利是股东基于其出资在法律上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股权法律关系实质上是股东基于其地位而与公司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作为股东权利的一种,知情权反映的也是股东与公司间的法律关系。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等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该行为本身指向的对象也主要是公司本身,因而公司才是股东知情权直接对象。当股东在其知情权行使过程中受到阻碍

6、时,无论该障碍是源于公司管理层或者是其他股东,都是源自于公司内部的利益冲突,最终也都是通过公司体现出来,因而股东知情权应当向公司主张,股东向法院提起知情权诉讼也应当以公司为主要被告。 当然,在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时也常常将其他相关主体一并列为被告,这些被列为被告的主体也常常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即都是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在事实上拥有支配和操纵公司经营活动的权利。因为无论是管理者还是控股股东,都具有公司的控制权,有可能把持公司财务会计等相关材料,继而对股东知情权行使设置障碍。根据公司法第153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7、讼。”因此,在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层对股东知情权行使造成伤害的,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可以将他们同时列为被告。三、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依照法律规定,股东知情权查阅范围主要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表与会计帐薄等。但对于会计帐薄之外,有限责任公司之原始记账凭证是否应周查阅范围,实践中历来存有较大争议。根据会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谓会计账簿原则上并不包括原始记账凭证,这就更进一步使得能否查阅公司原始会计凭证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争议。对此,必须看到,由于目前公司素质参差不齐,财务会计报告造假问题比较普遍,在这样的现状之下股东无法仅仅通过财务会计报告明确知晓公司

8、经营情况。因而,从知情权设立的目的出发,为维护中小股东权益,防止大股东侵害其利益,也为了提高公司监任管理的有效性,规范公司治理与经营,应当将原始凭证纳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范围,赋予公司股东查阅原始会计凭证的权利。 就知情权行使方式而言,依照法律规定,股东对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进行查阅与复制,应当允许股东复印。尤其是对于内容繁杂、查阅耗时较久的一些文件,此类文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公示性,一般不涉及公司核心机密,不应对公司股东保密,对其进行复印并不会影响到公司利益。但也仅能复制而不可以将原件带走查阅,以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或对其他股东行使查阅

9、权造成障碍。另一方面,股东对会计账簿则仅享有查阅权,因为会计帐薄中包含有公司各笔交易往来记录,通常会包含有公司机密,股东对其负有保密义务,如果允许股东随意复制,那么可能会危害到公司的利益,因而股东对此类信息虽然可以查阅但并不享有复制权,一般最多只可以摘抄。 四、公司章程限制股东知情权的效力 有关资料查阅权属于股东的固有权利,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利,即使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也并不能改变其固有权利的性质,不得由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加以剥夺和限制。因此公司章程或股东间关于股东不得查阅公司相关文件及账簿文件的约定无效。 当然公司为了防止知情权的滥用问题,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认定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的情

10、形;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查询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的条件;一年内可以查阅帐薄的次数、查阅的费用由谁承担;转让全部股权的股东应在转让后几日内查阅财务情况;查阅某项信息的时限等等。这些规定在纠纷发生时对公司的合法利益可以到很大的保障作用。五、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前置条件 为了避免个别股东恶意诉讼,使公司长期疲于应付诉讼,因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及大多数股东的利益,必须依法确定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前置条件,法院应在立案受理前审查股东提供的证据是否符合这些前置条件:首先,按照股东的诉讼请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加要求公司履行公司法第166条规定的“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的法定义务,法院应审

11、查公司章程的期限规定及原告未在该期限内收到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相关证据。其次,如要求行使查阅权公司章程、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法院应审查原告的证据中是否包括有:股东向公司提出过查阅申请,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或明确拒绝查阅、或公司提供的资料不全等股东知情权被侵犯的证据。最后,如股东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则法院应审理股东是否提供了下列证据:已提出书面请求、说明了查阅目的、公司在胶东提出请求后的15天给予拒绝或在提出请求后15天内未予回复。至于股东的查阅目的是否不正当,应当由公司进行举证,因为会计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的权利,公司要对其进行限制理应由公司举证,因此股东查阅目的是否正当,是法

12、院实体审理的关键内容,不应作为起诉的前置条件。六、检查人制度的可行性 英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的账簿查阅权这项重要的股东知情权,但是却允许独立的“检查人”介入审计公司。检查人制度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检查人制度并不是股东知情权的替代性制度,而是补充性制度,只有在股东的查阅权难以满足的情况下才启动;其次,检查人作为被独立选派且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平衡公司和股东的权益;最后,检查人资格的高阶性,确保了公司资讯的真实性。 我国也可以借鉴检查人制度,在股东提出行使知情权受到阻碍并向法院提出请求时,人民法院基于对股东请求的审议,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指定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审计公司进行查阅,既保证了查阅的专业性和准确性,也提高了查阅效率,避免了股东面对大量账簿等公司材料而无从下手的尴尬。参考文献:1虞正平.公司法案例教学M.法律出版社,2012.2陈开梓.股东知情权纠纷及其司法救济.公司法律师实务前沿、务实与责任M.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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