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出现四种情形 仍需依法支付工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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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板出现四种情形 仍需依法支付工资在企业经营中,老板要冒市场变化、投资回?舐实偷雀髦指餮?的风险。同样的,员工在为这些小型或抵抗风险能力弱的企业和老板服务时,也要面临一定程度的风险。譬如,当这些企业的老板死了、跑了、换了、亏了的时候,他们就会遭遇拖欠工资或工资永远无法支付等后果。此时,有些员工会自认倒霉,打落了门牙往肚里吞。其实,在现实中有些情况并非都这样惨。只要员工诉求合理,依照相应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还是可以追回自己的损失的。以下四种情形,可为员工讨薪提供借鉴。案例一老板死了,可以向其家人索要欠薪郭丽秀等3人曾受雇于个体户顾某。因经营不善,顾某共欠下他们5万余元工资。在他们的一再催收下,顾某

2、向他们出具了欠条,并保证在两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谁知,仅仅过了一个月,顾某便由于车祸突然死亡。为此,郭丽秀等要求顾某妻子、儿子从顾某的遗产中清偿工资。但是,顾某的妻子、儿子在拒绝他们这些合理要求的同时,悄悄地加紧继承和处理顾某的遗产,想制造出顾某没有遗产或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假象。经人指点,郭丽秀等提起了诉讼,法院于2017年7月4日判令顾某妻子、儿子支付欠薪。【法官说法】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

3、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根据上述规定,顾某妻子、儿子要想继承遗产,就必须首先用顾某的遗产清偿包括欠薪在内的债务。如果他们继承了遗产,就必须在遗产实际价值内清偿债务。而顾某妻子和儿子可以拒绝承担清偿责任的唯一条件,就是放弃对顾某遗产的继承。本案中,由于顾某妻、儿并未放弃对其遗产的继承,且已对顾某的遗产进行继承和分割,故其必须清偿被顾某拖欠的郭丽秀等人的工资。案例二老板跑了,可以向发包方索要欠薪一家建筑工程公司曾将其承建的一栋17层大楼的部分外墙装修,分包给一位公司副总的亲戚朱某,而朱某并没有相应资质。随后,朱某以“老板”的身份招募邱香秀等17人具体施工。2017年6月底,就在装修工程即将完

4、工之时,朱某因为涉嫌故意杀人而畏罪潜逃。无奈之下,邱香秀等人要求公司与其结算工资,但公司一再拒绝。其理由是:公司只与朱某签订过分包协议,跟邱香秀等人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且公司对朱某聘请他们一无所知,故公司没有向他们支付欠薪的义务。【法官说法】邱香秀等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欠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也指出:“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

5、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的情形恰恰具备了上述规定所要求的条件:即公司明知朱某没有相应建筑资质;邱香秀等因为朱某畏罪潜逃,已经存在工资损失。因此,该公司应当承担清偿工资的责任。案例三老板换了,可以向原企业索要欠薪胡某投资、登记、开办了一家独资公司,古小琴等11人为本公司员工。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该公司营业不久就慢慢陷入困局,并因此欠下古小琴等人10万余元的工资。2017年3月,胡某悄悄将公司转让给王某。古小琴等获悉这一情况后,胡某已经携款出走且去向不明。面对古小琴等索要欠薪的请求,王某认为,其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自己为投资人且获得批准,这就

6、意味着原公司已经消灭、新的公司已经产生。而欠薪发生在本公司转让之前,故古小琴等人无权向现在的公司索要欠薪。【法官说法】古小琴等有权要求本公司支付欠薪。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该规定显示,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属于“独资”经营,但其进行经营活动时必须以企业的名义而不是以投资者个人的名义,因此,此类企业的转让仅仅属于企业投资人的改变,而不是原企业的消灭、新企业的产生。由此可以看出,王某不能以本公司变更了投资人,就误认为其受让后的公司便不是原来的公司了。事实上,转让后的公司

7、在当然地享有原公司的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本公司原有的义务。故在本案中,该公司正确的做法是:先行清偿欠薪,然后再依法向胡某进行追偿。案例四老板亏了,可以向挂名老板索要欠薪张某在开办超市时,基于自己是外地人,加之表哥杨某在当地小有名气,可以或多或少地给自己带来利益,遂在征得杨某同意后,以杨某的名义办理了营业执照,自己则以帮助杨某为名出面经营管理超市。黄萍萍等7人是张某负责招聘的员工。可是,到了2017年9月,该超市因亏损被迫关门。黄萍萍等人索要欠薪时,杨某称自己只是名义老板,该欠薪只能找实际老板张某索要。而张某表示,他对此无能为力。黄萍萍等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由张某和杨某共同清偿这些员工的工资。

8、【法官说法】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鉴于杨某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而“实际经营者”系张某,所以,黄萍萍等人有权要求张某和杨某共同担责。也就是说,黄萍萍等人既有权要求杨某或张某中的一人承担清偿全部欠薪的责任,也有权要求他们共同承担清偿全部欠薪。至于张某和杨某之间怎么处理,则属于他们内部的事,黄萍萍等无需考虑。(摘自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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