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寻租的治理策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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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群体性寻租的治理策略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我国群体性寻租行为探究【第一章】群体性寻租的政治学分析导论【2.1】寻租范式的起源【2.2 2.3】马克思主义的寻租理论【2.4】群体性寻租的特征、类型及本质【第三章】群体寻租中的经济相关性【第四章】群体寻租中的权力关联性【第五章】群体性寻租的治理策略【结语/参考文献】群体性寻租现象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第五章 群体性寻租的治理策略这里关于群体性寻租的“治理”并不是指完全杜绝群体性寻租行为,因为在当前的经济制度和社会结构下是不可能完全杜绝寻租活动的,除非是一个自由人的社会。这里的治理是要区分出生产性寻租和非生产性寻租的界限,对于那些可以给社会带来正面效

2、益的寻租行为。我们应当探讨寻租治理过程存在的问题,探索政府应当采取的适当的激励的方式,鼓励监督机构加强执法力度,防止利益集团在群体性寻租的过程中的不法行为,并对此行为进行适当的防范以维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一、通过法律法治改革治理群体性寻租(一)严格有效的立法我们的利益集团的行为是否属于寻租行为,法律对此种行为的确认十分重要。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持,那么在处理寻租案件时就无法可依。法律对寻租行为的判定越周密,越有利于法律在监督利益集团的过程中发挥作用,这样,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被法律确认的机会就越大。因此立法体系应该由以下几个要求:1、立法的设计应正对群体性寻租的特点,基于对寻租产生的根源,发展规

3、律及其影响结果的科学认识上。在上文分析的理论知识中,关于群体性寻租产生的根源,既有权力本身的,也有经济的、政治的、思想的和运行体制等方面的原因。因此国家在制定法律时,应将各个方面都考虑进去。我国对于寻租行为的行政规范,也很杂乱,没有统一的专门针对寻租的行政法律规范体系,因此这一点要引起立法专家足够的重视。2、在预防群体性寻租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制裁的部分尤为重要。之所以有法不依,违法乱纪的寻租和群体性寻租现象频频发生,固然有很多原因,但法律的缺乏制裁性应负一定的责任。许多寻租活动的发生,法律虽然有禁止的规定,但对违反禁止义务的行为,或者制裁不力,或者根本就没有制裁的规定,因而使法律形同虚设,有禁

4、不止,有令不行。因此,制裁的规定,是保证法律法规能够得到正确地贯彻执行的重要保证。3、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必须具备一定的前瞻性。稳定性是法律的重要特征。而社会生活的千变万化,迅速发展又常常会带来法律前所未料的新情况,尤其在群体性寻租性质如此复杂的行为上,如果出现一种新情况就颁布一个针对其的规范性文件则易造成法律体系的混乱无序。这就要求立法者要在对腐败的产生和发展变化的各种因素进行充分的分析的基础上,使法律具有比较高的适应性和前瞻性,并具有预防意外的功能。(二)推行政务公开,增加透明度,促进公众监督廉政建设的基础之一就是政务公开,如今政务公开不仅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也是国家实行民主监督的必要环节

5、。国家政务的公开才能使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人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并且才能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来管理国家。1、政务公开也是加强民主监督的重要保障,是建设廉洁、高效政府的重要途径。如果没有监督,政府权力就会被滥用,而政务公开作为监督的前提也是不可或缺的。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很多学者认为我国的群体性寻租和群体性腐败存在的原因就是政府部门长期缺乏公开有效地监督,公职人员频频利用垄断权力进行司法腐败或权力腐败的行为也就不足为怪了。2、加强政府权力的社会监督。作为利益集团的政府部门也不可避

6、免的存在着群体性寻租情况的出现。公共部门拥有的权力是公共资源的集中表达,权力的的运用就是对公共利益的调整,这样,权力的使用并非仅是掌权者的事情,理应具有对社会的公开性和无条件的透明性,因为主权在民,民众具有知情权和参与权,由此来保证权力的使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这样对权力的管理与监督除了政府按照权力原则与纪律进行治理之外,应充分发挥社会民众、公众知识分子,新闻媒体对政府权力的民主监督作用,从而形成有利于治理群体性寻租或者腐败的社会舆论环境。(三)通过制度创新遏制寻租活动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开始注重从源头上即制度上来预防和治理群体性寻租行为,我们必须要削弱群体性寻租的前提和基础,不断

7、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相关法律监督体制。在中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经济市场化越来越完善,各种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也日趋进步,公共部门的行为也越来越规范,这种种迹象都表明了群体性寻租的空间正在被压缩,寻租行为的可能性正在逐步被遏制。制度创新是无止境的,不可能一蹴而就,必然要经历长期的不断的完善过程。当制度的创新造成租金空间被压缩时,经济人就无租可寻了。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可以改进体制转换时期的体制性缺陷的不足,减少腐败,发挥民众的监督作用。并且在市场运行的过程中,政府减少对市场的管制,制定政策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使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公平的竞争来获取稀缺资源,利益集团在发挥其经济管理职能时

8、就更加具有透明度,政府作为“小政府”将更多的任务交给市场自己去发挥作用,但必须限制政府公职人员对权力的滥用以及将市场机制引入公共服务领域。公共部门在插手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诸贿赂、腐败这样一系列会给社会资源和福利产生不良影响的后果。不仅市场运行时会产生市场失灵的情况,政府作为“看的见的手”同样会产生政府失灵的情形。政府与市场必须有机地结合,才有利于社会的发展。政府顺应市场运行的规律才能驾驭市场,市场失灵的领域也只有政府才能有所作为。人口计划等,垄断企业才能从改进自身生产出发去树立自己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而不是一味追求政府特权。在市场经济自发运行的过程中,如果政府太过干预市场经济会混乱,

9、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企业自主性也得不到发挥成为不了真正的竞争主体。政府应该在市场自身无法调节的情况来承担社会责任如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等,政府只有扮演好其协调者的角色,市场中的垄断企业或利益集团才有可能去提高生产效率而不是一味寻求政府的保护。二、构建科学有效的政治激励模式所谓激励是指个人在追求某种既定目标时的愿意程度。对利益集团里的工作人员进行激励,可以促进利益集团之间有效合理地合作,有利于资源重新分配,有利于提高政府的执政水平和行政能力,有利于提高企业生产力,更是有利于提高利益集团的经济效益。而政治激励的目标是组织成员和社会民众广泛的政治参与并于政治管理者的步调一致,通过政治激励这样的手段和方

10、法,促使或激发民众的政治热情与动力,和公职人员的热情,从全社会的角度预防群体性寻租行为的发生。1、对利益集团内的公职人员的激励是不可缺少的。这种激励主要表现在物质利益上,合理的物质激励可以提高利益集团内部成员的办事效率,同时也约束组织成员的行为规范。我国目前的存在的现状是无论对集团内底层员工还是高层领导都普遍实施精神激励,这种做法忽视了成员们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一面,因此常常达不到预想的效果甚至还会有负面作用。实际上,稳定并适当提高公职人员的薪酬水平,既可以促进其工作的积极性、提升工作绩效,又能减少租金对利益集团内成员的吸引力。为了优化利益集团内部成员的行为,为了改善政务人员服务品质和减少寻租的可

11、能性,必须要构建良好的行政文化,从而为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高质量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2、建立完善的政治激励制度。首先,根据政治组织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指标体系,使各项指标尽可能量化,对不能量化的内容也要建立相应的对照体系,对不同的成果设立相应的奖励等级,包括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使群体性内的核心成员不愿意冒风险去进行寻租活动;其次,在建立个人奖励的同时,不能忽视集体奖励的建立,使与成果有关的人员都能得到政治奖励,这样群体内的个体再也无心寻求租金;再次,出台兑现期限,并把制度公之于众,一旦制定就要严格执行,确保政治激励制度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也增加群众对公共部门的信任感;最后,适当地给予一些部

12、门监督的权力,如工会,社会第三部门,公共媒体,以确保政治激励制度的有效展开。使政治激励制度化,能够在政治组织成员里形成一种内在规范,这样即使有寻租的空间存在,组织内部成员也会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甚至于提高社会对公共部门的信任和监督,促成人人争上的局面,给原本企图寻租的成员或群体以莫大的激励和稳定感。三、以他律变自律为目的来强化意识形态以前都是通过国家机构对以政府部门和垄断企业为首的利益集团的公共权力依法设定限制从而构成权力的限度和边界,决定着各级政府部门可以做什么、能够做到什么程度、不能做什么、不能做到什么程度,这种“他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想真正强化公职人员和群众阶层的意识形态,必须以

13、他律为前提,着重依靠意识形态的自律来改善。(一)以规范权力的“他律”为前提第一,规范权力的来源,对于每个群体每个利益集团的垄断权力都进行合理的分配。如作为群体性的政府部门的权力就来自上级政府的授权,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垄断企业的公共权力一部分来自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特权,另一部分则来源于政府机构权力的授予。无论授权的途径如何,利益集团必须了解到,政府部门和垄断企业的权力归根到底同国家权力一样,都属于人民,其渊源都深藏于人民之中。社会舆论对利益集团权力利益化的批评,使人们对利益集团权力的自生机制有所警惕,必须把这种利益集团权力自生源控制在最小限度之内。第二,将中央政府、地

14、方政府和各个企业的职权划分开来,防止政企不分。实际上这种权力的划分就是在中央的领导下如何将权力赋予对方的过程。我们有必要按照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合理划分中央集团和地方集团的权力,把政权、事权、人事权、财权加以科学的划分,总结1994年分税制实施以来的经验,统筹考虑权、利、职、责的落实。在权力的层级上,为了防止权力会出现层级效率递减的情况,防止利益集团或政府部门内部信息出现不通畅的情况,必须要根据具体实际运用层级落差的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优势。(二)以群体内部成员的“自律”为主要途径第一,对于公共部门群体性的内部成员而言。公共部门的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活动或面临各种利益冲突时,能够自觉的运用内化于自

15、身的价值取向和观念,正确地判断各个事件、各种行为的善恶、美丑以决定自己行为应该如何做才能符合国家公务员的要求,才能不去主动设租或被动受租,如自我控制能力、自我约束能力和自我调节能力,从而促使公务员能够养成优秀的品格。自律意识比较强的公务员在面对各种利益诱惑或侵蚀时,能够以公务员行为规范为指导,自觉的抵制寻租者的贿赂、游说,能够以公务员行为规范为指导,自觉地抵制各种非法行为,不为非法的租金利益所动。公共部门公职人员要做到自律来规范行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公务员应遵法守法、依法行政。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国家公务员遵法守法、依法行政,是公务员政治行为规范中最基本的规范。我国的公务员,无论其职位高低,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公务员应该牢固树立起法治观念,在履行职责、执行国家公务的过程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摈弃“权大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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