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公司的合并与解散___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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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编公司法,第8章公司的合并与解散,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2,8.1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一)公司合并的概念与种类 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 1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有一个公司(吸收方)存续,而其他公司(被吸收方)解散。 2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在合并各方均归于消灭的同时,另外创设出一个新公司。 (二)公司合并的特征 1除在吸收合并中吸收公司存续外,其他公司的法人资格均归于消灭。 2因合并而被消灭了的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均为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所概括承

2、受,无须经过清算程序。 3因合并而被消灭了的公司的股东,均被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所接收。,一、公司的合并,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3,(三)公司合并的立法例 1种类不限制主义:即不论合并公司属于何种责任形式,都可以合并。此种立法例为公司合并提供了最广泛的余地和可能,然而,不经过清算程序,各不同种类的公司相互合并,在实践中产生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难以理清。 2种类限制主义:即只有同种责任形式的公司才可以合并。又可细分为两种情形:对合并前的公司种类加以限制,即要求合并前的公司都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对合并后的公司种类加以限制,合并公司中只要有一方是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则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

3、。 此种立法例使得合并手续简便易行,并使合并后公司的内部关系简单清晰,但对公司的合并无疑起到一种掣肘作用。,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4,(四)公司合并的程序 1签订合并协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合并决议,即有限公司的合并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的合并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中不同意合并的,有权请求公司按合并时的公正价格收买其持有的股份。 4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4、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5进行资本的合并和财产的移转。如果合并后的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参加合并的非股份有限公司就要将其资本分解为股份;如果合并后的公司不是股份有限公司,参加合并的公司也要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其在合并后公司中所占的资本比例。,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5,6办理合并登记。因合并而存续的公司,须进行变更登记;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须进行注销登记;因合并而新设的公司,须进行设立登记。应注意的是,无论何种方式的合并,合并后公司章程的内容不得违反合并协议的规定。 (五)公司合并的效力 公司的合并,自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生效。 1合并可因方式的

5、不同而导致公司消灭、公司变更和公司设立三种结果。 2合并可导致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应不附任何先决条件,继续承担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经确认的债权债务,无须就被合并公司的债权债务为个别的让与及承受,且不得就其中权利或义务之一部分以特别约定除外,即使在合并中作出这种约定,也不生法律效力,更不得以此对抗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6,(一)公司分立的概念与种类 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定程序又设立另一个公司或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 1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分割设立两个以上新公司的行为。新公司产生的同时,分立前的原

6、公司消灭。 2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以其部分资产设立另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分立前的公司继续存在。,二、公司的分立,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7,(二)公司分立的程序 1签订分立协议,明确划分各方的财产、营业范围。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分立决议,即有限公司的分立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的分立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7、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办理分立登记并公告。新设分立的,原公司要办理注销登记,新设公司要办理设立登记;派生分立的,原公司要办理变更登记,派生的公司要办理设立登记。 (三)公司分立的债务处理 旧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但是,根据新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8,(一)概念 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是指不中断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将公司由一种法定形态变为另一种法定形态,如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变更。

8、由于不同类型的公司,其股东的责任不同,所以,现代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多有种类的限制,只有责任形式相近的公司才能进行变更。一般来说,无限公司与两合公司之间,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之间可以互相变更。,三、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9,(二)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9条、96条对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这两种组织形式之间的互相变更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第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

9、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9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原为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当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此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变更公司的组织形式,必须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还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10,8.2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一)公司解散的概念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其积极的业务活动,并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逐渐终止其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二)解散与清算关系的立法例 1先算后散:即公司只

10、有在清算后才能解散。在这种场合下,宣告公司解散即消灭法人资格。英国属此立法例。 2先散后算:即公司应先宣告解散,然后再进行清算。在这种场合下,只有清算终结后,才消灭公司的法人资格。因此,在清算终结前,尽管公司权利能力受到限制,但公司法人资格仍视为存续。我国与绝大多数国家属此立法例。,一、公司的解散,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11,(三)解散后存续公司的性质 1人格消灭说:主张公司因解散而丧失法人资格,公司财产归股东共有。 2清算公司说:主张解散后清算中的公司是专为清算目的而存在的公司。 3拟制说:认为公司虽因解散而丧失法人资格,并不得从事经营范围内的活动,但由于法律的拟制,在清算范围内,公司仍应视

11、为存在,享有权利能力。 4同一人格说:认为公司虽已解散,但其法人资格在清算终结前视为继续存在,从未间断,而且与清算前的公司法人资格并无本质区别,只是权利能力范围有所缩小而已。各国现行立法多采此说。,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12,(四)公司解散的原因 1任意解散(自愿解散)的原因 公司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现。 应注意的是,无论是因合并还是因分立导致的公司解散,都不必履行清算程序,因为在上述情况下,公司实质上并未彻底消灭,只不过改变了公司的存在形态,其债权债务均被相关公司概括承受,自然无须进行清算。 2强制解散(被迫解散)的原因 主管登记

12、机关命令解散。由少数股东申请法院判决解散。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 (五)公司僵局 1公司僵局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僵局,是指由于公司两派股东拥有的股份相等或者两派董事的人数相同以及少数派股东保留有某种方式的否决权,双方都无法有效地控制公司,从而使得公司的正常运行长时期陷入停滞和瘫痪的状态。 其特征有:(1)公司僵局的主体是公司中势力均等且相互对抗的两派股东或董事。(2)僵局必须是一种持续的公司停滞和瘫痪状态。,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13,2公司僵局的种类 (1)股东会僵局:指股东在表决中陷入僵局,通常表现为在董事选举中意见不一,僵持不下,但并不只限于此。 (2)董事会僵局:指因董事间对于公司事务的管

13、理发生分歧以至于无法达到董事会决议所需的表决权数,且股东不能终结这种分立,使董事会陷入表决僵局而使公司正在或可能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 由王保树教授等编写的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对公司僵局的种类进行了界定,即:“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而导致无法形成有效的经营决策:由于股东之间的严重分歧,在连续两次股东会上无法形成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的有效决议,并且因此可能导致对公司造成实质性的损害;由于董事之间的严重分歧,在连续两次董事会上无法形成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的有效决议,并且因此可能导致对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董事任期届满时,由于股东之间的严重分歧,连续两次股东会均无法选出继任董事,并且因此而导致董事会

14、无法达到形成有效经营决策的人数。”,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14,3公司僵局的解决方案 我国新公司法第183条对公司僵局及其解决方案作出了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从该条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僵局的情形规定得非常抽象(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采取了限制股东诉讼解散公司的原则。因为如果只要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就允许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一方面可能导致股东为了达到其他目的而滥用该权利,如以此作为与公司讨价还价的手段;另一方面,判决

15、解散公司往往会不合理地对僵局的一派有利而牺牲另一派的利益,且成本过高,浪费资源。因此,公司法规定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出现公司僵局时,公司的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2)穷尽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僵局; (3)有权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原告必须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15,(六)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1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 2限制权利能力,停止营业活动。 (一)公司清算的概念 在实行“先散后算”制度的公司法中,公司清算是指终结解散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解散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在实行“先算后散”制度的公司法中,公司清

16、算则是解散公司的先决程序。 (二)公司清算的种类 1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 (1)破产清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法院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理,并将破产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并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 (2)非破产清算:公司资产在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此种清算的财产除用以清偿公司的全部债务外,还要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公司股东。,二、公司的清算,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16,2法定清算与任意清算 (1)法定清算:即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它适用于任何公司,特别是资合公司,只能进行法定清算,不能进行任意清算。因为资合公司的股东仅负有限责任,股东间又缺少信赖关系,加之股东人数较多,全体股东难以就清算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债权人利益计,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 (2)任意清算:指在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况下,可以按章程所定或全体股东的意见进行清算,而不必按法律规定的方法处分公司财产。它只能适合于人合公司,但人合公司经股东同意也可选择法定清算。任意清算只能适合于人合公司的原因是,人合公司的股东相互间有人身信任关系,且股东对公司债权人负无限责任,加之其股东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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