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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46/T海南省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关于对海南省地方标准工业锅炉节能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 现将我所负责起草的海南省地方标准工业锅炉节能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讨论,并于2009年11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所。联系人:蔡军 电 话:0898-66512206 13907565415电子信箱:0898-附件:工业锅炉节能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备案号: DB46海南省地方标准DB46/T工业锅炉节能技术规范Technical Regulation on Energy Saving for Industr
2、ial Boilers(征求意见稿)发布 实施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8目 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选型节能5 水处理节能6 余热回收节能7 运行维护节能8 变频技术节能9利用外热节能10节能管理前 言本标准对涉及工业锅炉节能的七个方面(选型节能、水处理节能、余热回收节能、运行维护节能、变频技术节能、利用外热节能、节能管理等)规定了基本要求和规范性作业方法。本标准由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本标准由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南省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本标准起草人:陈海雄、蔡军、陈起辉、梁宏、邢谷贤、云晗、王文、马家坦。工业锅炉节能
3、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节能的术语和定义、选型节能、水处理节能、余热回收节能、运行维护节能、变频技术节能、利用外热节能、节能管理等最基本要求和规范性作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水为介质、额定蒸汽压力小于3.82MPa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含余热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汽水两用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可参照本标准的有关内容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于本标准。GB
4、/T1576 工业锅炉水质GB/T3486-93 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GB/T4272 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13271 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5317 工业锅炉节能监测方法GB/T17719-1999 工业锅炉及火焰加热炉烟气余热资源量计算引法与利用导则GB/T17954-2007 工业锅炉经济运行GB50041-2008 锅炉房设计规范TSG G5001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3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水质达标指锅炉给水和锅水水质均符合国家标准GB/T1576的各项指标要求。3.2 尾部受热面装置为了更充分地
5、利用锅炉排烟余热,以锅炉尾部排出的热烟气作为加热介质的一类换热装置的总称,如省煤器、空气预热器、水加热器等。3.3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指进出容器通道的端盖或者和主体间带有相互嵌套的快速密封和开启装置的容器。是一种间断性用汽的设备,如蒸压釜、灭菌器、硫化罐等。3.4 锅外水处理原水在进入锅炉之前,将其中对锅炉运行有害(结垢或腐蚀)的杂质经过一定的工艺进行处理的方法,最常见的为钠离子交换处理。3.5 锅内加药处理为了防止或减缓锅炉结垢、腐蚀,有针对性地向锅内投加一定数量药剂的水处理方法。4 选型节能4.1 锅炉使用单位应选用与其燃料种类型相适应的炉型。4.2 锅炉使用单位应选用能效指标符合国家有关规
6、定的锅炉,不得使用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炉型,锅炉辅机应选用符合最新国家法规、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高效节能产品。4.3工业锅炉额定蒸发量应按系统实际最大用汽量的1.11.2倍选取。4.4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2t/h的燃气、燃轻油等燃用清洁能源的锅炉,应选用加装冷凝式尾部受热面的炉型(也称冷凝式锅炉),以进一步利用烟气潜热。4.5燃原煤的链条炉排锅炉应配套具有重力筛选分层给煤功能的煤斗装置,以提高煤的燃烧率。4.6锅炉辅机应与锅炉相匹配,锅炉引风机、鼓风机和给水泵的额定风量、流量应按实际最大风量、流量的1.11.5倍选取。 锅炉的引风机、鼓风机和给水泵的电机额定功率大于等于7.5kw时,应选用变频
7、调速控制的电机。4.7 每台锅炉应按照GB50041-2008 11.1.2的规定装设监测经济运行参数的仪表。4.8锅炉使用单位应积极选用智能化自动控制燃烧的先进炉型。4.9鼓励规划整合使用锅炉蒸汽的企业采用集中供汽方式提高运行效率。5 水处理节能5.1 水质处理节能5.1.1 工业锅炉水处理方法的选择应遵守因炉因水制宜的原则,即根据炉型、原水水质情况和GB/T1576的规定,选择采用锅外水处理方法或锅内加药水处理方法,或者同时采用以上两种水处理方法。5.1.2 工业锅炉水质应符合GB/T1576的规定并保持稳定。5.1.3 锅炉使用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5001的规定配备专
8、(兼)职水处理作业人员和相应的化验仪器,定期对规定的水质项目进行化验分析,做好化验记录。5.1.4 采用锅外水处理方法的锅炉一般优先采用钠离子交换处理制取软化水作为锅炉给水;对蒸汽品质要求较高的锅炉可采用阴阳离子交换或反渗透处理的方法制取除盐水作为锅炉给水。5.1.5 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方法的锅炉应选用与其给水水质相适应的水处理药剂,并配置计量自动加药设备,控制合理的加药量,确保锅炉水质合格与稳定。5.1.6 锅炉给水中二氧化硅含量超过溶解固形物总量15%的,应控制锅水pH值偏向规定的标准值上限为宜,以减少二氧化硅垢的形成。5.2 合理排污节能5.2.1 采用锅外水处理方法的锅炉,在保持给水水
9、质合格条件下,锅炉排污应遵循以下原则,以减少排污热损失。a) 锅炉定期排污应根据锅水总碱度、pH值的化验结果排污,总碱度或pH值大于规定的标准值时排污,否则可不排污。b)锅炉连续排污流量的控制应以维持锅水溶解固形物含量及总碱度偏向规定的标准值上限为原则。c)锅炉排污率控制: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2.5MPa的锅炉,锅炉排污率不宜大7%;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的锅炉,锅炉排污率不宜大于4%;采用除盐水作为锅炉给水的锅炉,锅炉排污率不宜大于2%。5.2.2 采用锅内加药处理方法的锅炉,除每班须进行一次定期排污外,增加的排污次数应按5.2.1 a)的规定执行,但排污率不宜大于10%。6 余热回收
10、节能6.1 蒸汽凝结水回收节能6.1.1 蒸汽凝结水在生产和输送过程未受污染,水质符合GB/T1576回水水质要求的,应回收作为锅炉给水的组成部分。6.1.2 蒸汽凝结水在生产和输送过程受到污染,水质不符合GB/T1576回水水质要求,但排放水量较大(一般大于2t/h)的,应通过水水热交换形式间接加热锅炉给水或作其它热源利用。6.1.3 输送和接收蒸汽凝结水的管道及水箱应按GB/T4272的规定进行保温。6.2 带压废热蒸汽回收节能6.2.1 使用蒸汽的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如灭菌器、蒸压釜、硫化礶等)每次泄压排放的废热蒸汽应回收利用,并优先用于加热锅炉给水。a) 带压废热蒸汽未受物料污染的,可直
11、接通入给水箱加热锅炉给水,但应考虑换热过程的缓冲与消音问题。b)带压废热蒸汽受物料污染的,应通过间接换热的方式加热锅炉给水,但加热体应有足够的换热面积和流通截面,以尽可能提高换热效率且不影响废热蒸汽的排放速度。6.2.2 用于回收废热蒸汽的锅炉给水箱应有足够的水容积,以更充分地吸收废热蒸汽释放的热能。6.2.3 输送废热蒸汽的管道及锅炉给水箱应按GB/T4272的规定进行保温。6.3 排烟余热回收节能6.3.1 锅炉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系统和生产工艺的实际情况,积极回收利用锅炉排烟余热,并优先用于锅炉本系统的给水加热和助燃空气的预热。6.3.2 工业锅炉最终排烟温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否则应增设省
12、煤器、水加热器或空气预热器等烟气尾部受热面装置,以提高余热利用率,减少排烟热损失。表1 工业锅炉最终排烟温度限制值额定蒸发量Q(t/h)Q11Q22Q1010排烟温度限制值()燃煤锅炉250220180160燃油、气锅炉220180150130a)增设的尾部受热面装置的烟气进出口及被加热介质(水或空气)的进出口必须装设表式温度计,以即时了解换热情况。b)增设的尾部受热面装置应尽量减少排烟阻力,并与锅炉鼓风、引风相匹配,不应对锅炉的燃烧工况造成负面影响。c)增设的尾部受热面装置应优先采用逆向对流换热形式,使被加热介质(水或空气)的流向应与烟气流向相反。d)尾部受热面装置应依次优先选用带翅片的钢制
13、列管式、热管式结构和铸铁管结构。选用钢制换热管时应考虑耐低温腐蚀问题。e)尾部受热面装置的结构应充分考虑减少积灰和便于清灰作业。6.3.3尾部受热面装置及相关热力管道应按GB/T4272的规定进行保温。6.4 排污余热回收节能6.4.1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4t/h且日常给水温度小于60的锅炉应装设具有换热功能的排污膨胀器,利用排污余热进一步提高锅炉给水温度。锅炉定期排污和连续排污可共用一个排污膨胀器进行排污余热回收。6.4.2 排污膨胀器及相关热力管道应按GB/T4272的规定进行保温。7 运行维护节能7.1 优化燃烧节能7.1.1 锅炉使用单位应使用与锅炉设计燃料类型相一致或相近的燃料,并获得由供应商提供或抽样复验的燃料实际发热量数值。7.1.2 工业锅炉应按照GB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