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职业规划行政职业能力与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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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行政职业能力与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1行政职业能力与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概述 行政职业能力是指从事公务员职业所应具备的与拟任职位相关的知识与技能。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是专门用于测查与行政职业有关的一系列心理潜能的标准化考试。 我国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有关专家编制的,主要用于国家行政机关招考非行政领导职务工作人员。它主要是通过测量应试者的一系列心理潜能,从而预测其在行政职业领域内的相应职位上取得成功的可能性。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在性质上是一种对基本、潜在能力的考试,是对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的测查,要求应试者反应快速、敏捷,因此需要考生长时间的积累和在考前做好各

2、方面的充分准备。 1.2 2010国家公务员考试事项 1、2010 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的时间基本定为2009年11月下旬。 2、2010 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的大纲发布以及报名时间大体在2009年是10月1510月24日报名。 3、国家公务员考试科目只有两科即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4一直以来,国家公务员考试的难度在不断加大,而且越来越难。这主要是考过的旧题不能再用,必须开发新题型与新题目,同时,报考人数的不断增多也使得考试机构必须加 大难度以适应竞争要求。 5201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的成绩将于 2009 年 12 月 24 日发布,面试集中2010 年的1 月至 4 月。 第二章 行政职业能力测

3、验题型内容、2010年命题趋势与专项练习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作为想要加入公职人员队伍的应试者必须面对的第一关,主要测查与公务员职业密切相关的,且适合通过客观化纸笔测验方式进行考查的应试者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主要包括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数量关系和资料分析五大模块。题型均为客观性试题。 2.1.常识判断 2.1.1考察内容 常识判断主要考查的是考生所掌握的知识面的广泛程度。其知识点覆盖范围十分广泛,涉及法律、政治、经济、管理、历史、自然、科技等多方面内容。要通过短时间的突击复习来提高常识判断能力的水平是很难的,应试者若想在这一部分有所突破,关键要加强平时的学习与积累。 2.1.2命

4、题趋势 这一部分的考试定位已经非常明确,命题趋势也较为清晰,但有两点需要应试者特别注意:其一,在2007年和2008年.常识判断部分25道题全部为对法律知识的考查,但在2009年,又取消了单一考查法律知识的模式,有18道题目涉及了多个领域的知识内容,所以应试者在备考中仍需要对各类常识加强复习,加强自己综合知识的储备。但不可否认,法律常识仍是这一部分的重点所在。其二,近年来,常识部分对时事的考查逐渐加强,因此应试者应多注意各领域时事新闻。 2.1.3 2010年行测专项解析与练习:法律常识 知识点睛与解题技巧 对于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中的法律常识是非常简单的;但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

5、生来说,又是非常棘手的,原因在于他们没学过法律,更不知道会考些什么。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把握复习方向,明确复习重点,下面就一些经常会考到的知识点作简要论述。 一、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刑法

6、、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 三、宪法修正案(四)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3月1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因此对于宪法的每一次修改,都会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一次修改是对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共14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 2003年8月27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的颁布与实施,是继1989年行政诉讼法及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行政法制建设领域

7、又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 五、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造成的损害履行赔偿义务。构成行政赔偿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 (2)必须是行为依法确认违法的。 (3)必须存在损害事实。 (4)损害事实是在执行公务、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发生的,而且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该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8、为造成的损害,由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六、犯罪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七、年龄与承担刑事责任的关系 (1)我国刑法规定公民完全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

9、,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下。 (2)已满14周岁的公民,犯以下各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八、刑事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行为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不满1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

10、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九、合同的一般条款 除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通过合同条款来确定的。因此,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十、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 公正地及时地解决合同争议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11、益,加强合同领域的法治建设,有着不可忽视的重大意义。根据合同法第128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4种途径解决合同争议,即:(1)协商和解;(2)调解;(3)提请仲裁机构仲裁;(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十一、劳动争议的解决 因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

12、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关于民间借贷 (1)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2)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借款数返还并计算利息。 (3)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4)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

13、;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三)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14、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十四、夫妻共同财产、个人所有财产和约定财产 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作出具体规定: 1.共同财产,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2.个人所有财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

15、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约定财产,规定:(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4)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十五、遗产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遗产包括以下几项: (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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