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编商主体的变更与终止教材课程

上传人:yuzo****123 文档编号:138726680 上传时间:2020-07-17 格式:PPT 页数:32 大小:31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三编商主体的变更与终止教材课程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三编商主体的变更与终止教材课程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三编商主体的变更与终止教材课程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三编商主体的变更与终止教材课程_第4页
第4页 / 共32页
三编商主体的变更与终止教材课程_第5页
第5页 / 共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三编商主体的变更与终止教材课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三编商主体的变更与终止教材课程(3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三编 商主体的变更与终止,第八章 商主体的变更与解散 第九章 破产,第八章 商主体的变更与解散,第一节 商主体的变更 第二节 商主体的解散与清算,第一节 商主体的变更,一、商主体变更概述 二、商主体组织形态的变更 三、商主体的合并与分立,一、商主体变更概述,法律上商主体的变更与实践中商主体的变化并非同一概念。法律上的商主体变更一般特指商主体设立登记事项的变更,而实践中许多商事主体内部所发生的人事、经营布局等方面的变化,不属于商法主体变更的范畴。 根据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

2、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二、商主体组织形态的变更,商主体组织形态的变更主要是指商主体在其主体法律性质上的变化,即变更为另一种类型的商主体。 如:由合伙制的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等。,常见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1、非法人商事主体变更为公司制法人 2、非公司制商法人变更为公司制法人 3、公司制法人之间的形式变更,三、商主体的合并与分立,(一)合并 (二)分立,(一)合并,1、公司合并的概念与分类 2、合并的程序要求 3、合并后的公司登记与债权债务处理,1、公司合并的概念与分类,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公司,以协议方式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

3、合并直接产生公司变更的后果。 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式合并与新设式合并两种类型。,2、合并的程序要求,(1)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在公司法上属于股东大会的特别多数决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应当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的合并则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如果公司的部分股东反对进行合并或分立,而股东大会最终又通过了该合并或分立的决议时,则该部分反对的股东享有股份回购的请求权,即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 (3)公司合并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4)通知债权人 在公司进行合并必须将该决

4、议通知公司的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3、合并后的公司登记与债权债务处理,在新设合并中,合并各方合并为一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均消灭,应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办理新设公司的注册登记; 在吸收式合并中,被吸收公司消灭,办理注销登记,而存续的公司由于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的变化,应办理变更登记。,(二)分立,1、公司分立的概念与方式 2、分立的程序与法律后果,1、公司分立的概念与方式,商主体的分立是一种由一个商主体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商事主体的

5、行为。 公司分立是一个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不需经过清算程序而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基本的形式。,新设分立是由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原公司的法人资格因分立而归于消灭。 派生分立则是一个公司分出一个或一个以上新公司的行为,原公司资格并不因分立行为而消灭,此种分立又称为存续式分立。,2、分立的程序与法律后果,公司分立应遵循与合并相同的程序,即应对经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多数以决议的方式做出、公司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最后是办理公司的变更或设立登记,在新设分立中还应办理原公司的注销登记。,公司分立行为完成后,公司在股权结构、资本状况等

6、方面都会发生显著的变化。这一变化对于债权人而言会带来较大的影响。 我国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节 商主体的解散与清算,一、商主体的解散 二、商主体的清算,一、商主体的解散,(一)商主体解散的概念 商主体的解散是指商主体基于成员的意志,或者因丧失作为商主体存在的法定原因,而终止其作为商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商主体解散的种类,1、自愿解散,自愿解散也称任意解散,是基于商主体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进行的以终止商主体资格为目的的解散行为。具体而言,自愿解散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商

7、主体设立时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营业执照所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而没有续期。,(2)商主体设立时在其章程或协议中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发生,如不能实现预订的经营目标或者所从事的某一营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实现等。 (3)商主体通过法定程序做出解散的决议。如有限责任公司经过股东会的特别多数通过,可以进行解散;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的决定而进行解散等。 (4)因商主体之间的合并、分立行为而导致的解散。,2、强制解散,商主体的强制解散,是由于商主体在其从事营利性事业的过程中,因为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出现不能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情况,而经过政府的命令或法院的裁定而进行的解散,此种解散行为与商主体本身的意愿无

8、关。,实践中商主体的强制解散主要分为以下情况: (1)商主体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 (2)商主体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破产完成后商主体解散进行注销登记。 (3)人民法院根据商主体成员的请求而进行的司法解散。,二、商主体的清算,1、清算的概念与意义 2、清算的法律效果 3、清算组织、清算人 4、清算程序,1、清算的概念与意义,商主体的清算是指对解散商主体的各项未了事务进行处理,对其剩余财产进行分配,从而终止商主体合法资格及既有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商主体的解散清算对于商主体的各方利益均有着重要影响: (1)有利于保护商主体成员的利益。 (2)清算程

9、序有利于保护商主体债权人利益。 (3)商主体的清算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2、清算的法律效果,清算将产生以下法律效果: (1)清算期间,商主体资格存续。 (2)清算期间商主体成员的剩余价值索取权受到限制。 (3)清算期间,商主体的代表机构为清算组织或清算人。 (4)清算完成后,商主体还需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织或清算人向商主体登记注册机关申请注销登记。,3、清算组织、清算人,清算组织、清算人是指在商主体的解散过程中依法执行清算事务的机关。清算组织是在公司等法人组织解散时的清算机关,清算人则是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等商主体解散时的清算机关。 清算机关的组成

10、主要通过商主体成员共同担任、共同指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三种方式。,清算机关主要享有以下职权: (1)清理主体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主体参与民事诉讼或仲裁活动。,4、清算程序,(1)依法成立清算机关。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 (3)制定清算方案。 (4)财产分配。 法定顺序依次为: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对债权人进行清偿。,(5)注销 商主体只有在清算程序结束后才可以申请主体资格的注销登记,未经清算即申请注销的,原商主体执行机关人员应当对于注销前债务负有清偿责任。清算没有完毕即申请注销的,清算机关人员应对主体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教学课件 > 高中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