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总务行政案件审理记录精品

上传人:冯** 文档编号:138708901 上传时间:2020-07-17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21.1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总务行政案件审理记录精品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行政总务行政案件审理记录精品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行政总务行政案件审理记录精品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行政总务行政案件审理记录精品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行政总务行政案件审理记录精品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行政总务行政案件审理记录精品》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总务行政案件审理记录精品(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质 量 技 术 监 督行政案件审理记录 共 3页第 1 页 案 由:祁东县赛乐亭砖厂生产粘土砖案审理时间: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九时四十五分至十时二十分 审理地点:祁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会议室主 持 人:曾志刚 (局长) 记录人:付 毅(法制办主任)审理人员:郝建洪(副局长) 刘江洁(副局长) 刘建华(纪检组长) 刘玉南(工会主席) 列席人员:李奇志(产检所所长) 刘云峰(产检所副所长)审理记录:曾志刚:祁东县赛乐亭砖厂生产粘土砖案。先请案审会付毅同志介绍一下初审情况。 付 毅:该案案卷经初步审查,我们认为材料基本齐全,可以提请审议。曾志刚:请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并提出处理建议。刘云峰:下面我向局案

2、审会汇报此案的有关情况:2011年9月1日祁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李奇志,张怀宇依法对祁东县赛乐亭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检查单位在生厂粘土砖。涉案金额为3510元。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为证。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生产场地照片等材料证据证实。祁东县赛乐亭砖厂生产粘土砖的事实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共3页第2页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元)。现将案卷材料一并提请案审会审议。刘建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国

3、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祁东县赛乐亭砖厂生产粘土砖的事实从调查笔录等证据来看已经确凿无疑,粘土砖是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根据总局的相关文件要求是我们要大力打击的行为。刘江洁: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的法律条款正确。根据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来看该批产品货值为3510元,我们处罚的目的重在教育和规范企业的行为。所以对祁东县赛乐亭砖厂处以3500元的处

4、罚建议是合理的。我个人认为处理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先下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程序把案子办理好。曾志刚:这个案件证据充分,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我同意,看大家的意见。郝建洪:这个案件处理的很恰当,证据充分适用法理正确。我表示同意。刘江洁:同意刘建华:同意刘玉南:同意共 3页第3页付 毅:同意李奇志:同意案件处理意见:经过审议形成下列处罚意见:祁东县赛乐亭砖厂生产粘土砖的事实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元)。出席人员签名: 2011年9月23日质 量 技

5、术 监 督行政案件审理记录 共 4页第 1 页 案 由:衡阳有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加工不合格黄花菜案审理时间:2010年8月4日9时30分至10时25分审理地点:祁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会议室主 持 人:曾志刚 (局长) 记录人:旷华柱(法制办主任)审理人员:郝建洪(副局长) 刘江洁(副局长) 刘建华(纪检组长) 刘玉南(工会主席) 列席人员:黄广祁(食安股股长) 伍求元(食安股副股长)审理记录:曾志刚:今天召集大家开案审会,审议衡阳有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加工不合格黄花菜案。先请案审会旷华柱同志介绍一下初审情况。 旷华柱:该案案卷经初步审查,我们认为材料基本齐全,可以提请审议。 曾志刚:请案件承办

6、人介绍案情并提出处理建议。伍求元:下面我向局案审会汇报此案的有关情况:2010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衡阳有吉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该公司成品仓库现有待销的黄花菜成品39件,每件5公斤。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该公司共生产了黄花菜成品39件,共计195公斤,还未进行销售,成本价为10.8元/公斤,货值金额为2106元。该批黄花菜经执法人员抽样送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食品。 共 4页第2页 以上事实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的黄花菜195公斤;2、处以罚款人民币

7、叁仟元整(3000元)。现将案卷材料一并提请案审会审议。刘建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

8、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刘江洁: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的法律条款正确,先下行共 4页第3页 政处罚告知书,按法律程序把案子办完。曾志刚:我同意,看大家的意见。郝建洪:同意刘江洁:同意刘建华:同意 刘玉南:同意旷华柱:同意黄广祁:同意。 共 4页第4页案件处理意见:经过审议形成下列处罚意见:衡阳有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加工不合格黄花菜案。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的黄花菜195公斤;2

9、、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出席人员签名:二一 年 八 月 四 日 质 量 技 术 监 督行政案件审理记录 共 4页第 1 页 案 由:祁东县富康纯净水厂生产不合格桶装饮用纯净水案审理时间:2010年7月8日9时00分至9时45分审理地点:祁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会议室主 持 人:曾志刚 (局长) 记录人:旷华柱(法制办主任)审理人员:郝建洪(副局长) 刘江洁(副局长) 刘建华(纪检组长) 刘玉南(工会主席) 列席人员:黄广祁(食安股股长) 伍求元(食安股副股长)审理记录:曾志刚:今天召集大家开案审会,审议祁东县富康纯净水厂生产不合格桶装饮用纯净水案。先请案审会旷华柱同志介绍一下初审情

10、况。 旷华柱:该案案卷经初步审查,我们认为材料基本齐全,可以提请审议。 曾志刚:请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并提出处理建议。伍求元:下面我向局案审会汇报此案的有关情况:2010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省、市局监督抽查后处理通知书,依法对祁东县富康纯净水厂进行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该纯净水厂于2010年6月2日生产的200桶纯净水,经省局监督抽样检查判定为不合格。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纯净水厂所生产的桶装纯净水已全部销售,销售价为5元/桶,货值金额为1000元。 共 4页第2页 以上事实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现将案卷材料一并提请案审会审议。刘建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