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土壤污染检测讲义备查作业要点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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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備查作業要點 總說明本署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公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指定公告之事業,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迄今已逾兩年。為使環保主管機關及事業於執行土壤污染檢測作業之相關規定更為明確,在現有制度架構下,訂定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備查作業要點。本要點要旨如下:一、說明本要點訂定目的。(規定第一點)二、明定土壤污染檢測資料撰寫格式。(規定第二點)三、明定土壤採樣規劃執行方式。(規定第三點)四、明定最少採樣點數。(規定第四點)五、明定檢測資料時效性。(規定第五點) 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備查作業要點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環署土字第0960050559C號一、行政

2、院環境保護署為利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指定公告之事業及所在地主管機關,於執行用地土壤污染檢測作業及辦理資料備查時有一致性之執行程序,特訂定本要點。二、各事業應依土壤污染檢測資料格式、內容及填寫說明(如附件一)填具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向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備查作業。三、各事業應依環境場址評估法(如附件二)、網格法(如附件三)或其他經所在地主管機關同意之方式進行用地土壤污染檢測作業。四、各事業進行土壤污染檢測之採樣點數量,應符合下列表最少採樣點數之規定。但事業用地全部位於二樓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免予採樣檢測。 事業用地面積(平方公尺)最少採樣點數1002100 5003500 10004100

3、010註:若同一事業之用地呈不連續分布,則各用地應分別符合最少採樣點數規定。五、土壤污染檢測作業之完成應於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前六個月內為之。但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且經所在地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一) 自採樣日起事業用地內未從事任何運作行為。(二) 採取適當圍籬、區隔、監控或防護措施,確保無排放、洩漏、灌注或棄置污染物於事業用地範圍內。(三) 毗鄰用地無潛在污染源。(四) 採樣時之事業與申請備查時之事業,其事業類別、製程及運作特性均相同;或採樣時所檢測之土壤污染物項目可全部涵蓋申請備查事業之應檢測項目者。附件一、土壤污染檢測資料格式、內容及填寫說明一、前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

4、污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所使用之土地移轉時,讓與人應提供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另於第九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於設立、停業或歇業前,應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辦有關事宜。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土污法第九條所定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應包含下列項目:(一)事業基本資料事業名稱及負責人、統一編號、地址、地籍資料、土地使用類別、廠區配置圖、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及聯絡方式等。(二)事業運作情形生產製程、使用原料、產品、污染來源、污染物種類與成分、處理情形及相關污染防治措施。

5、(三)檢測及分析結果檢測項目、採樣檢測方法、檢測數量及品保品管等。(四)檢測機構機構名稱、地址及許可文件影本。(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為便於事業準備相關應檢具文件,茲依據施行細則第七條所定項目,訂定土壤污染檢測資料格式、內容及填寫說明供事業及相關單位使用。二、適用對象本文件主要係提供土污法第九條之事業依據土污法第九條規定撰寫或製作土壤污染檢測資料時使用;惟依土污法第八條規定於土地移轉時應提出用地土壤污染檢測資料之事業,在土地移轉雙方合意之情形下,亦可依據本文件進行土壤污染檢測資料之撰寫與製作。三、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填寫概述(一)裝訂方式說明1.封面填寫:請使用本申請表所附之封面並填寫各相關

6、欄位。2.內容填寫方式:應以打字方式或以正楷書寫方式填寫整齊後提出。3.編排順序:請將本次申請時之文件名稱及對應表格依照申請表中之排列順序編排裝訂,將各表格所需之附圖、附件及證明文件等資料編號後檢附於所有表格後,各文件資料大小尺寸以A4尺寸為準,自行整理成A4大小後予以檢附。並請於申請案提出前,依檢附資料對應本次申請之相關文件表格勾選所檢附之附圖、附件及證明文件,先行確認齊全後方提出。4.裝訂方式:所有申請資料及檢附文件應比照本申請表所附之封面位置打孔,孔距採標準兩孔夾之裝訂要求,並將所有文件放入防水之封面、封底間一併裝訂,參考裝訂方式如下:A4尺寸大小。(二)土壤污染檢測資料格式使用說明1.

7、內容包括指定公告事業土壤污染檢測資料申請備查時之各項申請表格,填表時請依據本填表說明及相關代碼表。2.填寫各表格內容時,請務必詳實填寫各欄位,欄位內容如無資料或無相關等,則在欄位上以符號加以註記說明。3.填寫表格前,先確定事業場所用地之範圍,製作平面圖及標定方位、比例尺等必要資訊;依據表格要求,參照填表說明填寫資料,繪製地圖、準備附件,若表格不足時,請自行影印空白表格填寫。4.填寫申請表檢附資料,並檢查文件確定齊全後,依裝訂說明方式裝訂及準備足夠之份數。四、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內容填寫說明(一)封面填寫1.事業名稱:填寫貴單位之正式名稱(應與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發之許可、登記、執照資料

8、,或其他證明文件相同之名稱)。2.事業地址:應填寫事業進行土壤污染檢測用地之地址。3.事業類別:請依環保主管機關之判定,填寫事業所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之事業類別名稱,如事業同時屬兩種以上之列管類別,則請分別填寫。4.管制編號:填寫環保主管機關給予貴單位之管制編號,包括第一位英文字母其後加上七位阿拉伯數字。(首次申請無管制編號者,請向環保主管機關申請)5.填寫日期:填寫事業完成土壤污染檢測資料之日期。6.登記號與收文日期:由所在地主管機關填寫,事業單位無須填寫本欄位。(二)備查申請表(表SP-Z)1.事業名稱:同封面申請單位名稱。2.管制編號:同封面事業單位管制編號。3.土污法第九條指

9、定公告事業申請原由:由事業勾選須提出土壤污染檢測資料之緣由為設立前、停業或歇業前。4.申請類別:事業若為第一次提出申請請勾選新提,若為補件則請填寫補件次數。5.採樣時機:事業依其採樣之時間為開挖整地或改變地形地貌之施工前、試運轉(或試車)前、停業或歇業前進行勾選;若非屬前述時機,請勾選其他,並提出說明。6.土壤污染檢測執行方式:請勾選土壤污染檢測之規劃執行方式;若採其他方式者請提出具體說明,採其他方式者並應經環保主管機關同意。7.事業應檢測項目:事業檢測項目與公告附表相同者請勾選(1);事業檢測項目較公告檢測項目為少者請勾選(2),並說明減少之項目;事業用地若全部位於二樓以上,可免予採樣檢測,

10、請勾選(3);若非屬前述情形,請勾選其他,並提出說明。勾選(2)、(3)或(4)者應經環保主管機關同意。8.最少採樣點數規定:事業用地實際採樣點數應符合最少採樣點數之要求,若未符合最少採樣點數規定,應經環保主管機關同意,並加以說明。9.檢測結果時效性:土壤污染採樣作業之完成應於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前六個月內為之;如非備查前六個月內完成之檢測結果,則應檢視是否符合表列甲至丁所有條件,並進行勾選;若非屬前述情形,請勾選其他,並提出說明。勾選(2)或(3)者應經環保主管機關同意。10.檢測及分析結果:依土壤污染檢測報告檢視是否有超過土壤污染監測基準或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之情形,並將超過監測基準或管制標

11、準之污染物予以載明。若發現有其他非屬監測基準或管制標準之污染物時,請於其他乙欄中提出說明。11.聲明書:申請人(負責人)應簽章聲明所檢附文書記載均為真實完整。(三)文件檢核表(表SP-ZA)文件檢核表係提供申請者勾選、確認應檢具之資料及相關附件是否齊全,申請者需勾選並檢附附件資料並依序編號,所附圖件及影本以A4紙張大小之規格製作為原則,內容應清晰可判讀。(四)事業基本資料表(附表一)【第一項 事業名稱與座落位置】1.名稱:同封面申請單位名稱。2.管制編號:同封面事業單位管制編號。3a.地址或座落位置:應填寫事業進行土壤污染檢測用地之地址;若新設事業僅有地號而尚未取得地址前,則可先填寫地號。3b

12、.郵遞區號:請依照附錄郵遞區號代碼表填寫事業用地所在地址之郵遞區號前三碼。3c.鄉鎮代碼:請依照附錄鄉鎮別代碼表填寫事業用地所在地址之鄉鎮代碼。4a.總公司名稱:如有總公司則填寫其名稱,無則免填。4b.總公司電話:事業總公司所在地電話。4c.總公司地址或座落位置:應與事業總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執照上登記地址相同。5.事業場所核准設立登記日期:應與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執照上登記之核准設立登記日期相同。6.開始營運日期:填寫事業開始營運生產日期。7.大門位置座標採TWD97座標系統:填寫該事

13、業大門所在位置之座標,請參考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出版之伍仟分之一比例尺的相片基本圖所附之橫麥卡脫投影座標TM2度座標概估該放流口所在位置之X、Y座標填入;或逕以全球衛星定位儀GPS測得二度分帶直角座標;其中X座標有效數字為6位整數,Y座標有效數字為7位整數。座標填寫時請確認是否為TWD97座標系統,若為其他座標系統請先進行座標轉換後填入。8a.用地類別:參閱附錄之用地類別代碼表填寫事業用地類別名稱。如不止一種用地類別,請選擇主要的類別填寫。8b.用地代碼:請參閱附錄之用地類別代碼表填寫事業之用地類別代碼。9a.所在工業區名稱:若事業用地位於工業區內請填入所在工業區名稱;若不位於工業

14、區內,則免填。9b.工業區代碼:參閱附錄之工業區代碼表填寫其代碼。位於科學園區或其他工業區之事業,代碼請填其他工業區(ZZ);若事業不在工業區內,則代碼請填寫非屬工業區類(99)。10a.事業類別名稱碼:參閱附錄之主計處行業別代碼表行業別填寫主計處行業別名稱,如事業同時屬兩種以上之行業,則請分別填寫。10b.事業類別代碼:參閱附錄之主計處行業別代碼表填寫代碼,如事業同時屬兩種以上之行業,則請分別填寫。【第二項 負責人(聯絡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址及聯絡電話】1a.負責人姓名:應與工廠登記證、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證明文件上登記之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相同。1b.職稱:負責人的職務名

15、稱。1c.身分證/護照字號:填寫負責人的身分證字號(本國人士),或護照字號(外國人士);但考量政府機關首長為負責人時,基於行政體系已有明確身分認證機制,足資識別,同意以機關關防或印信加蓋於開發單位負責人姓名欄處者,免予檢具身分證影本。1d.電話:填寫負責人之電話號碼(含區域號碼)與行動電話號碼。1e.傳真:填寫負責人之傳真機號碼(含區域號碼)。1f.電子郵件帳號:填寫負責人完整之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如無電子郵件信箱帳號者免填。1g.負責人住址:負責人身分證上登記之戶籍地址。2a.聯絡人姓名:填寫經負責人授權之代理人姓名。2b.職稱:代理人的職務名稱。2c.身分證/護照字號:填寫代理人的身分證字號(本國人士),或護照字號(外國人士)。2d.電話:填寫代理人之電話號碼(含區域號碼)與行動電話號碼。2e.傳真:填寫代理人之傳真機號碼(含區域號碼)。2f.電子郵件帳號:填寫代理人完整之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如無電子郵件信箱帳號者免填。【第三項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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