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讲应用文写作公文写作应用文写作概述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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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应用文写作概述古代文论家刘勰文心雕龙书记:“虽艺文之末品,而政事之先务也。”目前,报考公务员已成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明确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国家公务员考试应用写作是必考科目,过去写作主要考公文,现在主要考申论,另外,还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主要通过报考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报考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申论材料通常涉及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社会问题或社会现象,往往是重大的现实问题、热点问题。如中央、

2、国家机关公务员申论考试试题:2000年:关于噪音污染2001年:关于风靡全球的PPA风波2002年:关于网络普及给人们生活带来的影响2003年:关于生产与安全问题2004年:关于我国汽车工业的现状和发展2005年:关于如何解决农村农民问题2007年:关于国土资源问题申论要求报考者能够准确理解材料所反映的主要内容,全面分析问题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并能在把握材料主旨和精神的基础上,形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思路或解决方案,准确流畅地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一、应用文含义 应用文是指应用于日常生活、学习、工作,具有实际使用价值并具有惯用体式的普通文章。体式包括文体、语体、外在格式、内在结构。(所谓“语体”,是

3、指在一定的语言环境中形成的,具有特定的表达风格、色彩和语感的语言体系,是从语言交际功能出发而划分的语言功能风格类型。)目前学术界对“应用文”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并没有形成一致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用文是人们在工作、生活、学习中广泛使用的,为解决实际问题而撰写的所有文章,即除了为欣赏或审美而创作文学性质的文体之外的一切文体都是应用文,其外延包括了新闻文体、学术文体、史传方志文体。另一种意见从狭义的角度理解应用文的实用性特征,认为应用文就是人们处理公私事务的文体(即“文书”),不包括上述三种文体。因此,狭义的应用文专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处理事务,沟通关系时使用的文体。应用文概

4、念的产生和发展应用文最早见于我国殷商时期的甲骨文,但它作为应用意义的文体概念创始于“欧苏”,已有近千年的历史。欧阳修免进五代史状(1060年)说:“自忝窃于科名,不忍忘其素习,时有妄作,皆应用文字。”这里的“应用文字”指科举应试文章,可获取功名,含有“应用”之意。他的辞副枢密与两府书(1064年)又说:“修少本无于远志,早迫逮亲之禄,学为应用之文。”苏轼答刘巨济书继承了欧阳修的思想:“仆老拙百无堪,向在科场时,不得已作应用文。”于是,应用文的文体概念诞生。由于应用文这一名称能够反映这类文章体裁的本质特征,又顺口入耳、通晓明白、雅俗共赏,所以人们不仅接受了而且还根据社会实践的需要不断丰富其内涵和

5、外延(指称对象)。清代刘熙载在他的艺概文概中说:“辞命体,推之即可为一切应用之文。应用文有上行、有平行、有下行。重其辞乃所以重其实也。”刘熙载在这里说的“应用文”很明显是专指封建衙门的文书。后来徐望之、陈独秀等人都对“应用文”作了界定。“五四”时期,陈独秀提出“文之大别有二,一曰应用之文,一曰文学之文”。他在表示赞同刘半农把文章分为“文学”与“文字”的主张的同时,对他的分类作了界定。他说:“刘君以诗歌戏曲小说等列入文学范围,是即余所谓文学之文也,以评论文告日记信札等列入文字范围,是即余所谓应用之文也。文字与应用之文名称虽不同,而实质似无差异。”这里讲的“实质”就是“应用”。陈独秀认为这是应用文

6、的基本属性,是它和文学之文的基本区别点。二、应用文特点应用文的特点主要是应用文与文学之文相比较而表现的差异性和独特性。(一)本质属性和基本特点实用性(二)在写作上的特点: 1、真实性 2、时效性 3、规范性 4、针对性应用文还有普及性、简明性、准确性等特点。在这些特点中,“实用性”为根本特点,因为它是区别文学作品的主要标志,其它特点都是由其派生和决定的。三、狭义应用文(一)文书作为一类文体,文书实际上就是狭义应用文,文书是法定组织或个人在办理公私事务中形成的具有惯用体式的文字材料,包括私人文书和公务文书两大类。私人文书用于处理私人事务,如日记、家信、求职信、遗嘱及以个人名义写的感谢信、请柬、启

7、事等等。公务文书简称公文,公文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二)公文1、公文的含义广义的公文是公务文书的简称,泛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法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用于处理公务,按规定程序、向特定对象制发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它是依法管理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一切机关、单位处理一切公务的文书都属于广义公文的范畴。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六层意思:第一,公文是在管理过程中形成和使用的文书,其制发目的是处理公务,而不是办理私事。一方面,公文是公务活动的产物,没有具体的公务活动,就不会产生公文;另一方面,公文是进行公务活动的工具,各级机关、单位都要根据处理公务的需要,利用公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

8、题,直接为现实工作服务。所以,公文具有明确的公务性,实用性较强。第二,公文的作者是法定的,其必须是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的合法组织及其代表人。起草人并非公文的作者。以领导人名义制发的公文,如命令(令)等,领导人只是代表组织行使职权,并非以私人身份出现。第三,公文具有法定效力。公文的作者是法定组织,具有法定权威。公文是代表法定作者说话,表达的是法定作者的集体意旨,是受文者处理公文的依据,故具有法定效力和法定的权威性。公文权威性的高低、法定效力的强弱,与法定作者层次的高低和权力的大小,公文内容的重要程度、时效,以及行文方向等因素有关。大多下行公文具有法定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受文单

9、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法定作者制发公文时不能超越其职权范围,否则无效。第四,公文具有规范的体式。与其它应用文相比,公文的体式更为标准、规范,要求更为严格,具有严密的程式性,讲究模式化。公文不同于私人文书,它是处理公务的重要工具,而且代表着制发机关的形象。为了维护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方便公文处理,党和国家制定了一些公文法规和标准,对公文的法定文种、格式、行文规则、写作要求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均应严格执行,不能自行其事。除了法定体式外,公文还有约定俗成的特定的惯用体式,尤其是惯用的语言和结构模式。第五,公文必须按规定程序制发。公文特别是法定公文必须按规定程序制发。撰写其他文字材料,作

10、者有充分的自主权,写什么,怎样写,何时完成,由作者自己决定,没有固定的制发程序。制发公文则不同,公文的撰稿人只是代法定作者立言,必须按法定作者的意图来写,具有受命性,而且必须遵循发文办理的程序,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等,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影响公文的质量和法定效力。第六,公文有特定的行文对象。明确行文对象、发送范围,是公文处理公务、发挥现实效能的一种体现。法定公文一般都标明主送机关、抄送机关或发送范围,一般公文也有明确的行文对象或阅者,不在阅文范围内的人员无权阅读公文。2、公文的特点在以上六层含义基础上,我们可以概括出公文的一般特点: (1)公文具有法定的作者和特定的阅者

11、。 (2)公文具有明确的公务性和较强的时效性。公文特别是紧急公文在制发和执行上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讲究时效,要求快写、快发、快处理,以提高办事效率。否则,就会影响公文的实用价值,甚至失效。公文执行时效有的较短,工作完成后就失去效用;有的较长,如法规性公文。(3)公文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法定的权威性。公文直接反映国家政权的意向和阶级的根本利益,是制定、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令、法规的工具,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因而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极强的政策性。3、广义公文的分类(1)按作者可分为党的机关公文、行政机关公文、人大机关公文、军事机关公文、司法机关公文、企事业单位公文、社会团体公

12、文等。(2)按是否经公文法规确定可分为法定公文和一般公文。狭义的公文通常指法定公文,尤其是党政机关使用的法定公文。法定公文是指经公文法规确定的公务文书,其适用范围、体式、处理程序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行政机关法定文种有13种。中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5月3日发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党的机关法定文种有14种。另外,2005年10月2日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签署命令,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公文处理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全军施行。取消了“布告”,文种由13种减为12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

13、00年1月15日修订的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人大机关法定文种有14类19种。党政军三个公文法规在文种规定上的异同。法定公文按行文方向又可分为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单位向有领导或指导关系的上级呈送的公文,如报告、请示等;平行文是指平级或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之间往来的公文,如函;下行文是指上级机关、单位向所属的下级发送的公文,如决定、通知、批复等。有些公文兼有两种或三种行文方向,属于兼类公文,如意见、公告、通告等。意见上行、下行、平行均可,但每次行文只能有一个主送方向,故有上行意见、下行意见、平行意见之分,这类兼类公文我们称之为单行兼类公文。而公告、通告,其受文者常不受级别

14、、系统、隶属关系的限制,一次行文可以有多个行文方向,我们称之为泛行兼类公文。一般公文是指未经公文法规确定的公务文书,范围广、种类多。如计划、总结等事务类公文,办法、细则等规章制度类公文,讲话稿、会议报告等会议类公文,邀请书、贺词等礼仪类公文。法定公文与一般公文相比,使用频率更高、格式更为规范、处理要求更为严格,更能体现发文机关的权威。所以,我们平常所言公文大多指法定公文,尤其是党政机关使用的法定公文。(3)按使用范围可分为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通用公文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普遍使用的公文,如通知、报告、请示、计划、总结等通用的法定公文和一般公文;专用公文是指在一定的业务范围内因

15、特殊需要专门使用的公文,如司法公文中的调解书、判决书等,外交公文中的国书、照会等,军事公文中的通令等。通用公文使用范围广泛,而专用公文使用范围较窄。(4)按性质和作用可分为规定性公文、指导性公文、知照性公文、报请性公文、提请性公文、记事性公文、商洽性公文、计划性公文、总结性公文、宣讲性公文、社交礼仪性公文等。规定性公文又称法规、规章性公文,是指对某些事项、行为进行严格规范,约束力较强的公文,如条例、规定、办法等。指导性公文是指上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对重要事项、重大行动做出安排或向下级布置工作,阐明工作原则、方法,要求下级遵照执行或结合实际参照执行的公文。如决定、批复、办理性通知、下行指导性意见等。指导性公文还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向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所发的平行指导性意见。知照性公文是指向特定范围内的对象公布或告知某一事项的公文,如公告、公报、通告、周知性通知、通报、简报、公示等。报请性公文是指向上级汇报工作、请求指示、批准或请求批转的公文,如报告、请示、呈报性意见、呈转性意见等。提请性公文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或政协、职代会、教代会等代表提请会议讨论的公文,如议案、提案等。记事性公文是指记载一些公务事项的公文,如大事记、会议记录等。商洽性公文是指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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