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夫妻债务将不再被法律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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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些夫妻债务将不再被法律保护!离婚之后,债主突然跑出来,说你的前夫或者前妻欠下了不小的债务,要求你来还钱。别人借的钱,你不知情也没花,你到底要不要替TA还债?婚姻法有了新规定!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补充规定在原来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基础上增加两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再也

2、不必担心离婚后莫名背上巨额债务!相关规定已于3月1日起施行。新闻链接原来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是为了打击夫妻利用离婚避债现象,但没想到却让很多离婚的“中产”女性背上债务。她们大多因前夫出轨、家暴、赌博等原因离婚。离婚后,若干债主突然跑来称前夫欠下了不小的债务,要求另一方还钱。经统计发现,这些“受害者”大多是中产女性,其中不乏公务员、教师、记者、国企员工。云南曲靖某事业单位员工朱桂华就遭遇过“被负债”。她离婚第二天,前夫失联,从此几乎每天都有不同的人来找她要求还钱。她的工资卡被冻结,住房被拍卖,自己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还因为伤心过度,被医院诊断为重度抑郁症。在武汉某事业单位工作的严敏,因为前夫

3、欠债1200万元,被讨债人天天追着闹事。家门口被红漆喷满了“杀”的大字,自己患上严重的抑郁症,班也上不了,家门也不敢出,曾经数次想自杀。除了女性,也有男性因前妻举债而背负巨额债务。在武汉当老师的王文汉前妻好赌,2013年欠下60万元债务。他为前妻还清这些债务后却发现前妻竟还欠债800万元!而现在他每个月5000元的工资都要用于还债。不过按照最新补充规定,如果他们能够证明这些是虚假债务,或者是前夫或前妻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这些案件的法院判决将会有所改变。最高法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1.虚假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确认?虚假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主要是因为个别法官对债务是否虚假未

4、依法从严审查,其中重要原因就是当事人、证人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通知中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明确提出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到庭并出具保证书,通过对其进行庭审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务是否真实。未举债夫妻一方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为虚假债务,但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与此同时,通知还明确要求,人民法院未经审判不得要求未举债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2.如何避免仅凭借条、借据等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在通知中明确提出要求,在认定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注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具体来说,要结合借贷双

5、方之间是否存在亲朋好友、同事等利害关系,经合法传唤是否到庭参加诉讼、借贷金额大小与出借人经济能力是否匹配、债权凭证是否为原件及其内容是否一致、款项交付方式、地点和时间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借贷发生前后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判断债务是否发生。3.从以往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情况看,夫妻中举债一方经常会主动承认债务真实存在,而夫妻另一方虽否认却无从证明。对此有无对策?在举债一方的自认出现前后矛盾或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时,人民法院应主动依职权对自认的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查。例如,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对外举债真实性持异议的,可以申请法院对相关银

6、行账户进行调查取证。4.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要怎么处理?要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特别是虚构债务的犯罪,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5.相关案件如何执行?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补充规定和通知有哪些亮点?解答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夏吟兰夏吟兰:首先,明确规定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

7、法律保护。法官要依职权在审判活动中严格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对于能够提出相关证据线索的,法官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取证,以排除虚假债务,制裁虚假诉讼。对于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非法行为所负债务,非举债方不承?清偿责任。其次,减轻了非举债方的举证责任。补充规定和通知要求当事人本人、证人到庭作证并出具保证书,要求如果当事人一方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特别是非举债一方,法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依职权调查。这就强调了法庭要主动作为。司法实践中诟病较多的是非举债方举债困难,甚至举债不能,非举债一方对配偶他方举债之事不知情,让他举证,实属无法完成的任务。通过法庭依职权调查,主动作为,确保债务的真实性,有利于缓解

8、非举债一方的举证困难。第三,明确规定了判断共同债务应考虑的因素。补充规定和通知确定了全面审查证据,根据多项因素判断债务是否发生,判断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属于夫妻个人债务,作为给法官执法的参考标准。实际上,补充规定与通知具有司法解释的性质,这些比较详尽的执法标准,可以指导法官如何正确适用法律,防止法官错误理解、机械适用“24条”。第四,明确提出生存权高于债权的人权保护理念。补充规定和通知提出“生存权高于债权”的人权理念,从人权的角度来看站位比较高。实际上,这种做法在司法实践中本来也有,如清偿债务、破产案件的执行中要维持非举债一方以及要扶养的家属的基本生活。此次,最高法院特别强调,执行中依法保护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要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必需品,特别是强调要保护基本居住权,值得肯定。以前在法律中没有特别明确提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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