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管理}消防设计问答消防图纸审查要点

上传人:精****库 文档编号:138589502 上传时间:2020-07-16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5.2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消防管理}消防设计问答消防图纸审查要点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消防管理}消防设计问答消防图纸审查要点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消防管理}消防设计问答消防图纸审查要点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消防管理}消防设计问答消防图纸审查要点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消防管理}消防设计问答消防图纸审查要点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消防管理}消防设计问答消防图纸审查要点》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消防管理}消防设计问答消防图纸审查要点(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 (消防设计部分) 1.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GB5004595)(以下简称:“高规”)第5.2.3条规定,防火墙上若必须开门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耐火极限1.2h),而第5.4.4条则明确若采用防火卷帘门分隔,则必须满足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背火温升的要求。为何对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时间规定相差这么远? 答:高规第5.2.3条规定,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防火墙上必须开设门,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其耐火极限应为1.2h。因为防火墙上所开设的门仅为局部,而在高规第5.4.4条中当用防火卷帘替代防火墙时,供作防火分隔,该耐火极限的要

2、求应提高,要达到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要求,即高规第3.0.2条表3.0.2中以防火墙具有不低于不燃烧3.00h耐火极限要求。 2. 高规第4.1.5A条规定,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等应设置在高层建筑的一、二、三层,设置在其他楼层则要采取第4.1.5条A.1款至第4.1.5条A.6款等限制措施,那么餐厅、宴会厅、会议室等人数众多的房间是否要作这些限制? 答:如餐厅、宴会厅、会议室等内兼有歌舞、卡拉OK功能的集中的公共场所,则亦应按高规第4.1.5条规定执行。 3. 高规第6.1.1条作了较重大的调整,那么现在在继续按

3、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苏公消(2003)63号文的一些措施来解决高层建筑只有一个安全出口的问题是否继续有效? 答:高规第6.1.1条及第6.1.1.1款至第6.1.1.3款均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而苏公消200363文中规定的措施,它不是国家规范,在新修订的高规第6.1.1条的规定中已包含了苏公消200363号文中的规定内容。 4. 高规第6.1.1.2条规定: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只有一个安全出口时,户门应设甲级防火门,但在高规第6.2.3.1条中规定十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户门可设乙级防火门,是否按高规第6.2.3.1条执行 答:在高规第6.2.3.1条中规定十层及十一层单元式住宅的相关规

4、定是没有限定该单元住宅只有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而第6.1.1.2条规定限定于该住宅在设有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下提出相关的防火措施。4a. ;窗间墙的宽度应大于1.2m,是指一个单元内户与户之间窗间墙的宽度要求,单元与单元之间防火墙两侧的距离仍应按2m控制,这一点难以做到,如将防火墙凸出外墙,应凸出多少为宜?答:窗间墙的宽度1.2m,是指一个单元内户与户之间窗间墙宽度。单元与单元之间防火墙两侧的距离应按2.0m控制,按高规第5.2.2条规定执行,可对照高规图示06SJ812图例。关于防火墙凸出外墙,可按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8.5.2.4条“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墙突出窗外

5、沿不小于0.5m时,相邻窗距离可不限。”4b. 窗槛墙高度应大于1.2m,与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4.1条有矛盾,是否按高规执行?答: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4.1条规定是对窗槛墙的要求,而GB5004595是一个安全出口条件。 5. 高规第6.2.5.1条规定: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可对于12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在楼梯间或前室内布置水电管井,管井的检修门能否开向楼梯间或前室? 答:该条可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4.3条第4款(强制性条文)

6、的规定,即“在电缆井、管道井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时其井壁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的规定执行。但除住宅外,其他民用建筑,在楼梯间前室内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门、窗和洞口,仍应执行高规(GB5004595)第6.2.5.1条的规定。 6. 两幢住宅建筑相拼,一幢14层、一幢18层,14层以下相当于是单元式相连,14层以上又相当于塔式住宅,在作消防疏散时,屋顶部分不能相连通(楼梯上到屋顶)。考虑疏散时,是按塔式住宅考虑还是按单元式住宅考虑?两幢住宅均做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楼梯上屋顶是否可行? 答:两幢住宅相拼,一幢14层,一幢18层,18层按塔式住宅楼考虑,14层

7、可视为单元式住宅,但在第十层开始应与18层住宅相连,将疏散楼梯连通设连廊,解决两个单元间电梯互用。但两幢住宅均应设消防电梯和前室。塔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按高规(GB5004595)第6.2.1条、第6.3.1条和第6.3.3条的各款规定执行。 7. 新修订高规(2005年版)中原强制性条文内容未用黑体字印刷,在省厅组织的培训课中,讲课专家明确这部分仍为强制性条文,造成极大的混乱,是否需有文件说明? 答:应向高规(GB5004595)修订编制组反映,给予发文明确。新修订的高规在建设部第361号公告中已明确“对2001年高规进行了局部修改,修改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过修改的原条文同

8、时废止。”应理解为未经修订的条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8. 按高规(GB5004595)第2.0.17条规定,住宅底部设置的商业网点上下两层面积应不超过300m2,问:如一层为商铺,二层为商业辅助用房或办公等,上下层面积是否叠加计算?如果上述房间上下两层之间作了防火隔离,面积是否仍须叠加计算?商住楼、综合楼中,一、二层设置小型商店较多,楼梯的宽度和陡度难以符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的规定,一般楼梯都偏窄偏陡,消防部门对此也控制不严,审查中对小商店的楼梯是否可放宽控制?在新版高规(GB5004595)执行之前,对一、二层为小商店的建筑,其面积、安全出口数量,室内最远一点到安全出口距离如何

9、控制? 答:高规(GB5004595)(2005版)第2.0.17条的规定,是规范新增的商业网点的定义,即房屋不超过两层,建筑叠加面积不大于300m2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即小百货、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且与住宅完全分开,有独立的出口。它区别于商住楼的商业用房及综合楼的商业用房,此项服务用房面积可以上下叠加,如果是单独的办公室不应包括在内。商住楼及综合楼中一、二层中设置的小商店应执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的相关规定。 9. 消防电梯前室门的开启方向有何规定?高规第6.1.3条及第6.2.3.1条规定,开向前室和封闭楼梯间的乙级防火门(户门)是否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第6.1.3

10、条中,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门为乙级防火门。这里的“部分”如何控制?(如18层以下设单元式住宅,其户门却开向前室)。答: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但确有困难时开向前室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尽可能将户门开设在有走道的位置。如无法设置通向各户的走道时,直接开向前室的户门,应采用能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10. 高规(2005版)第6.1.1.2条规定,单元或高层住宅在18层及18层以下要求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窗槛墙要大于1.2m,对此总是有几点不解之处: 高规第6.1.1.1条规定,18层及18层以下的塔式住宅,其窗间墙、窗槛墙是否也要满足1.

11、2m的要求,还是满足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4.1条800mm高?(我们理解,塔式住宅的要求比单元式住宅高,因为它户数多,且只有一个安全出口)答: 18层及18层以下的塔式住宅,应执行高规第6.1.1.1条的规定,即需要设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规定,防烟楼梯及消防电梯间应执行第6.2.1.2条、第6.2.1.3条及第6.3.3条的各项规定。不能与第6.1.1.2条的规定(单元式住宅)混淆。 18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按每单元设一个防火分区时,应有两个安全出口,设计中采用剪刀楼梯间且共用一个防烟前室,但前室仅有一个疏散口,是否满足两个安全出口的要求?答: 该问题在江苏省住宅

12、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8.4.5.5条和第8.4.5.6条已有具体规定。即19层及19层以上单元住宅,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防烟楼梯间,18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走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18层及18层以下部分应满足第8.4.5.6条要求:即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不小于1.2m,窗槛墙为高度不小于是1.2m不燃体墙;当确有困难时,可设有防火挑檐时,窗槛墙高度不小于0.8m,防火挑檐出挑高度不小于0.4m、长度不小于开窗洞口宽度,且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体。第8.4.6条规定,19层及19层以上单元住宅,每个单元设有两

13、个安全出口时,每个单元楼梯间应在屋顶上连通,且应满足第8.4.5.6条要求。 窗台的窗槛墙高度均达不到1.2m时,其玻璃窗下端采用固定安全玻璃,能否代替窗槛墙功能?答: 如18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当只有一个安全出口时,需做1.2m的窗间墙、窗槛墙为不燃烧体及甲级防火的户门,我们认为不应用固定安全玻璃窗替代,因安全玻璃窗达不到砖外墙的耐火极限等级。 11. 地下室内有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3.12条的规定,可以利用防火墙上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这样一来必然有一方存在“逆向疏散”的问题,审图时怎么把握? 答:一般合理的设计,可在安全出口门洞上做两樘

14、开启方向不同、连在一起的防火门。12.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4.1条规定,住宅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应设高度不低于0.8m的窗槛墙或防火挑檐。此条对多层、小高层及高层住宅都适用吗?那么,把高规(2005年版)第6.1.1.2条看作是特例,这样理解是否可行?答: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4.1条的规定,对多层、小高层及高层住宅均适用。高规第6.1.1.2条不是特例,规定单元式住宅只设一个安全出口的特定条件下所规定的相关防火设施的要求。13. 疏散用楼梯间(含封闭楼梯间、防烟前室)能否开设丙级防火门的管道井,在平台能否开设有甲级防火门的其他房间? 答:如是住宅

15、建筑,应根据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3682005)第9.4.3条第4款的规定(强制性条文)“电管井和管道井可设在防火楼梯间的前室及合用前室内,其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其他建筑应按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4.1条第3款“除楼梯间的门之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及高规第6.2.5.1条“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的规定执行。14. 底层商铺进深大,面宽窄,面积大于60m2,保持两个门的距离5m不可能,能否按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5.3.1条“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来处理这一问题?换句话说,当底层商铺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人数不超过80人时,虽然面积超过60 m2,也可以仅设一个外开疏散门,门净宽不小于1.40m吗?(当然,这里所指的底层商铺是直通室外的) 答:可以这样理解,但目前新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3.8条中,已在面积、人数及疏散距离作了调整,详见第5.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