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从业资格全国统考试办法

上传人:管****问 文档编号:138587871 上传时间:2020-07-16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1.9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从业资格全国统考试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国际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从业资格全国统考试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国际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从业资格全国统考试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国际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从业资格全国统考试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国际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从业资格全国统考试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际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从业资格全国统考试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从业资格全国统考试办法(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检2004120号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总局第58号令)和总局2003年第122号公告,总局组织制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检验司。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从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及国家关于统一考试的有关规

2、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实行公开、公平、平等公正、竞争的原则。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全国统一是资格考试的主管机关,负责制订考试计划,确定调整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时间,确定考试方向、组织命题、印制负责试卷的印刷分发、阅卷评分,确定考试时间、考试监督,组织阅卷评分、公布考试结果、确定资格等工作,派出巡视人员,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考试组织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资格考试主要以书面方式测试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必备的业务水平业务水平和能力,考试内容包括检验鉴定基础知识和检验鉴定实务。第五

3、条 资格考试采取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考试、统一评分标准、在同一报名时间、统一录取进行。第六条 资格考试每年举行1至2次资格考试的时间和年度举办次数由总局确定并公告。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七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报名参加资格考试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实施考务确定考点和考场、制作准考证、接收送返考卷、等工作。第二章 报名考试第八条 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可就近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直属地检验检疫局报名。报名时要据实填写检验鉴定从业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表。第九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二)大专以上学历;(三)具有中华

4、人民共和国国籍(港、澳、台人员除外);(四)品行良好,无欺诈行为,申请前5年无犯罪记录和严重行政处罚记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报名者报名时应一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二)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二)学历证书复印件;(三)其他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件报名;(四)近期免冠同版2寸彩色证件照2张。报名人应当对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一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报考者发放考试通知和准考证。第十三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5、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二)大专以上学历;(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有在境内从业的合法证明的外国人;(四)品行良好,无欺诈行为,申请前五年来无犯罪记录和严重行政处罚记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检验鉴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国家质检总局建立资格考试信息库,记录应考人员成绩和取得从业资格人员的有关信息。第三章 命题第十二条 资格考试命题应遵循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聘任命题专家依照大纲要求,组织命题。第十七条 命题专家按照资格考

6、试大纲的要求依据考试统编教材编写试题,。第十八条 命题专家按照国家总局设定的程序、标准和要求,对试题进行编辑,建立资格考试标准化题库。第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每次考前组织命题专家,考试试卷根据考试大纲、难度系数、知识点的分布等要素,从题库随机抽取试题,形成试卷。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考试试卷组成的同时生成试卷答案、评分标准,试卷答案、评分标准应具有唯一性。 考试试卷在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印制,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运送、保管。第十六条 试卷、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秘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第十七条 命题专家在参加命题工作前应与国家质检总局签署保密承诺书。第十八条 参加命

7、题的专家在考试前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资格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参加命题当年不得参与编写相关考试培训资料、出版相关考试辅导用书和资料等可能妨碍其履行保密义务的活动。第三章 考务第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方便应考的原则,建立严格、高效的考务工作机制,保证资格考试安全、顺利进行。第二十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在总局的领导下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安排组织实施考务工作,包括负责对外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受理考试报名、设置考区和考点、安排考场、监考、试卷运送等。第二十一条 资格考试考场规则按照国家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应考人员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8、。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组织阅卷和评定工作,结束后,试卷由国家质检总局档案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保存归档。第二十三条 考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由国家质检总局在考试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布,并公布合格分数线。应考人员可以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或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考试成绩。第二十四条 全部考试科目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合格资格,并颁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第四章 纪律第二十五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伪造证件、提供虚假报名材料、冒名代考以及其他作弊下列行为的,一已经参加考试的,经检验检疫机构查实,取消其考试成绩,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考试报名申请,已经获得资格证书的,取消其资格

9、证书。情节严重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六条(一)伪造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的;(二)冒名代考的;(三)有其他作弊行为的。已经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有上述第二项行为的,取消其从业资格证书。第三十一条 应考人员不按规定填报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或不按规定要求答卷的,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第三十二条 应考人员有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由监考人员当场记录其姓名、准考证号、情节,及时上报所在考点负责人并给予处理。第三十三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告知应考人员其所受的处分、情节和依据。应考人员对其所受的处分有异议的,可以自受到处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异议。国家质检总局在受理

10、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命题专家有违反第二十五条保密规定情形的、国家质检总局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及其他考务人员在考试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一律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第二十八条 考试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查处,对涉嫌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会同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组织查处。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填表日期: 年 月

11、 日姓 名性 别出生年月贴照片处联系电话传 真户 籍所在地身份证号 码工作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教 育 经 历(附学历证明复印件)时 间专 业毕 业 院 校工 作 经 历起 止 时 间(年月)工 作 单 位部门及职务主要工作任务真实性声明以上所填内容以及提交材料保证真实。 声明人(签名) 年 月 日备注:1.申请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及近期同版两寸彩色证件照2张。2.申请材料请递交至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从业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表姓 名性 别出生年月照片 学 历民 族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工作单位邮政编码联系地址本人工作简历何时何地受过何种行政或刑事处罚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意见 经审核: 同意参加考试,准考证号为: 不同意参加考试。原因: 审核人: 年 月 日考试成绩是否达到合格分数线是 否检验检疫机构颁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证书编号: (签章) 年 月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