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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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研究【摘要】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制度是侵权责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通过域外法系比较,借鉴英美法系“合理人标准”,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规则。【关键词】未成年人 侵权责任 合理人标准一、我国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的立法规定我国关于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的立法初步形成了一般法、特别法、司法解释相结合的立体化体系。规定了三个层次的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模式:1.监护人单独责任:未成年人的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如果未成年人没有可以赔偿的财产,则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监护人尽到了法律规定的监护责任,可以适当减轻;2.未成年人单独责任:未成年人有足够的财产赔偿受害人损

2、失的,则独立承担责任,无须监护人承担;3.监护人补充责任:未成年人有独立的财产,但不足以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的,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进行补充。二、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的比较法研究(1)英美法模式:未成年人要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其普遍适用“合理人标准”,在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中,“合理人标准”被表述为“未成年人实施了与之年龄、经历、智力相似未成年人在类似环境下履行的注意则合理”,即在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行为过失判定中适用“未成年合理人标准”。而在未成年人从事成年人活动和未成年人从事具有内在危险性活动时,要求其注意义务适用“成年合理人标准”。即其对“合理人”的具体认定会根据具体行为、环境的

3、不同而有所区别。(2)法国法模式:否定未成年人在侵权责任能力问题上具有特殊性,未成年人侵?啾匦胗杀救顺械鹑巍纭斗?民法典第1382 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在认定行为人过失时并不区分是否成年,使用的是统一的 “善良家父”的客观行为标准。(3)德国法模式:肯定未成年人在侵权责任能力问题上存在特殊性,将年龄划分和识别能力相结合,一部分未成年人因为不具有相应的辨识能力和判断能力而无侵权责任能力,本人无需为侵权担责,由其父母或其他监管人依法承担,另一部分具有足够辨识能力和判断能力的未成年人有侵权责任能力,本人担责。如德国民法典第828条规定

4、:“未满七周岁的人,对其施加于他人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已满七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如果在采取加害行为时不具有认识其责任所必要的理解力时,对其施加于他人的损害,不负责任”。这种标准增加了法律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但这种人为限定却忽视了未成年人智力的不断成长和个体差异性。民事权利能力人人平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是现代民法的基础和基本理念。然而各国对民事责任能力却没有明文规定,一般做法是明确责任承担规则,而对未成年人责任能力却持有不同态度。笔者认为,民事权利能力题中应有之义便是任何人平等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每个人都应平等的具有承担合同义务、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主体资格。对未成年人而言,无论

5、其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是否有判断力,都应该由法律对这一行为进行肯定或否定的评判,不能否认未成年人对责任能力的拥有。我国立法虽然回避了对未成年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这一问题,但因其规定没有意识能力或辨别能力但有财产的未成年人单独或部分承担责任,因此可从逻辑上推论为是对未成年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认可,且侵权责任法对“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并没有排除未成年人,这为“合理人标准”在我国的借鉴适用提供了可行性。三、“合理人标准”的提出“合理人标准”是要求一般人,即达到了社会要求的知识程度、智力水平、判断力的平均标准的普通人在注意义务中的谨慎和小心程度,该标准不是一成不变

6、的,与社会环境密切相关,根据特定环境、情形的不同,合理人标准也有不同的呈现。“合理人标准”在判定未成年人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上,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它能够由审判者根据个案来具体判定未成年人的行为是否应承担过失责任。“合理人标准”采取客观的外在的行为标准进行衡量判断的特点也符合过失判定客观化的发展趋势要求。它一方面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由审理者来审查侵权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类似的客观外在标准,进而来认定其过失;另一方面提高了对行为人的行为标准要求,行为人应时刻以一个平均的行为准则要求自己。“合理人标准”对未成年人的一般适用规则应包含两个层次:“未成年合理人”与“成年合理人”,在未成年人从事一般未成年人行

7、为时适用“未成年合理人标准”,即平均谨慎、智力、知识水平的未成年人在类似的场景下从事了类似的行为,则认为该未成年人行为是合理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未成年人从事了如驾驶机动车等成年人活动或具有内在危险性的活动则适用“成年合理人标准”,即将此种场景中的未成年人的注意和谨慎程度提高到成年人标准。“合理人标准”在具体适用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合理人标准”的加减法则。由于“合理人”是法律上拟制的主体,是一个处于平均水平的一般谨慎人,然而这个智力、经验、知识程度等处于平均水平的“合理人”对于智力发育程度千差万别的未成年人而言是一个变量,需要审理者依据个案进行适当的加减后才可以被具体应用。正如学者所言,

8、“理性人可被视作一种将个案事实与共同体标准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司法尝试”;“合理人标准”的场景法则。应当将“合理人”置于个案的场景中,如此才能将“合理人”与未成年行为人放置在可比较的水平线上,来认定未成年人行为的合理性与否,以此在最大程度上获得个案的妥当性。行为发生的场所是重要因素之一,行为发生的领域也应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参考文献:1胡雪梅.我国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制度之合力构建J.法学,2010,(11).2刘桦.“合理人标准”在我国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中的适用研究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3强舒琦.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之立法考量J.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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