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不让“武疯子”成为社会难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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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医疗:不让“武疯子”成为社会难题强制医疗:不让“武疯子”成为社会难题:未知 我国的强制医疗程序,既是维护公共利益不受进一步破坏的一种手段,也是对涉案精神病人的一种保护措施。因此可以说,通过对涉案精神病人提出强制医疗申请,从而确保其通过治疗恢复健康,既是对其本人负责,也是对其家庭、社会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不过,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家属不具备监护条件,甚至还有的家庭经济状况无法保证当事人得到很好

2、的治疗。因此,这部分已经有肇事“前科”的精神病患者在今后的生活中很有可能再度危害到他人的人身安全和社会的公共安全。针对这一情况,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针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的强制医疗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那么,该条款自实施以来,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又是怎样的情况呢?为此,本刊记者采访了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长宁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刘晓,了解了该院办理强制医疗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对其中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做了一些深入的探讨。哪

3、些情况下适用强制医疗据了解,自强制医疗程序相关条款实施以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总共受理了6起相关案件,并对其中的4起案件提出了强制医疗的申请。刘晓表示,之所以目前办理的相关案件数量不多,主要还是由于法律对于强制医疗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并不是所有被鉴定为精神病患者的当事人都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涉案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实施犯罪,才符合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其次,也并非所有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都可以强制医疗。根据规定,强制医疗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即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

4、任的精神病人并且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一般来说,在司法实践中,前两种情况都比较容易判定。前者就是刑法所规定的暴力犯罪行为,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就会很明确;后者则可以依托相关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来实现。因而在目前强制医疗的相关案件中,主要的难点集中在如何认定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刘晓告诉?者,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今后是否仍有危害社会性的考量主要基于两点,首先是基于当事人目前的精神疾病状况及其后续发展情况进行判断。有些精神疾病如果通过治疗能够稳定病情并且逐步好转的话,那么可以判断其后续再度发病的可能性会比较小;另外也有一些精神疾病在发病时的暴力倾向可能比较小,也可以对其今后可能存在的社

5、会危害性做出判断。其次,是考量精神病患者家属的监护能力。就目前而言,许多精神疾病只能达到临床治愈的效果,因而如果得不到专业的治疗,今后复发的可能性就会大大提升,也就意味着其随时会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更重要的是,对于精神病患者的监护要求也更高,即便不需要24小时陪护,但是在其病情不稳定时,家属必须要尽到足够的监护义务。因此,作为精神疾病患者的家属如果不能保证其医疗及监管条件,那么司法机关就可能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说到这里,刘晓向记者介绍了由长宁区检察院办理的本市第一起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案件。那是2012年的9月,还是一名在校学生的王某在上海市长宁区某职业技术学院校门口,用事先准备好的碎玻璃

6、瓶对其同学杨某头部、面部以及上身等处进行伤害。“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杨某被锐器划伤,导致面部及肢体多发创等,构成轻伤。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本案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长宁区检察院在受理本案后,针对案件详情展开了详细的调查,并就王某今后有无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进行了详细的论证。“首先针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及复核,听取了鉴定人对于王某病情的判断意见。同时还调取了王某的治疗病历并向其主治医师了解相关专业意见。”据了解,该案案发之后八个多月的时间里,王某一直在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接受治疗。因此,通过调取其治疗病历,能够比较直观的了解其病情发展变化,对其目前治疗

7、情况、是否具有暴力倾向及是否需要强制性住院治疗做出相对客观专业的判断。其次,检察机关还调查了解其家庭情况,重点考察监护条件与能力。案发时,王某还是一名在校学生,平时与父母一同生活。在案发前家属并不知道王某有精神分裂症,也未发现明显异常现象,故而没有尽到监护义务。但在确定其患有精神疾病后,其父母一直严加看管,案发后也已经将其送至专门的医疗机构进行精神疾病治疗。据此可以认定王某的监护人具备看管的监护条件和能力。最后,检察机关还参考了强制医疗机构的相关意见。据了解,上海市公安局安康医院是上海市目前唯一的强制医疗的专门机构,所有做出强制医疗决定及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精神病人都在此接受治疗。医院认

8、为案发后,王某的病情一直比较稳定,从致伤后果参考病情发展来看,不需要强制医疗。综合以上情况的考虑,检察机关最终做出了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强制医疗既是对患者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我国的强制医疗程序,既是维护公共利益不受进一步破坏的手段,也是对涉案精神病人的一种保护措施。因此可以说,通过对涉案精神病人提出强制医疗申请,从而确保其通过治疗恢复健康,既是对其本人负责,也是对其家庭、社会负责。就在今年年初,长宁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案件,并依法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侯某是一名80后母亲,与丈夫结婚后育有三个孩子。在旁人看来,这样的生活原本是令人羡慕的。可是,严重的产后抑郁症却始终困扰着侯某的日常生活。

9、“据侯某的丈夫回忆,侯某在生完第一个孩子之后就开始有焦虑症的情况出现。在生产第三个孩子时发生的一点小意外更是在日后加重了侯某的焦虑。”原来,侯某在第三次生产时难产,导致孩子出生时发生过短暂窒息的情况。在孩子半岁左右的时候,侯某带其做常规检查,又发现其智力发育比别的孩子迟缓一些。于是,侯某就觉得小儿子在智力上有缺陷,平时经常会表现出烦躁以及担忧的情绪。 更加雪上加霜的是,侯某的大儿子在之后的医院检查中发现了发育过早、骨龄偏大的问题。面对这样的结果,侯某彻底崩溃了。“从那时起,侯某开始长期失眠、精神恍惚,一直担心两个孩子的身体健康,还一直对丈夫说自己对不起孩子,也对不起这个家。”刘晓表示,其实在案

10、发前一周,家里人已经注意到侯某的精神异常,并且试图带她去治疗看病,甚至已经赶到了医院门口,但是由于侯某本人比较抗拒,最终不了了之。悲剧发生的那天是今年的2月。抑郁症发作的侯某在其住所28楼及26楼过道的窗户处,分别将其大儿子和小儿子从窗户处扔下,导致两个孩子高坠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鉴定,侯某患有抑郁发作,伴精神病症状,因此对本案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那么,针对侯某是否有无必要进行强制医疗呢?首先,检察机关认为侯某患有伴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发作,系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抑郁症也是一种精神障碍,严重的话也会影响认知及控制能力。其主要症状表现为消极、焦虑,但是在受刺激

11、的情况下也可能会发生扩大性自杀的情况。所谓扩大性自杀,就是患者在严重情绪低落的状态下前途无望,有强烈的自杀企图。但是想到自己的亲人活着也会“痛苦”,为了免除亲人的痛苦和不幸的遭遇,常常将自己的配偶或者儿女杀死后自杀。这也是本案中酿成惨剧的最直接的原因。而且侯某在作案前后均?于发病期,因此仍然需要专业治疗。更重要的是,因其肇事对象是自己亲生儿子,当她冷静下来之后发现是自己亲手杀死了自己的孩子,可能会面对更大的心灵创伤,所以还需要情感及药物干预治疗,否则容易引发新的妄想及抑郁病症。因而对其强制医疗,是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的有力措施。其次,由于侯某在案发前已患有精神疾病,其家属在明知其精神、行为异常的

12、情况下并未予以重视并进行有效监管。案发后其丈夫及父母均表示根据她目前的病情,希望能够进行强制治疗。综合以上意见,检察机关认为,涉案精神病人侯某故意杀人,致2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应当对其强制医疗。“显然,对侯某进行强制医疗,能够更好的确保其有效得到治疗,既是对侯某本人负责,也是对其家庭,对社会负责”。强制医疗的目的不是惩罚“在对强制医疗案件进行审查时,检察机关也会听取涉案精神病患者家属或者监护人的意见。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也会酌情考虑当事人本人的意愿。”前文所述王某伤人案件中,其家

13、属表示通过八个多月的治疗,王某已经恢复了原来的正常生活;王某本人在意识清楚、情绪稳定的情况下向检察机关表示会在父母的照看下接受治疗、坚持吃药,在治疗后能够尽快恢复并继续完成学业。其实一直以来,精神病患者都是一类比较特殊的群体,许多国家在寻求公共安全和个体权利之间的平衡点时,也尤其注重这部分群体的人权问题。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针对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也正是本着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指导理念。因此,刘晓也向记者强调,强制医疗的目的不仅仅是对精神病患者可能再次危害社会的一种特殊预防,也是为了使其能够得到及时和正确的治疗,以便将来更好的回归社会。关于强制医疗程序的一些思考强制医疗相关法律条文的

14、出台,解决了过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缺失以及在刑事司法领域乃至社会治理领域中引发的许多突出问题。然而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仍然有不少地方有待完善。首先是关于“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认定。目前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强制医疗程序的这一核心要件均未给出明确的判断标准,具体考量的因素以及适用何种证明标准都是司法实践中亟待明确的问题。另一方面,同一般的刑事案件相比,对于涉案精神病人社会危害性的判断需要在全面掌握多方信息,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做出。早先曾有报道称,在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应由医疗机构评估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然而,对于精神病患者是否具有继续

15、危害社会可能性,实际上是需要司法人员依职权进行裁判的法律问题,而不是简单的医学评估。在法律并未明确赋予医疗机构这种职权时,医疗机构只能提供涉案精神病人病情相关情况,最终判断只能由司法机关综合犯罪手段、方法等全案证据作出。更何况,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即便是最先进的医学技术恐怕也无法对精神病患者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准确判断和预测。因此,尽快出台相应的明确标准是需要进一步考虑的事项。其次,在被害人的赔偿和救助方面,相关部门仍然可以做一些文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通过强制医疗程序得到了专业的治疗,其合法权益已经得到了有力的保障。但是另一方面,案件中的被害人因遭受暴力犯罪的侵害而受到人身伤害甚至是死亡

16、,如何进行有效救助,也将是一项新的课题。刘晓告诉记者,强制医疗作为一项特殊程序,与一般公诉案件有所不同。目前的法律对于被害人的补偿来讲并没有做强制性规定。“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来说,他们的身心受到了伤害,自然而然地会认为伤害自己的那个人应该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对此,长宁区检察院针对所受理的6起案件进行适时介入,对被害人进行释法说理,同时也积极参与民事方面的赔偿调解工作。同时还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制做了专门的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详细地告知被害人所享有的权利及义务。不过,想要最大程度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依旧十分必要。现今为止我国有关司法救助的法律文件主要是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但是在立法层面仍然存在缺失。如果相关法案能够确立,那么司法机关就可以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救助意见和救助金额。而对于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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