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法规}某某年执业医师考试重点卫生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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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1章 卫生法规本章重点 本章在历年考试中所占份额很小,且出题点相当集中。不建议考生通读教材,应结合本章内容精要,对历年真题进行透彻的研究,以提高应试效率。重点提示 医师依法取得执业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相关医疗机构中注册执业(2006)。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史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考试(2001)。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白处罚决定之口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不予注册(2003)。 医师变更热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型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2007)。 中止医师执业

2、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相关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相应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相关规定重新注册(2001、2005)。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8)。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

3、利待遇;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等权利(2004、2007、2008)。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遵守法律、法规,遭守技术操作规范;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等义务(2005、2006、2007、2009)。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

4、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2003)。 医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2002、2003、2004、2007、2008)。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执业医师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

5、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鲑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2000、2003、2004、2006、2007、2008)。 未经批准

6、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这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1、2005)。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7、2008)。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2007)。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2000、2005)。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载有本人姓

7、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2002、2005)。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2001)。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2003)。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2007)。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

8、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2005)。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2007、2008)。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2000、2002、2005):母婴保健指导;孕妇、产妇保健;胎儿保健。 经产前检查,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2002、2004)。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2008)。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2003)。

9、 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2007)。 传染病应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2002)。 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2001、2005)。 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2005)。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2005、2006)。 对

10、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2002)。 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办的大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2003)。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和物品以及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以下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004)。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2005)。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

11、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2003)。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2004)。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2007)等(2004)。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

12、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3、2004)。 已被批准撤销的药品,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已经生产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或处理(2009)。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13、2002,2005)。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2008)。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2008)。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献血法(2003)。

14、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2004)。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2006)。 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3天之内的(2002)。 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2005、2008)。 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忠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2006)。 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

15、于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2006)。 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2008)。 医疗机构用血要求:国家提倡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的年龄是l855周岁(2001)。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2004)。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血库)至少保存一天(2007)。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2008)。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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