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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WTO中的农产品、纺织品与服装贸易体制农产品协定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第一节 农产品协定一、农产品协定产生背景二、农产品协定的内容思考1农产品贸易的特殊性?农业与工业产业、服务业 相比有何不同?实施农业保护和促进自由 贸易存在哪些矛盾冲突?农业保护对于国内经济、 产业政策和国际贸易有什 么影响?农产品贸易扭曲的根源是 什么?一、农产品协定产生的背景美国农产品贸易的保护主义欧洲乌拉圭回合的激烈谈判1993年12月,Agreement on Agriculture,WTO农产品协议2003年9月/WTO坎昆会议期间,示威者表达他们对世贸组织全2005.12/WTO香港会议期间,韩国农民团体示威者
2、表达对贸易自2009.11/WTO 日内瓦会议期间,抗议世界贸易组织的游行活动部分游行者砸毁商店橱窗、点燃汽车,最后与防暴警察发生冲突农产品贸易的保护主义 农产品贸易保护主义的根源 农业的特殊性-排斥比较优势主义 美、欧发达国家的保护政策-扭曲作用“保护有理”的种种论调 自给自足,安全所系; 农产品价格需要稳定; 田园风光、文化遗产; 农民利益,自由贸易屡遭抗议。美国率先“解除义务”农产品价格为中心,收入补贴。 1951年美国限制荷兰奶制品进口案; 引发各国贸易抵制。欧共体的“共同农业政策”1957罗马条约39:共同价格、共同关税: 内部“设定价格”进口农产品的“差价税” 浮动的“差价税” G
3、ATT所规范的关税 出口补贴回扣制 限额、数量限制保护的手段 进口数量限制 出口补贴 国内支持扭曲作用国内、国际价格国内、国际市场 政府行为和国际关系乌拉圭回合关于农产品的激烈谈判农产品贸易谈判比GATT其他项目谈判难度大:受到国内利益集团的强烈反对与抵制。 要制定的规则直接介入各国的国内农业政策; 要做出可能损及国内既得利益的修改。承受巨大的国际压力。 发达国家之间互不相让; 集中体现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 第一次列入多边贸易谈判议程,若达不成协议,会 对多边贸易体制造成创伤,毒化有关国家之间的经济、政治关系。谈判的三个阶段(一) 19低僵持与对-fz、二一一 E、J -d1-n
4、-QUuv-n一-41门门.三) 1991-1993双边交易,(一)僵持与对垒针对谈判方案美国:先发制人,“0点方案”:10年内消除一切扭曲农产品贸易/农产品市场的政策或措施。欧共体:否认国内政策造成贸易扭曲,坚决捍卫 其“共同农业政策”。“凯恩斯集团”(澳、新、加等农产品出口国)主 张谈判分三步走:第1步先冻结现存的一切扭曲贸 易措施,第2步谈判逐步降低保护水平之策,第3 步拟定出禁止扭曲贸易措施的各种措施,形成一 套新规则。特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1988年12月蒙特 利尔中期评审会议,中断谈判。(二)松动与妥协对谈判项目的四个共识:就进口准入,出口竞 争,国内支持和卫生检疫进行谈判。两
5、个新概念: 关税化(tariffication) 年度资助合计(AMS,Aggregate Measurement ofSupport)用数理分析经济学方法,将非关税措施量 化成关税当量。“将现有的某些非关税措施所 具有的高保护度,有序的过渡到以关税为准 的进口制度”。1990“主席草案”“最终协议的第一稿”。 进口准入方面:采用关税化手段 出口竞争方面:削减“对出口的直接财政援 助和各种补贴”。 国内支持方面:要求降低价格支持,直接 补贴,营销费用优待等。 削减幅度,由各国提出开价单再具体谈判 确定。1990年12月“贸易谈判委员会”布鲁塞尔部长 级会议上,谈判再次破裂。(三)双边交易,打破
6、僵局1991年欧共体麦克沙利方案。12月邓克尔文本农产品协议草案:把给农民的“收入补贴”放进“红色筐”不予放行。1992年11月,欧美“布莱尔庄院协议” : 把出口补贴的削减额从原议定的24%,改作21%; 把AMS原按各产品计算的承诺,改作不论产品,只 计总额; 把谷物类产品补贴转换为“收入补贴”的红灯关掉,改 为在限制产量条件下允许的“收入补贴” ; 乌拉圭回合落幕前夕,协议又作了若干改动。WTO农产品协议是在布莱尔协议的基础上写成的WTO农产品协议(农业协议)1995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时间内实施, 发展中国家为10年。各谈判方同意在实施期结 束前一年开始进行谈判继续这一改
7、革进程。协议主要原则 允许各国政府对农业给予支持,但最好是采取那些 对贸易扭曲程度小的政策。 允许在实施承诺的方式上有一些灵活性。 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 食品供应依赖进口的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特 殊规定。思考2国际农产品贸易中存在哪些关税和非关税壁垒?GATT1947为什么没为农产品制定专门规则?乌拉圭回合谈判有何成果?坎昆会议何以失败?WTO的多边磋商、谈判体制是否合理?二、农产品协定的具体内容Agreement on Agriculture市场准入规则出口竞争规则 削减国内支持的规则和平条款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Organization of t
8、he United Nations (FAO)WTO农业委员会 -Agricultural Committee农业协议适用的农产品范围1)HS税则第1章至第24章(鱼及鱼产品除外)2)HS编码2905.43(甘露糖醇)、HS编码2905.44(山梨醇)、HS税目33.01 (精油)、HS税目35.01-35.05(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HS编码3809.10(整理剂)、HS编码3823.06(2905.44以外的山梨醇)、HS税目41.01-41.03(生皮)、HS税目43.01(生毛皮)、HS税目50.01-50.03(生丝和废丝)、HS税目51.01-51.03(羊毛和动物毛)、HS税
9、目52.01-52.03(原棉、废棉和已梳棉)、HS税目53.01(生亚麻)、HS税目53.02(生大麻)。关税配额产品分类情况WTO成员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1425个农产品 及其加工品分属于12大类。包括:谷物类(CE) 226个、油料类(OI)129个、糖类(SG) 59个、奶类(DA) 183个、肉类(ME) 258个、蛋类(EG) 21个、饮料类(BV) 35个、蔬菜水果类(FV) 370个、烟草类(TB) 13个、纤维类(FI) 20个、饮料类(CO) 58个、其他(OA) 53个。(一)市场准入规则1、只许“约定税率”原则协议4.2:“各成员方不得保持,采用或回复使用业已规 定要折算
10、成普通关税的任何措施。”“所有关税,包括 经量化而成的,都必须是约定税率”。按GATT传统规则,约定税率都要谈判减让。 按协议规定,新量化而成的“税率”应逐年减让, 并硬性规定协议6年(1995-2000)执行期内的 削减幅度:“平均降低”36%(简单平均)本国承诺对某种农产品的减低幅度具体载入本国减让表关税化的例外2、减让与量化进程中的两项例外第一则例外:协议第5条“特别保障措施”(SSG)规 定的可征收附加税规则。 三个适用条件:(1)实施SSG的农产品必须经历了关税化过程,(2)必须是一国关税减让表中注明可使用SSG的产品(3)必须达到以价格或数量为基础的触发标准。 进口数量触发,进口价
11、格触发。 协定要求:透明、磋商、通知农业委员会。第二则例外: “大米条款” 为争取日韩签署而专门对大米贸易作出的规则:允许成员方在一定条件下对某项产品延迟一段时间再作关税量化。量化关税,但容易出现各国向高税率倾斜的“dirty tarriffication”据以折算的基期(1986-88)时世界市场价格处于低价期非关税措施保护水平高折算的“关税当量”偏高。程式对折算关税的规范宽松:具体运算并非中立 国际机构作出当事国自行运算把要保护产品向高 税率倾斜最终载入本国减让表的产品关税率在保护 效应上比原非关税措施更高。量化为关税在某种程度上是以牺牲近期自由化为代价;同时存在大量的适用SSG、例外情况,允许配额 的存在,难以真正体现关税化、低关税的目标。3、最低准入的承诺与关税化同步实行“最低准入承诺”规则:规定各成员要承诺开放相当于本国消费量3%的低关 税率配额。所承诺的低关税率配额,并非必须进口多少的配额, 而只是提供3%的市场准入机会。在协议执行期内,这种低关税率有的保持不变, 有些则还要降低。AA协定“关税化”与关贸总协定条款的冲突问题将包括数量限制在内的措施关税化,直接与关 贸总协定规定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