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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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工作制度一、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助产机构要严格执行四川省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设专人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负责人应参加各级组织的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培训。二、各医疗保健机构应积极宣传新生儿听力筛查的重要性,使用知情同意书,告知新生儿听力筛查的程序,使每位家长充分了解,并给予积极配合。三、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助产机构严格按新生儿听力筛查程序进行筛查,新生儿出院前进行初筛,未通过者在42天内由初筛医院进行复筛,复筛仍未通过者转上级听力诊断中心进一步诊断。告知有高危因素新生儿的家长,即使通过筛查仍应结合听性行为观察法,3年内每6个月随访一次。四、医疗机构进行听力筛查时严格遵守操作程序,避免人为或仪器造成的差错及疏忽(如漏查、误诊等),认真填写听力筛查报告单;一式两份,家长保留一份,病历中保留一份;若筛查未通过者,将筛查报告单第二联上报辖区妇幼保健院。五、对筛查未通过者,认真填写转诊记录并由筛查单位追访其结果,对未按时到听力诊断中心确诊者督促其尽快复诊。六、设专人负责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及时准确上报辖区妇幼保健院。七、妇幼保健院对辖区内相关的新生儿听力筛查数据,进行收集、核实、汇总,按要求保质保量上报市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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