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不签订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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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不签订居间合同 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篇一:居间合同当事人义务及签订居间合同注意事项 居间合同是中介常用到的一个合同,关系到了居间人和 委托人的利益。居间人和委托人的义务主要有哪些签订居间 合同的注意事项是什么一、居间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居间人的主要义务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 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2、忠实义务。居间人

2、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 项和其他有关信息。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 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4. 隐名和保密义务 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 2 事人一 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 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 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 间或隐名媒介。是 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 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 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 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 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 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3、以及委托人 提供的信息、成交 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 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 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 介入义务 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 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 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 的义务。 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 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 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 并不享有 介入的权利。 换言之, 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 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4、 参 考资料:盐城律师 /yancheng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 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 绝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 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2、偿付费用的义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 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 费用。二、签订居间合同的注意事项 居间合同是中介常用到的一个合同,关系到了居间人和 委托人的利益,因此签订时要注意以下事项:保密约定如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间人的保密约定 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 或商号、名

5、称告知对方。 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 此时, 居间人就负有对委托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在交易双方 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如违反该 义务致使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支付报酬的条件 只有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才能要求委托人 支付报酬。1、居间活动费用承担的问题 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来 负担。但是,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 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 报酬。2、居间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后果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

6、担 损害赔偿责任。篇二:居间协议中“不管买卖合同能不能签定 , 中介都将如数得到佣金“条款有效性分析居间协议中“不管买卖合同能不能签定,中介都将如数得到佣金“条款有效性分析 中介在居间协议约定,不管买卖合同能不能签定,中 介都将如数得到佣金, 实践中这样的条款被称为 “保底条款” , 审理中基本都被认定无效。那么,是不是买卖合同签定后,中介就取得了收取佣金 的权利呢本案法官认为,也不尽然。一般来说,居间人全面 履行居间义务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的,有权向委托人收取报 酬; 由于居间人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成立后未能履行的,仍然 不能要求全额支付。另外,法官就另一个疑难问题表明了立场,认为中介的 责任包括

7、: 1、如实报告,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2 、应对委托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作必要的专业审查,以确保其提供 信息的真实性 ;3 、积极寻找符合要求的买家,促成双方订立 合同;4 、为客户提供必要的专业意见并释明房地产交易方面 的政策法规。案例居间报酬的获取需以促成合同成立为前提罗某某 诉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九亭分部居间合同纠纷上诉 案案例要旨】 房地产中介公司在定金协议中约定签订协议即视为居间成功,并据此向委托人主张居间报酬。但是, 合同法 明确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故该约 定违反合同法规定,应认定无效。在未促成合同成立的 情况下,中介公司无权获得居间报酬,但委托人应支付必

8、要 的费用。本案的审理对于准确适用合同法、规范中介公司的 居间行为和正确审理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案情简介】上诉人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 罗某某被上诉人 (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 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事 务所九亭分部 ( 以下简称某某事务所 )XX年5月24日,某某事务所、罗某某与案外人李涛三方签订了定金协议,该定金协议约定:经某某事务所中介服 务,罗某某将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大街某弄某号某室房 屋一套出售给案外人李涛, 房屋购买总价款为 363,000 元( 人 民币,下同 ) ,买卖过程中所有交易税费及中介佣金 7,260 元均由购买方承付。协议第三条约定,买卖双方应于十日内

9、 依某某事务所之安排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 同等。协议第五条约定,若罗某某有反悔不卖或不按约定前 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及其他违约行为,致使无法完成签订合 同之情形,则罗某某应双倍返还已收之定金给买方,另外罗 某某仍应向某某事务所支付房产成交价的2%作为中介服务 佣金或违约金,某某事务所随时可以主张权利并追索上述相 关费用。协议第六条约定,签订本协议即视为某某事务所居间成功, 罗某某及购买方双方均不得单方违约 ; 罗某某及购买方各自 履约责任由签字人承担。协议并对房款的支付方式、房屋的 交付、产权的过户等作了相应的规定。XX年6月5日,罗某某出具确认书, 确认因对原定金协议存有异议,不

10、同意按原协议继续履行,决定不再对所涉房 屋进行买卖。现某某事务所起诉要求罗某某支付居间费 7,260 元; 罗 某某则反诉要求确认定金协议无效,某某事务所赔偿其精神、 经济损失 2,000 元。【判决结论】一审判决:一、罗某某给付某某事务所居间服务费7,260 元; 二、驳回罗某某的反诉请求。二审判决: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 ; 二、撤销原审判 决第一项 ; 三、驳回某某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四、罗某某一次 性给付某某事务所人民币 1,000 元。【评析意见】一、房地产居间合同的性质及中介公司的权利义务 合同法第 424 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 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

11、服务,委托人 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两种形式, 报告居间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寻找合乎要求的第 三人,从而为合同的订立创造机会 ; 媒介居间指介绍双方当 事人即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即居间人作为中间人来往 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促使双方订立合同。房地产中介合 同是典型的居间合同,且这种居间是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的 结合,由中介公司根据卖方的委托发布房源消息寻找符合要 求的买家,再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 的相关规定,居间人的义务是如实向委托人报告有关订立合 同的事项,而基于房地产中介市场的行业特殊性,笔者认为 中介公司的居间义务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

12、是对于委托 人提供的资料应当如实报告,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 ; 是应对委托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作必要的专业审查,以确保其 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 三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积极为其寻找符 合要求的买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 ; 四是居间过程中为客户 提供必要的专业意见并释明房地产交易方面的政策法规。而 中介公司的权利就是在促成交易的情况下收取相应的中介 报酬。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是其获取居间报酬的必要前提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 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居间报酬 ;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 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因此,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介公 司获取中介报酬的必要前提应当是促成交易双方的

13、买卖合 同成立。本案中,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签订的定金协议中约 定“签订本协议即视为某某事务所居间成功,罗某某及购买 方双方均不得单方违约”,这种约定的结果是,只要签订了 定金协议,中介公司的居间活动就已视为成功,无论买卖双 方最终是否成功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介公司都有权收取 中介报酬。这一条款的规定事实上限制了委托人权利的行使, 加重了委托人的责任,有悖于委托人委托中介公司居间的初 衷,且与合同法所规定的“居间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 求支付报酬”原则相违背,因此该条款应当认定无效。本案 中虽然某某事务所为了促使罗某某与购房人交易成功履行 了向委托人报告或者媒介的义务,但交易双方的房屋买卖合 同

14、最终没有订立,罗某某没有达到居间合同的目的,因此根 据法律规定其有权不支付中介报酬。本案的情况尚属简单,因为交易双方最终未订立买卖合 同。目前审判实践中还存在大量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 同但最终未能履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对于应否认定中介公 司居间成功、应否判令委托人支付中介报酬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买卖双方已经签订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中介 机构居间成功,已经促成合同成立,故委托方应当按约支付 居间报酬。另一种意见认为,房地产居间合同是一种特殊的 居间合同,买卖合同的订立不代表交易一定能够完成,中介 机构全面规范履行居间义务也是其获取佣金的必要条件,故 对于类似纠纷,应全面审查合同未能履

15、行的责任以及居间人 在此过程中是否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和行业规 范全面履行了居间义务,以此作为中介机构是否应获取佣金 的衡量标准。笔者认为,单纯地以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 合同或者产权过户作为衡量委托人应否支付居间报酬的标 准,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因素,还应当综合考虑在居间过程 中中介机构是否充分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如果中介机构 已经全面履行了居间义务,促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此后的 履行不能并非中介机构的责任,那么委托人不能以合同未履 行为由拒付中介报酬。相反,如果产权无法过户是由于中介机构的原因,如未能如实告 知房屋的相关事宜、未能告知相关法规政策,那么即便双方 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也不能视为居间成功,中介机构无 权获取报酬。因此,较为可行的标准可以是:居间人全面履 行居间义务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的,有权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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