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药物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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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药物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2020年7月目 录一、基本原则1(一)受试者保护原则1(二)药物警戒与风险管理2(三)遵循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3二、新冠肺炎药物的临床试验管理4(一)强化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及时报告和风险评估4(二)临床试验方案设计和实施的考虑4(三)临床试验实施地点的管理5(四)临床试验监查和稽查的特殊考虑5三、其它在研药物的临床试验管理6(一)重新评估临床试验的启动和进行61. 启动新临床试验和招募新受试者62. 关闭临床试验机构和启动新临床试验机构73. 暂停或终止治疗8(二)改进临床试验安全管理的可能措施81. 加强对受试者的关注92. 受试者的访

2、视93. 试验药物的发放104. 知情同意的变更11(三)临床试验相关各方沟通交流111. 申办者与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122. 申办者与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的沟通123. 研究者与受试者的沟通12(四)监查和稽查13(五)临床试验报告的撰写13四、疫情期间临床试验数字化技术的应用13五、参考文献1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药物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药物临床试验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药物临床试验从启动、实施到完成研究报告均需要一些特殊考虑。为保护受试者安全,落实临床试验申办者(以下简称申办者)主体责任,保证临床试验质量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申办者、研究者

3、共同讨论制定相关措施以完善特殊时期的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工作。该指导原则对疫情期间应急批准的新冠肺炎药物(包括疫苗)临床试验和其他在研药物临床试验提出建议,供申办者和研究者参考。一、基本原则(一)受试者保护原则药物临床试验应优先保护受试者的权利和利益,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CP)和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南,在符合相应要求的临床试验机构实施。申办者对临床试验及安全风险管控承担主体责任,对临床试验的安全性和质量负总责,临床试验各有关方承担相应责任。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是药物临床试验中受试者权益保护的责任主体。伦理委员会负责审查

4、药物临床试验方案的科学性和伦理合理性,审核和监督药物临床试验研究者的资质、监督药物临床试验开展情况1。研究者是实施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质量及受试者权益和安全负责的试验现场的负责人2。申办者应按照临床试验通知书、药物临床试验批件或者药物临床试验备案信息中的相关要求开展临床试验。申办者应评估试验药物对受试者的影响,必要时采取措施,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评中心)。疫情期间,参加临床试验的所有人员应按照国家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采取个人防护措施,特别是应加强受试者个人防护管理,切实保护受试者。(二)药物警戒与风险管理申办者应加强临床试验期间药物警戒体

5、系建设。应严格按照药物警戒工作要求开展安全信号监测、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按要求及时上报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SUSAR)、其它潜在的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应针对已知和潜在风险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计划,制定科学严谨的临床试验方案和知情同意书,并根据疫情和研究进展不断进行更新和完善。申办者应制定明确的停药标准,若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应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并及时报告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和药品审评中心。建议针对安全性风险及时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沟通交流。申办者应考虑建立数据与安全监查委员会(DSMB),定期对临床试验的进展、安全性数据

6、和重要的有效性终点进行评估。(三)遵循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参与临床试验的各方应严格遵循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各项要求,确保试验数据真实、完整、可靠。各方应认真履行临床试验中的相关职责,确保任何一方在疫情期间履职到位。申办者和研究者因疫情等直接或间接原因导致的方案偏离,应及时评估风险,并根据相关要求如实记录,涉及受试者安全的应及时报告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应及时对接收到的各类报告依据标准操作规程进行审查并作出结论,尽到保护受试者权益的责任,不应因审查不及时而延误受试者得到及时的治疗、检查和评估。疫情期间会面临涉及临床试验方案变更、试验场所改变、新研究者加入、各方计划外沟通交流等,这些均应

7、如实记录并存档备查。对于应报伦理委员会审查的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以及伦理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其他文件的变更,应当及时报伦理委员会审查。临床试验期间记录的原始文件应完整保存,除正常记录受试者的各类试验相关信息外,因疫情原因导致受试者的任何与试验相关的方案偏离、退出或终止试验、安全性信息等均应按照GCP中原始文件的要求进行记录、修改和报告。二、新冠肺炎药物的临床试验管理(一)强化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及时报告和风险评估对于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局令第21号)批准开展的新冠肺炎药物临床试验3,药品审评中心组织制定每日简要研究信息报告模板。申办者应按照相关要求,向药品审评中心每日

8、报告临床试验进展及安全性汇总信息,并主动开展风险评估,制定相应风险控制措施。若当日无进展或新的信息,也需简单说明。药品审评中心对申办者每日报告的临床试验进展、安全性信息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开展风险识别和评估,可以根据审查情况,要求申办者调整报告周期,及时递交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4,必要时提出风险控制建议或者风险沟通交流。申办者在临床试验启动前应完善并向药品审评中心报送临床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知情同意书、伦理委员会批件等重要技术及合规性文件。若临床试验过程中对相关文件进行了更新,应报伦理委员会审查后,及时报送药品审评中心。(二)临床试验方案设计和实施的考虑在临床试验设计和实施过程中,申办者应充分

9、考虑紧急状态下临床试验开展可能面临的问题,结合对疾病认知的进展和科学评价的需要,对临床试验设计中受试者入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随访策略等进行详细说明,以确保受试者安全和试验顺利开展。必要时可与药品审评中心进行沟通交流。(三)临床试验实施地点的管理未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的新冠肺炎救治定点医院,应按照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完成备案。对于方舱医院、医疗救治队等特殊情况,必要时可事前与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沟通确认。(四)临床试验监查和稽查的特殊考虑在临床试验监查和稽查方面,如果现场监查可以运行,其监查范围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法规的限制、监查的紧迫性以及临床试验机构工作人员的可行性,并且应在临床试验机构

10、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临时替代措施可能包括取消或推迟现场监查访视、延长监查访视的间隔、进行电话和视频访问、采取中心化监查和远程监查5,6。中心化监查可通过电子化系统(如:电子数据采集系统等)进行,动态监测临床试验实施情况,以确保数据质量。远程监查主要关注原始数据溯源,因可能涉及受试者隐私,应在保证受试者隐私安全的前提下慎重选择。采取任何替代措施时应考虑不给临床试验机构工作人员和设备带来额外负担。申办者应仔细记录无法或不得不延迟对临床试验机构进行监查的情况、监查结果及相关措施,并制定措施,待情况恢复正常后,加强后续监查。稽查通常应该推迟或者取消。对于稽查被认为是必不可少的关键试验,在与研究者及临床试

11、验机构达成一致后可考虑进行现场或远程稽查。三、其它在研药物的临床试验管理受疫情影响,目前正在开展临床试验或者即将开展临床试验的实施进程可能会面临诸多实际困难。如果临床试验机构人员或者受试者感染新冠肺炎病毒(2019-nCoV),这将会面临可能来自人员隔离、临床试验机构关闭、试验药物无法发送和使用、受试者脱落、相关检验检查不能按要求完成等各方面的挑战,这些挑战会导致不可避免的试验方案偏离。因此,应加强从受试者招募开始到临床试验结束的全过程的风险和质量管理。所有应对疫情所采取的措施,目的均应是最大程度地保护受试者安全,尽可能保证试验数据的质量,将疫情对临床试验完整性的影响降至最低。根据近期国内临床

12、试验机构、研究者和申办者正在尝试采用的一些改进措施,可考虑采取如下临床试验安全管理措施:(一)重新评估临床试验的启动和进行1. 启动新临床试验和招募新受试者申办者应严格评估启动新临床试验或招募新受试者的可行性,需重点关注对受试者安全的影响,综合考虑试验药物的特点、临床试验各相关方安全监测的能力、疫情对试验药物供应链的潜在影响、所涉及疾病的性质以及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区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等。鼓励申办者建立DSMB,充分发挥DSMB在评估受试者安全(如疫情对临床试验按方案实施的影响是否给受试者带来了新的安全风险、临床试验实施的变更给受试者安全带来的影响等)中的作用,最大程度保护受试者安全。2. 关闭

13、临床试验机构和启动新临床试验机构如果某个机构因为疫情无法继续参与临床研究,则申办者应考虑是否将其关闭,以及如何在不损害已入组受试者安全和数据质量的前提下进行。如果必须关闭试验机构,则应在征得受试者同意的情况下,将受试者转移到可开展试验的临床试验机构,例如远离风险区或离家较近的试验机构、已经开展试验的试验机构或者可能产生的新试验机构。在应急情况下,除非没有其他解决方案,通常不建议启动新临床试验机构。如果需要紧急启动新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关键性试验访视,可以先作为紧急安全措施实施,在药品审评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进行信息更新并提交公示。若涉及重大方案变更,应提交补充申请。如需要转移受试者,

14、受试者、申办者、研究者(接收机构和转出机构)及临床试验机构应就转移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明确双方机构的研究者责任。受试者转移的情况应经双方的伦理委员会同意,必要时,可重新签署知情同意书。转出机构应提供转移之前的信息和数据,以确保接收机构在保证受试者安全的条件下继续进行试验,接收机构负责提供转移之后的信息和数据。应考虑转移过程对于受试者的影响并作出合理安排。3. 暂停或终止治疗申办者应与研究者协商,决定是否暂停或者终止治疗,并及时报告伦理委员会,以确保受试者安全。应考虑受试者是否可能从试验药物治疗中获益、是否有合适的替代治疗、所治疗疾病或状态的严重程度、更换其他治疗所涉及的风险等。某些情况下,即使只

15、是暂停试验药物,也有可能损害受试者安全,应考虑采取措施予以避免。由于缺乏试验药物供应、无法管理或者确保试验药物的安全使用,可能有必要停止试验药物的使用。对个别受试者而言,如研究者认为试验药物对其有临床益处,停止试验药物可能会带来重大风险,申办者应就此与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沟通,确认后考虑修改方案,使试验药物仅用于那些有明显获益的受试者,而对其他受试者停止治疗。受试者被终止试验药物治疗后,应给予其适当的管理,以确保其安全5。(二)改进临床试验安全管理的可能措施新冠肺炎疫情会导致交通受限和临床试验机构限制。当临床试验面临试验药物发送、用药后检查、随访等实际困难时,建议申办者提出可行的替代方法,应保证受试者安全和权益,确保能够获得研究数据,并保证其质量和可溯源性。1. 加强对受试者的关注临床试验期间应加强对受试者的关注,可通过电话、微信等多种途径密切了解受试者健康状况,确认受试者是否有疫情高发区域居住史或旅行史、是否有确诊或疑似感染人群接触史、发热门诊就诊史等,一旦出现安全性问题应及时处理。2. 受试者的访视若申办者或者临床试验机构有对受试者进行COVID-19筛查的要求,除非申办者将收集的数据作为新的研究目标,否则即使在临床研究访视期间进行,也无需作为方案变更进行报告,但应做好相关记录。如受试者确诊为新型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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