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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 算 法 篇一、预算之基本概念(一)预算之定义: 一般通用定义,泛指预算系将政府施政计划以具体可衡量之数字表示之意。(二)预算之功能: 预算既为将政府施政计划以具体可衡量之数字表达,其对国家及社会大众之功能,则有如下功能 1.预算为政府达成施政目标之原动力。 2.预算为政府取信于民获得财源之保证。 3.预算为政府实现财经政策之工具 。 4.预算为立法控制行政的手段 。 5.预算为政府会计之基础。 6.预算为审计监督政府的依据。 (三)预算之种类:预算依编制程序、以范围广狭、提出时机、收支项目、使用性质、编制方式、基金性质、内容性质等方式区分种类名词如次1.以编制程序而分(预算法第2条) (1
2、)概算:各主管机关依其施政计划初步估计之收支数额。 (预算法第23条) (2)预算案:政府预算编成后尚未经过立法程序者。(预算法第45条) (3)法定预算:又称预算法案,即政府预算经过立法程序而公布者。(预算法第51条)(4)分配预算:即在法定预算范围内,各机关依法按期分配实施之计划。(预算法第55条)2.以范围广狭而分(1)总预算(General Budget)(与普通基金预算类似):乃政府每一会计年度,各就其岁入与岁出、债务之举借与以前年度岁计剩余之移用及债务之偿还全部所编之预算谓之(预算法第17条第1项)。在编总预算时,岁入、岁出应以各单位预算之岁入、岁出总额及附属单位预算岁入、岁出之应
3、编入部分,一并汇整编入在内。(预算法第17条第2项) (2)主管预算:系各主管机关将所属机关以及本机关之单位预算,汇总编成之预算。(预算法第42条)(3)单位预算:a.可分为两种情形:其一,就公务机关言,系指有法定预算之机关单位之预算。其二,就特种基金言,乃指应于总预算中编列全部岁入、岁出之基金之预算。(预算法第18、37、40条)b.单位预算应编入总预算者,在岁入为来源别科目及其数额,在岁出为计划或业务别科目及其数额。但涉及国家机密者,得分别编列之。(预算法第40条) (4)附属单位预算:a.系指特种基金应以岁入、岁出之一部分编入总预算中之预算。亦可分为两种情形:其一,为营业基金预算,其应编
4、入总预算之部分,计有:盈余之应解库额及亏损之由库拨补额,与资本由库增拨或收回额。其二,为其它特种基金预算,其应编入总预算部分,计有:由库拨补额或应缴库额。(预算法第19、86条)b.附属单位预算应编入总预算者,在营业基金为盈余之应解库额及亏损之由库拨补额与资本之由库增拨或收回额;在其它特种基金,为由库拨补额或应缴库额(预算法第86条)。(5)分预算:在单位预算或附属单位预算内,按照机关别或基金别,所编之各个预算,乃为单位预算之分预算,或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预算法第20条与41条第2项) 3.以提出时机而分(1)年度预算:指政府机关在每一会计年度内所实施之预算,亦称普通预算或实行预算。(预算
5、法第11条)(2)临时预算:亦可称为假预算,指年度预算尚未经立法机关议定之前,而会计年度业经开始,特划定一极短期间,临时编订一项预算,以暂行于此一极短期间之预算。(预算法第54条) (3)追加预算:系于年度预算已经提出立法机关通过以后,发生意外事件,本预算未列有此项经费,或虽列有此项经费,但经费不足,必须提出追加经费的预算,这种在本预算外再提出之预算,称为追加预算。(预算法第79条)预算法规定,各机关因下列情形之一,得请求提出追加岁出预算:1.依法律增加业务或事业致增加经费时。2.依法律增设新机关时。3.所办事业因重大事故经费超过法定预算时。4.依有关法律应补列追加预算者。(4)特别预算:即凡
6、与一般会计分离,而行特别事业所实施之预算。 (预算法第83条)预算法规定,有下列情事之一时,行政院得于年度总预算外,提出特别预算: (1)国防紧急设施或战争。 (2)国家经济上重大变故。 (3)重大灾变。 (4)不定期或数年一次之重大政事。4.以收支项目而分(1)岁入预算:系各级政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之一切收入,但不包括债务之举借及以前年度岁计脸余之移用。一般系作为支应岁出计划之财源。(预算法第6条)(2)岁出预算:系各级政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为完成施政计划所需之一切支出,但不包括债务之偿还。(预算法第6条) (3)融资调度数预算:包括债务之偿还(债务还本支出)、以前年度岁计剩余之移用及债务之举借
7、(公债及除借收入)。5.以使用性质而分(1)资本门预算:a. 岁入,其中减少资产及收回投资为资本收入,应属资本门预算。b.岁出,其中增置或扩充、改良资产及增加投资为资本支出,应属资本门预算。(预算法第10条)(2)经常门预算:除资本门预算外之经常收入或经常支出均属经常门预算。(预算法第10条)6.以编制方式而分(1)单式预算(单一预算):系将国家财政一切收支,并不论其性质均编入一本总预算之内。(预算法第17条)(2)复式预算:系将国家财政收支,按其性质之不同,分编两个预算。一为普通预算,或称经常预算。包括一般性经常费用,概以租税收入应付之。一为资本预算,或称投资预算。包括一切公共投资费用,多以
8、发行公债方式筹付之;经常预算,系本量入为出原则编列,避免寅支卯粮(采预算平衡观念)。(预算法第23条)。资本预算,系本量出为入原则编列,且资本支出兴建完成后,将可采受益者付费及使用者缴费原则还本付息,以避免拖垮财政(为赤字预算观念)。7.以基金性质而分 (1)费用预算:依构成计划之成本要素(即各项费用之用途别)为基础所编制之预算。由于是最早较具系统与完备之预算编制制度,且简易便行,曾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在预算制度发展过程中,历时最久,故亦称为传统式预算(Conventional Type Budget,简称CTB)。(预算法第37条) (2)绩效预算:依业务及工作计划或依职能为基础,选定工作单
9、位,测定工作数量,估计工作成本,然后据以编制预算。因其可预示工作之绩效,故称绩效预算(Performance Budgeting,简称PB)。(预算法第37条) (3)企划预算:依中长期计划为基础,就其全部计划之内容、经费总额、执行期间及各年度之分配额予以列明,再依各年度之分配额,编列各该年度预算。由于资源有限,上项中长期计划须先树立国家远大而明确之目标,然后依决策理论,应用系统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管理科学技术,从备选方案中产生最为经济有效之长期计划方案为基础,再据以编制预算,故亦称设计计划预算(Planning Programming Budgeting,简称PPB)例如目前办理中之各级政府
10、中程(4年)计划。(预算法第33、34、39、85条) (4)零基预算:依新年度重新被评估选定之计划为基础,根据预期之政策目标与业务水准,将所拟实施之每项计划,分别视为一项决策案(Decision Package),均自零点开始,以系统化分析,重新予以评估,并依重要程度排列优先级,做整体之规划,编制预算,使有限资源达到最合理之分配,发挥资源运用之最大效果。由于系自零点开始编制预算,故称零基预算(zero Base Budget,简称ZBB)。(预算法第28、43条)8.以内容性质而分 (1)普通基金预算:总预算、单位预算中、除属于特种基金之预算外,均为普通基金预算。 (2)特种基金预算:包含a
11、.营业基金预算、b.债务基金预算、c.作业基金预算、d.特别收入基金预算、e.资本计划基金预算、f.信托基金预算。(四)预算之原则及目的: 1.预算之编制及执行应以财务管理为基础,并遵守总体经济均衡之原则(预算法第1条第3项)。 2.预算以提供政府于一定期间完成作业所需经费为目的(预算法第1条第2项)。(五)预算与组织(机关单位)关系:1.预算组织之形成 每一个政府(或定义为公法人或自治团体)必有一个普通基金与或多或少的专款专用特种基金及受益者付费使用者缴费的特种基金,而每个基金的收支为符合民主法治,必须由行政部门予以编造预算送经立法部门审议通过后始得执行。2.机关之结构及组织 政府系由各机关
12、(即各级机关)组成(机关组织),每个机关单位有一个本机关及数个所属机关,如交通部及所属民用航空局、电信总局、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观光局、中央气象局、台湾区国道高速公路局、台湾区国道新建工程局、高速铁路工程局、铁路改建工程局、台湾铁路管理局、公路总局、台湾汽车客运股份有限公司、运输研究所、基隆港务局、高雄港务局、台中港务局、花莲港务局等所组成;无所属机关者,本机关自为一机关单位,如高雄市政府兵役处,上项本机关为该机关单位之主管机关(预算法第3条);机关又可归类为三种类型:(1)公务机关(2)公有营(事)业机构(简称事业机构)(3)公立学校、医院等非营利团体。至上项预算如何编造呢?以我国各级政府
13、为例,通常系先由该政府的所属机关编制机关预算,再将机关预算汇总成政府的总预算。3.各级机关单位之分级 各级机关单位之分级,由中央主计机关定之。(预算法 第3条第3项),兹以中央政府机关单位为例,说明其分级情形如下图: 總統府一级机关考試院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監察院二级机关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三级机关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市國稅局高雄市國稅局四级机关臺南縣分局屏東縣分局高雄縣分局(六)基金与机关之关系:1.基金系一独立之财务及会计个体,所谓独立之财务及会计个体,系指该基金有一套自相平衡的独立会计系统,且有其资金来源及资金运用。上项资金来源可能包括公库拨充之资本、基金负债
14、之增加、基金之经常收入及资本收入;至资金运用可能包括资本之减少,基金负债之减少、基金之经常支出及资本支出等。 2.依据行政院民国74年11月7日台(74)组一字第081号函转引69年7月17日函,释示机关(或机关单位)之构成要件为:依法设置、对外行文、独立编制、独立预算等四项,分述如下(1)依法设置:设立时有法源依据,如高雄市政府工务局新建工程处系依高雄市政府工务局新建工程处组织章程设立,该章程又系依高雄市政府工务局组织章程第8条规定订定。(2)对外行文:以机关(条戳)或首长名义对外部机关单位、公司行号或民众函文。(3)独立编制:依设立时法源依据,其员额编制表送铨叙部核定有案者,如上揭高雄市政
15、府工务局新建工程处编制表列94年职员159人(4)独立预算:依法设置之机关,其每年得依预算法令编制单位预算并同总预算送立法机关审议及执行。3.基金个体与机关个体基金个体:系指政府之资源,依特定目的划分为独立的个体,各别设置一套自行平衡的帐目,互不相混。 机关个体:系指各机关就其组织职掌,管理基金的全部或一部的事项,从而形成机关个体。如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主管之高雄市教育发展基金,系由机关个体:教育局(其本局亦列有普通公务单位预算)管理高雄市教育发展基金,该基金又包括所属各级学校146个分基金构成。4.机关与基金的关系所形成预算组织,以图形说明如下:總預算 主管預算主管預算補助支出主管預算主管預算融資調度數第二預備金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單位預算單位預算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