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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责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并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分管领导责任。,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四)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劳动工具、劳动防护用品和自救器材,保证作业环境符合安全卫生标准;(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八)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