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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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借款,合同诈骗 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作者简介:叶萍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陈某合同诈骗案 被告人陈某和他人共同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人陈 某系实际出资人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XX 年9 月 30日,被告人 陈某用本人 XX 年已经出卖的房子和四十万元的空头支票作 抵押 , 通过中间人 , 与被害人牟某某签订借款协议 ,

2、 骗取牟 某某人民币三十万元 , 还款日期为 XX 年 3 月 30 日. 陈某在 借款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公章 . 牟某某将三十万元于 当天汇入陈某公司的账户 , 陈某当天就通过银方式支出 元, 其中十万元用于个人支出 ,其他去向无法查明 . 后陈某不予 还款,下落不明,直至XX年7月6日被中间人发现后扭送至 公安机关 . 检察机关以陈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 诉 , 法院判决 陈某犯诈骗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 , 罚 金人民币二万元 . 判决理由是:被告人陈某在诈骗牟某某钱 财过程中 , 虽然与牟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 , 但该合同并未体 现市场交易行为 , 亦非扰乱市场经济秩

3、序 , 因此不符合合同 诈骗罪中 合同 的范围 , 被告人陈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 罪构成.案例二:周某某合同诈骗案 被告人周某某用伪造的房产证做抵押与被害人张某签 订借款协议书 .骗取张某人民币 18 万元. 后张某到朝阳区房 管局核实房屋产权时被告知房产证系伪造的 , 发觉被骗遂报 警 . 后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 . 检察机关以周某某涉嫌犯 合同诈骗罪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 法院以被告人周某某犯 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 元。上述两个案例的基本事实和犯罪手段基本一致, 但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 , 因此引出实践中困扰司法实务部门的一 个问题 : 以借款合同形式

4、实施诈骗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二、分歧观点实践中 , 对以借款合同形式实施诈骗的行为, 主要存在如下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 , 应当定诈骗罪 . 理由是借款合同虽有 合同形式 , 但是与普通民间借贷中借条的性质一样 , 公民个人之间进行类似借 款协议 ,不能体现市场交易性质 , 不是合同诈骗罪的 合同, 应当认定为个人之间的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 , 应当定合同诈骗罪 . 理由是通过借款 合同形式进行的诈骗 , 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 , 履行合同过程 中发生的行为 , 同时伴有抵押 , 质押等特殊的担保形式 , 此类 合同不等同于普通民间借贷中的 借条, 能够体现一定的市 场交易特征 , 应当认定

5、为合同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 , 如果是自然人实施的行为 , 应当定诈 骗.理由基本同第一种意见 ;如果是单位实施的行为 . 应当定 合同诈骗罪 , 因为单位的参与使得整个借款合同的性质发生 了变化 ,就具有了市场交易的性质 , 体现市场经济秩序 . 而且 诈骗罪没有单位犯罪 .三、评析意见 我们在实践中同意第二种意见 , 主要理由如下 : 首先 , 不应当以犯罪主体是否单位或个人来判断合同诈 骗或者诈骗 . 第三种意见认为 , 如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一方 或双方是单位的 , 就能够体现市场交易性质 . 如陈某合同诈 骗案中 , 法院在审查时就认为 , 如果陈某是以单位名义签订 合同并将借款直

6、接用于单位经营 , 那么其借款的行为就能体 现市场经济秩序性质 , 就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 但事实上 陈某并未将借款用于单位经营 , 而是用于个人支配使用 , 故 无法认定为单位犯罪 , 也就无法体现市场交易的特征 , 不符 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笔者认为 , 这种观点有待商榷 .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并未规定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或者 被害人一方必须是单位 , 这不是合同诈骗罪的必要条件 . 通 过对合同的主体进行界定 , 即将个体工商户 , 农村承包经营 户之外的自然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排除在合同诈骗罪之外来 , 同一个行为 , 如果单位实施是合同诈骗罪 . 而自然人实施就 变成了诈

7、骗罪 , 显然违背了立法原意 , 不符合现行的法律规 定.其次, 不应当以合同内容是否系原经济合同法(已作废)规定的 经济合同 来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理由如下:虽然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渊源看 , 合同诈骗罪中的 合同 似 乎仅指原经济合同法 规定的经济合同 , 因为 1997 年的 刑法颁布前 , 有关的司法解释曾有这样的表述 . 但是应当 注意到 ,修订后的刑法第 224 条在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罪 状时, 并没有继续沿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说法 ,而只用了 合同 一词.而原有的经济合同法 已经废止 ,现行的合同法 已经不再出现经济合同一词 , 而是使用 民事合同 . 合同法 第 2 条规定 : 本法所

8、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 法人 , 其 他组织之间设立 ,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婚姻, 收养,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能是身份合同 , 因为身份合同受到侵犯后 , 其侵犯的客 体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因此. 对利用身份合同实施 诈骗犯罪的 . 只能以诈骗罪处理 . 通过对合同的内容进行界 定即将合同诈骗罪中 合同 界定为在市场经济中交易的合同也不科学 . 因为按照合同法的有关立法解释 , 社会经 济 指的实际上就是 市场经济 . 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顾昂 然在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草案) 的

9、说明中提到 ,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 由此一来 , 对合同诈骗罪作出的司法解释如要将合同法中的合同再 分为市场交易与非市场交易两种类型 , 恐怕不但实践中难以 操作, 而且也有违背立法原意之嫌 .显然,司法实践部门也注 意到了这一点 . 在法院系统的指导意见和实务操作指导书中 , 也有如下表述 .关于合同诈骗罪中的 合同 , 应结合本罪的 侵犯客体和立法目的进行具体理解和把握 . 合同诈骗罪规定 于刑法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中, 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 ,而且侵犯 国家合同管理制度 , 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因而合 同诈骗罪中的 合

10、同, 必须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 .以维 护正常市场秩序为宗旨的现行合同法基本涵盖了绝大部分 民商事合同 , 对各种民商事合同行为进行了规范和调整, 其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 合同 不应再以典型的 经济合同 为 限 , 同时 , 不能认为凡是行为人利用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 进行诈骗罪的 , 均将构成合同诈骗罪 , 与市场秩序无关以及 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各种 合同, 协议, 如不具有交易性 质的赠予合同 , 以及婚姻 , 监护 , 收养 , 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 的协议 ,主要受劳动法 , 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 , 行政合同等 ,一般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 合同. 构成犯罪的 , 应以诈 骗罪处理 .

11、 但是 . 由于这一掌握标准确实仍有难以把握的地 方, 因此实践中难免出现分歧 . 陈某案中 , 法院认为 , 此类民 间借款合同的性质与借条一样 , 虽有合同形式但不是市场交 易行为 ,不能体现市场经济秩序 , 故不是合同诈骗罪 .笔者也 认为, 一般利用生活消费民事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应定性为 普通诈骗 , 而非合同诈骗 , 如日常生活中一方虚构事由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 , 通过借条方式骗取借款后不还的行为 , 一般 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但陈某案中 , 借款是以房屋和支票作抵押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出现 , 显然不能等同于一 个简单的借条 , 合同规定了借款形式 , 期限 , 利息 ,

12、并约定了 担保形式 , 显然这一借款形式已经超越了日常生活消费领域 的民事行为而是一种商事经营领域的商事行为 , 而嫌疑人往 往是通过在担保形式作假来虚构偿还能力骗取借款, 其行为就是利用了借款合同这一特定的形式来进行诈骗 , 因此完全 符合刑法第 224 条第( 二 ) 项合同诈骗罪中在签订 , 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伪造 , 变造 , 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 骗取对 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特征 .最后 , 我们在实践中也应当避免另一个极端, 即见合同就定合同诈骗罪 . 我们也要审查合同在该犯罪行为中是否起到了关键作用.实践中, 司法机关也认为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 利用合同 诈骗

13、, 如果行为人虽然与被害人签订了合同 , 但并非是利用 合同进行诈骗 , 而是虚构其他事实或隐瞒其他真相获得被害 人财物的 , 应定性为普通诈骗 . 而非合同诈骗 . 如在很多诈 骗案件中 , 犯罪嫌疑人虚构了开矿 , 办事等各种虚假事由已 经骗取了被害人信任 , 期间签订了各种协议 , 但是这些协议 只是对某一阶段事实的一个证明 , 并非取财的关键 , 我们认 为这种情形下就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 如我院办理的丁某 某诈骗案中 , 丁某某虚构了借用房屋抵押周转资金的事由与 被害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取得房产 , 虽然有房屋买卖合同 但被害人并非想履行该合同 , 丁某某也不是利用该合同来进 行

14、诈骗 ,因此该案应当定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篇二:合同诈骗 , 借款合同 篇一: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认定以借款合同形 式进行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 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认定 以借款合同形式进行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经济与 法 作者简介:叶萍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陈某合同诈骗案 被告人陈某和他人共同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人陈 某系实际出资人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XX 年9 月 30日,被告人 陈某用本人 XX 年已经出卖的房子和四十万元的空头支票作 抵押 , 通过中间人 , 与被害人牟某某签订借款协议 , 骗取牟 某某人民币三十万元 , 还款日期为 X

15、X 年 3 月 30 日. 陈某在 借款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公章 . 牟某某将三十万元于 当天汇入陈某公司的账户 , 陈某当天就通过银方式支出 元 , 其中十万元用于个人支出 ,其他去向无法查明 . 后陈某不予 还款,下落不明,直至XX年7月6日被中间人发现后扭送至 公安机关 . 检察机关以陈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 诉 , 法院判决 陈某犯诈骗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 , 罚 金人民币二万元 . 判决理由是:被告人陈某在诈骗牟某某钱 财过程中 , 虽然与牟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 , 但该合同并未体 现市场交易行为 , 亦非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 因此不符合合同 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 , 被告人陈某的行为符合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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