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相关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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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相关条款无效 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效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泰姜民初字第 1267 号 原告:高建军,男。 委托代理人:王金章、钱中美,江苏创业者律师事务所 律师。被告:姜堰市远大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在姜堰市梁 徐镇林野村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荣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蓉,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建军与被告

2、姜堰市远大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9月30日立案受理,被告于XX 年 10 月 14 日提出反诉。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江学道适用简易 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XX年12月13日原告申请进行司法鉴定致本案审理 中断,后因原告撤回鉴定申请,本案恢复审理。原告的委托 代理人钱中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顾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XX年12月8日,原、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1 份,该合同约定,原告自 XX 年 1 月 1 日进入被告处工 作,月工资 6000 元,被告负担原告部分社保缴费补贴 8000 元/ 年 ; 另约定被告给予

3、原告离开原单位的补偿金10 万元,XX年底前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自XX年1月1日进入被告处工作,但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资及补偿金等费用, 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于 XX年6月底向被告提出书面解除 劳动合同。同年 7月 2日,原告向姜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该委作出仲裁裁决,原告不服该 裁决。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 36000 元、社会保险补贴 4000 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8000 元、赔偿金 36000 元,约定补偿款 50000 元,合计 144000 元,被告承担本案 诉讼费用。被告辩称: 1 、被告不存在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2、原告请求支付的社会保险

4、费用不属于法院处理范围。双方约定 补贴社保费用是无效条款,因为该条款违反了强制性规定, 社保费用不得发给本人,应当向社保局缴纳。因为原告已经 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在西安参保,被告无法给原告参保。就 同一事项双重享受国家保障, 不符合社会主义保障理由。 3、 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诉请不应当得到支持,因 为原告违反被告的规章制度,被告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先, 被告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在后。4、加付赔偿金不属于法院管辖的范畴,法院不应当受理。5、被告不应当给付原告补 偿款 50000 元,出具欠条的曹德彬不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在没有单位授权的情况下出具欠条是个人行为,欠条是无效 的。原、被告约

5、定给付 10 万元补偿款是基于原告与原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并在被告单位服务满 10 年的情况下 所给予的补偿。而原告在与被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与 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是欺诈的行为, 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该劳动合同的第 32 条应为无效条款。原告在仲裁庭审中, 仲裁员询问时,原告回答的是已经解除,更进一步证明了给 付补偿款的前提是原告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被告不 应当给付原告补偿款,原告应当将领取的补偿款予以返还。 综上,原告各项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原告诉称:反诉原告高薪聘请反诉被告到本单位上班,双方于XX年12日签订劳动合同1份,其中约

6、定:因反 诉被告与西安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到反诉原告单位工作,反 诉原告同意补偿其 10 万元。合同签订后,反诉被告成为单 位唯一一名焊接专业人员,其进入本单位工作后,反诉原告 发现其技术不过关,工作严重失职,给反诉原告造成重大损 失。反诉被告接到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的通知后,于XX年6月17日开始无故旷工,XX年6月24日反诉原告以反诉被告 无故旷工 3 天以上违反了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了与反诉被告解 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通过留置送达和张贴公告的方式送达反诉被告。反诉被告提出劳动仲裁,在庭审过程中,经姜堰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得知反诉被告于 XX 年 7 月才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反诉

7、原告认为,反诉原告 与反诉被告通过书面合同约定,反诉被告与原单位解除劳动 合同的前提下方可获取补偿款,而反诉被告于 XX 年 1 月 1 日开始履行与反诉原告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XX年7月才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欺诈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 原则。请求确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所签订的 劳动合同书 第三十二条无效 ; 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已给付的 5 万元补 偿款;免除劳动合同书第三十二条约定的再于XX 年 12月 30 日反诉原告给付反诉被告 5万元补偿款的义务 ; 诉讼费 用由反诉被告承担。反诉被告辩称:反诉状中称反诉被告是唯一一名焊接人 员不实,反诉原告所称的不合格产品是否反诉被告所生产

8、、 给反诉原告造成重大损失等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反诉原告称 反诉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说法不符合事实。XX年反诉被告已向原单位要求辞职,XX年1月进入反诉原告工作至 XX年6月。XX年2月,反诉被告原工作单位就已经停发反诉被 告的社会保险。后因在反诉原告处工作繁忙,原工作单位辞 职审批手续繁琐等原因,一直到XX年7月才将辞职手续办理完毕。首先,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并不能就当然的 推出反诉被告一定要在 XX 年 1 月 1 日前办理与原单位解除 劳动合同才能拿到 10 万元补偿。其次,本条款订立是为了 补偿反诉被告从原单位辞职所给予的工龄补偿等损失,同时 要求反诉被告必须在反诉原告处工作而不得

9、再在原单位工 作,反诉被告主观上并无违背诚实信用的恶意。况且,反诉 被告早已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反诉原告再提出反诉被 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说法不实。综上,反诉原告的说法于法 无据,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经审理查明:一、原告与被告于 XX年12月8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 份,合同期限从XX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劳 动合同书第十二条约定,由原告以其月基本工资为缴费基 数自行办理社会保险,应由被告负担的部分被告每年给付原告 8000 元; 第三十二条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增加下列 内容:因原告与西安原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到被告单位工作, 被告同意补偿原告人民币拾万元,XX年12月底前补

10、偿伍万元,XX年12月30日补偿伍万元,如果被告不能长期支付兑 现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支付条款,原告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 同,补偿款也不返还。如原告违约,应如数退还不是服务期 的补偿款。二、被告于XX年1月25日付给原告伍万元补偿款,余 款伍万元被告于 XX年2月10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三、原告原系西安西开高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XX 年 7 月,原告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将社会保险 关系从西安西开高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转移至西安市置业 介绍服务中心缴纳。四、原告月工资标准 6000元;XX年1月10日,原告一 次性从被告处领取 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期间的 工资及社会保险费

11、80000元;XX年2月10日,原告一次性从 被告处领取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及 社会保险费80000元;XX年2月10日,原告代替其配偶张卫 一次性从被告处领取工资 40080元;XX年2月11日,被告通 过银行打卡的方式向原告配偶张卫银行卡转入 30000 元,被 告单位财务凭证显示, 该 30000 元中 24000 元系预发原告 XX 年度工资,6000元系预发原告配偶张卫 XX年度工资。五、自XX年6月18日起,原告未经请假连续旷工。同 年 6月 24 日,被告以原告旷工已达 3 天以上为由作出解除 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书面决定,通过留置、拍照的方式送达原 告。同年

12、 7月 1 日,原告以被告拖欠其工资为由提出与被告 解除劳动关系,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被告。同年 7月 2 日, 原告以被告拖欠其工资等提起仲裁申请,后不服仲裁裁决向 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XX年6月1日,被告已就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 征得职工同意。在考勤制度的第二条明确规定,职工未经批 假而休假者, 视为旷工, 旷工三天以上予以辞退。 规章制度、 考勤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后,被告以张贴上墙的方式对 全体职工进行了告知,当日还要求职工在规章制度告知签 收表签字。本院认为: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 36000 元的诉请, 被告认为:XX年2月10日、11日,被告以支付现金和打卡 的方式共计付给原告

13、70080 元,其中 40080 元系原告妻子张 卫XX年2月至XX年2月期间的工资,30000元中有6000元 系预发原告妻子张卫 XX年度的工资,24000元系预发原告高 建军的工资。被告提供领款凭证证明原告高建军代替原告妻 子张卫领取XX年 2月至XX年 2月期间工资40080元的事实。 原告对被告通过银行打卡的 30000 元有异议。原告先后给出 了两种不同的说法。第一次在仲裁开庭时,原告认为被告于 XX年2月10日支付了 10080元,同年2月11日被告又通过 打卡的方式一次性支付余款30000元,30000元包含在 XX年2月 10日应由被告支付的 40080元内。所以被告仍然拖欠

14、原 告XX年2月至6月期间的工资未付。第二次在一审诉讼期 间,被告认为,对农业银行的 30000 元汇款,这是曹德彬还 给高建军的 50000 元欠款。本院认为, 原告对银行打卡 30000 元存有异议,前后说法不一,缺乏证明力。被告则通过持有 原告高建军签名的领款凭证、银行打卡回单来加以证明其主 张,被告提供的书证证明力大于原告口头陈述的证明力,故 本院对原告所述被告未支付其XX年2月至6月期间工资的说法不予采信,对被告预发原告XX年度24000元工资的事实予以确认。 据此本院确认, 被告已预发原告 XX 年度 24000 元,依照原告月工资标准 6000 元计算,被告还应支付原告 XX年2

15、月至6月期间的余下工资 1XX元。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加付赔偿金 36000 元之诉请,按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三条的规定,法院有权就加付赔偿金作出处理。加付 赔偿金的数额以拖欠的工资 1XX元为基数,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的幅度内酌定为720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社会保险补贴 4000 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社会保险制度是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 门组织和管理,劳动者及其所在单位共同承担缴费义务,使 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经济 帮助和补偿而制定的社会保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 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用, 是用人单位和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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