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财务知识}教育部留学贷款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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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留學貸款簡介序簡介留學貸款問與答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附錄一】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附錄二】各承貸銀行名稱及地址【臺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土地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玉山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序配合國家發展需要,本部近年積極推動鼓勵學生攻讀外國高等教育機構碩、博士學位。本部近年不斷研議增設鼓勵雙向留學措施,重要政策之即93年8月經行政院核定,首度開辦留學貸款,至98年12月止,貸款人數已逾6,800人。本貸款開辦以來歷經辦法及作業要點之多次修正,為使社會大眾了解留學貸款之申貸程序及相關規定,本手冊彙集教育部補助留學生

2、就學貸款辦法及作業要點、簡介、常見問答、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等重要資訊,特別是其中的問答,是本部同仁根據歷年來承辦相關業務時所整理彙集的,相信對有意申辦的學生有所幫助。出國留學,除了是學識上的精進,更可以增廣見聞,對任何一位有機會、有能力出國求學的學生而言,是自我成長的絕佳體驗。為了避免部分學生因經濟因素而放棄出國留學的機會,本部特別規劃辦理留學貸款,於95年8月根據承辦的經驗,針對學生的還款能力與承貸銀行協商放寬延後償還本金,延後期間最長為一年,及96年10月放寬家庭年收入門檻,並於98年7月提高貸款額度、延長貸款期限、增訂原辦理本貸款修讀碩士學位完畢後,繼續修讀博士學位者,得向承貸銀行

3、申請延長貸款期限,及延後償還本金最多得申請三次等,期能造福更多學子。祝福每一位順利圓夢出國留學的同學,也希望各位能在學成後,回國貢獻。部長留學貸款簡介一、 補助對象及條件:1、本貸款對象之留學生應為我國國民,於我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且領有證明文件,出國全時修讀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博士學位,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1)留學生家庭年收入數額為新臺幣一百四十五萬元以下。(2)留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有二人以上出國留學。2、未曾貸有本部就學貸款;或曾貸有本部就學貸款但已結清。3、領有我國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其領受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期間尚未結束者

4、,不得申貸。4、留學生於本貸款寬限期內再取得我國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者,自其領受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之日起,停止其原貸款之政府利息補貼。二、 承貸銀行:臺灣銀行、玉山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北富邦銀行等七家銀行。三、 貸款額度:修讀碩士學位者,貸款總額度為新臺幣九十萬元,修讀博士學位者,貸款總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修讀碩士學位者,第一年貸款上限為新臺幣五十萬元,第二年貸款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九十萬元。修讀碩士學位學制為一年以內完成者,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九十萬元。修讀博士學位者,第一年貸款上限為新臺幣八十萬元,第二年貸款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一百六十

5、萬元,第三年貸款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二百萬元。四、 貸款期限:修讀博士學位者,貸款期限最長十六年,含寬限期四年;修讀碩士學位者,貸款期限最長十年,含寬限期二年。五、 利息負擔:1、家庭年收入為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含)以下者,於寬限期貸款利息由政府全額補貼。2、家庭年收入為超過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含)以下者,於寬限期貸款利息由政府半額補貼,餘半額利息由留學生自行負擔。3、家庭年收入為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至一百四十五萬元(含)以下者,於寬限期貸款利息由留學生自行負擔。六、 貸款攤還:1、寬限期屆滿之日起,由留學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2、留學生於本貸款寬限期屆滿開始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6、之日起,因其年收入未達每年碩、博士貸款合計應攤還本息之二倍,且已結清逾期款者,得提出切結書及相關收入證明文件,向承貸銀行申請經同意後,延後償還本金,每次延後期間最長為一年,最多得申請三次;貸款期限不變。延後償還期間之利息由其全額負擔。七、貸款利率: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加碼計算後浮動計息;其加碼後之利率由本部公告之;加碼數由本部適時檢討調整。留學貸款問與答一、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以下簡稱留學貸款或本貸款)何時開辦?辦理本貸款之銀行有幾家?答:本貸款於九十三年八月一日開辦。辦理本貸款之銀行有臺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玉山銀行、中國信託

7、商業銀行、台北富邦銀行等七家銀行。二、留學貸款額度為何?答:修讀碩士學位者,貸款總額度為新臺幣九十萬元,修讀博士學位者,貸款總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修讀碩士學位者,第一年貸款上限為新臺幣五十萬元,第二年貸款加計第一年已貸款數額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九十萬元。修讀碩士學位學制為一年以內完成者,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九十萬元。修讀博士學位者,第一年貸款上限為新臺幣八十萬元,第二年貸款加計前一年已貸款數額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第三年貸款加計前二年已貸款數額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二百萬元。例一:以98/9/1為申貸碩士貸款第一次撥款日為例,須到99/9/1始可撥付第二年款項。例二:某甲於97/10赴美就讀碩士課

8、程,於98/10申貸留學貸款,就學期間僅餘一年,僅能撥付第一年貸款上限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例三:某乙於96/10赴美就讀博士課程,於98/11申貸留學貸款,就學期間僅餘八個月,僅能撥付第一年貸款上限為新臺幣八十萬元。例四:某丙於96/1赴美就讀博士課程,於98/1申貸留學貸款,就學期間僅餘二年,僅能撥付第一年貸款上限為新臺幣八十萬元及第二年貸款加計前一年已貸款數額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前二項碩、博士貸款,以各申請一次為限。三、本貸款期限為何?寬限期為何?答:1、修讀博士學位者貸款期限最長十六年(含寬限期四年),所謂寬限期四年,指就學期間四年內,無須償還本金之期間。2、修讀碩士學位者貸款期

9、限最長十年(含寬限期二年),所謂寬限期二年,指就學期間二年內,無須償還本金之期間。3、寬限期自第一次撥貸之撥款日起算。四、修畢碩士學位後繼續修讀博士學位且續借貸款者,可否延長貸款期限及寛限期?答:修畢碩士學位後繼續修讀博士學位者,於取得原保證人之同意,得向承貸銀行申請並經其依本辦法審查同意後,得延長貸款期限及寛限期。最長得與修讀博士之貸款期限及寛限期相同,即申請延長後得暫緩償還本金,並延至博士貸款寬限期屆滿再償還,貸款到期日亦得延至與博士貸款到期日相同,延長後寛限期之本金暫緩繳納,利息由留學生負擔。例:某甲於93/10/1貸得碩士學位之留學貸款(以下簡稱碩士貸款),於95/10/1寬限期屆滿,

10、按月攤還本息中,應於101/10/1期滿還清。(以舊制某甲就讀碩士學位二年且申請借款期限8年為例)因再度於98/8/10貸得博士學位之留學貸款(以新制某甲申請就讀博士學位四年且申請借款期限十六年為例),則可向銀行申請展延,將碩士貸款本金延至102/8/10起再按月償還,至114/8/10還清。該碩士貸款展延期間(98/8/10102/8/9)利息由留學生按月繳交。五、本貸款寬限期之利息負擔為何?答:1、家庭年收入為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含)以下者,於寬限期貸款利息由政府全額補貼,寬限期屆滿後,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2、家庭年收入為超過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含)以下者,於寬限期貸款利息

11、由政府半額補貼,餘半額利息由留學生自行負擔,並自貸款撥款日次月起按月繳付。寬限期屆滿後,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3、家庭年收入為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至一百四十五萬元(含)以下者,於寬限期貸款利息由留學生自行負擔,並自貸款撥款日次月起按月繳付。寬限期屆滿後,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六、申請留學貸款之資格?答:1、本貸款對象之留學生應為我國國民,於我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且領有證明文件,出國全時修讀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博士學位。2、留學生家庭年收入數額為新臺幣一百四十五萬元以下或留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有二人以上出國留學者。3、未在國內貸有本部就學貸款;或曾

12、貸有本部就學貸款,而已還清者。4、如為我國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其領受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期間尚未結束者不得申貸。七、本貸款辦法第四條規定所指同等學力之認定標準為何?答:本貸款辦法所稱同等學力其認定標準適用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2條及第3條有關國內高中及大專校院同等學力認定之標準,但大陸、國外高中及大專校院畢業或肄業者不符合本貸款辦法貸款對象資格。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辦法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之法規檢索輸入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即可查詢。網址http:/law.moj.gov.tw/八、申請本貸款時應檢附之相關文件?答:1、我國政府立案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證書影本或同等學力

13、證明文件。(大專校院包含五專、四技二專)2、留學生護照影本。3、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博士班入學許可或已實際出國就讀之在學證明文件。但因欠缺財力證明而無法取得正式入學許可者,得以原則同意入學證明代之。(該等文件為英文以外者,應由政府立案之翻譯社譯為中文。)4、留學生及保證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申請日前三個月內戶籍謄本。5、留學生已出國就讀,無法親自辦理本貸款者,應檢具國內公證人或國外公證人或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之授權書、外交部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該留學生入出國紀錄等相關文件,及其他承貸銀行規定應檢附之文件,委託他人代為辦理。6、稅捐機關出具

14、之留學生全戶最新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7、依本貸款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留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有二人以上出國留學申請者,應另檢附其他兄弟姐妹出國留學在學證明,尚未入學者得以入學許可證明文件代之。8、受領公費期間已結束,經原核派機關核准自費在國外進修者,應檢附該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九、以在學證明文件申請本貸款者,其所謂在學證明文件之定義為何?答:在學證明文件,應由留學生就讀國外學校提供,並應載明該生所就讀系所、學位,及修業年限起迄時間。十、申請本貸款家庭年收入數額如何認定?答:(一)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家庭年收入數額,由本部參考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授權行政院訂定之每年國民住宅出

15、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訂定。(二)戶籍所在地之稅捐機關出具之全戶最新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包括薪資、銀行利息、營利、股利等之所得總額)正本據以認定。(三)所謂全戶最新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留學生本人為單身者,應與父母合計家庭年收入。2、留學生本人未婚而其父母離婚者,為其與父或母之一方合計之家庭年收入。3、留學生未婚而其父母皆死亡者,為其本人之年收入。4、留學生本人已婚者,則與其配偶合計家庭年收入。5、留學生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年收入。十一、本貸款之申請人為何?如果留學生在國外是否可委託在臺親友代為申請?答:本貸款應由留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留學生已出國就讀,無法親自辦理本貸款者,應檢具國內公證人或國外公證人或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之授權書,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該留學生入出國紀錄等相關文件,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十二、本貸款是否須有保證人?保證人之資格為何?答: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須有保證人,而留學生之配偶不得為保證人。保證人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應具完全行為能力及無不良信用紀錄,並經銀行認可具有保證能力之人。十三、本貸款之利率為何?答: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加碼計算後浮動計息;其加碼後之利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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