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类办法》再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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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分类办法再解析调整了体例 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整体结构以海关对企业管理类别评定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为主线,采用总分则体例。除对实体内容细化外,还将应当向管理相对人公开的程序性规定一并明确。海关总署根据守法便利原则单独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独立于办法之外,配套相关法律文书和格式文本以海关总署公告对外发布。扩大了适用范围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对外贸易的主体,而随着报关专业化程度提高,部分关区代理报关已达90以上,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规范与否,已成为影响通关效率的重要因素。因此,企业分类主要针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但基于实践以及AEO制度转化为国内制度

2、的多重考虑,办法对其适用对象,除明确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外,还规定“其他企业的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为将来扩大适用对象范围预留空间。同时明确,在海关登记的加工生产企业,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施分类。明确了分类根据办法将分类的根据调整为:1、守法状况,包括走私、违规、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拖欠海关税款、所属执业报关员的守法和记分情况等。2、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包括财务管理、单证管理和企业内控制度等。对于AA、A类企业还提出了贸易安全方面的要求,AA类通过验证稽查予以认定,与AEO相衔接。3、海关监管记录,包括报关差错,稽查处理,配合海关监管,办理加工贸易备案、

3、核销相关手续情况,以及办理注册登记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的及时性、规范性等。4、海关统计记录,包括贸易统计和单项统计,企业的进出口值和加工贸易结转量、报关业务量等。第1、3项主要考察企业的守法状况和进出口行为的规范程度,是企业分类的基础标准;第2项考察企业执行海关管理要求、内部控制和贸易安全(AA、A类)等方面的情况,据此作为企业申请适用相应管理类别的重要依据,并通过验证稽查对AA类管理类别予以认定;第4项作为企业类别适用的入门标准,以便于合理配置海关管理资源,确保分类管理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管理对象,减轻通关监管压力。需说明的是,为与国家信用体系相衔接,新办法对AA类、A类企业条件作出了在相关

4、行政管理机关无不良记录的规定。新增了类别设置考虑到新办法既要整合通关便利措施批示、转化AEO制度为国内立法,又要发挥高类别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同时兼顾与原办法的衔接,故新办法在原有A、B、C、D四个管理类别的基础上,新增AA类管理类别,从高到低划分为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其中AA类增加了贸易安全内容和要求,为与AEO衔接预留空间。提出了类别不同时管理措施适用原则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报关企业报关两者类别不一致时,原则上各自实施。如果发生交叉,考虑到对AA、A类报关企业给予的是优先办理手续的便利,为引导报关企业守法自律,激发其争取高类别的积极性,办法规定在管理措施实施上,只要其不代理

5、C、D类企业的货物,均按照报关企业的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同时,为防止C、D类企业通过委托代理关系逃避海关监管,规定代理关系中只要有一方为C、D类企业,则按照较低的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同理,关于加工贸易委托加工问题,办法规定:“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的,海关对该加工贸易业务按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将AEO制度转化为国内立法2005年6月,中国海关正式签署了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实施意向书。中国海关按照承诺,在办法中充分吸收了该框架下AEO制度关于保障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的理念,基本遵循AEO制度的认证标准和安全要求,将AEO制度的实体

6、要求、贸易便利措施和认证程序纳入其中。迈出了将AEO制度转化为国内立法的实质性步伐。增加了“贸易安全”为立法目的,提出了“验证稽查”的管理手段。AEO制度关注的企业守法状况、贸易及运输记录系统、财务偿付能力和安全等问题,在AA类企业标准和验证稽查的内容中均有体现。“验证稽查”具体转化了AEO认证的程序和作法,有利于海关对企业内部情况的全面掌控,使分类管理更具公正性和公信力。明确了海关与商界的合作伙伴关系。加强海关与商界的合作,已经成为各国海关管理的共同发展趋势。为此,海关总署提出建立与守法企业新型合作伙伴关系的要求。办法规定“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的内容,明确提

7、出海关与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为此项工作开展提供法律依据。海关与企业的合作可采取两种模式。其一,根据AEO制度的要求,AA类、A类企业向海关提出申请,在日后管理过程中,企业应当向海关定期提供相应信息,加强与海关的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在合作的基础上,海关给予其相应便利措施;其二,对一般企业、出现走私违法或不规范行为的企业,海关可以通过政策宣讲会、深入企业内部调研等方式,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引导其守法自律。企业在此基础上申请高级别的管理类别,获得相应便利措施。关于定期报送相关资料。按照AEO制度要求,新办法引入了定期报送相关资料这一管理手段。AEO制度要求海关对经认证的高信用守法企业实施持续性管理

8、,不仅在准入阶段要对企业进行认证,而且要持续掌握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其中要求企业定期报送相关资料是主要管理方式之一。需报送的资料有:一是企业每年初向海关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财务、员工、内部管理、进出口管理、外部资信和安全标准等7大类情况,以便于海关对其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掌握并作出相应的判断;二是企业每半年向海关报送一次进出口业务情况表或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保证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始终处于可控范围;三是,AA类企业要求定期接受外部审计,海关要求企业每年报送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此三项定期报送,作为适用AA类管理条件,企业必须遵守,如果发生不按时报送的情形,则海关可以认为企业不

9、希望再继续适用AA类管理,而对其类别进行调整。为完善企业档案,除AA类企业外,海关同时要求A类企业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整合了通关便利措施为整合通关便利措施,办法修订过程中,梳理了全国海关实施的各 项管理措施,吸收归并了进出口企业“红、黑名单”制度和大型高新技术企业便捷通关制度适用的通关便利等措施,规范统一了企业分类管理措施。办法施行,进出口企业“红、黑名单”制度和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海关总署令第86号)同时废止。考虑到形势发展、政策调整和海关业务改革、管理能力的不同导致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经常调整,为避免频繁修订办法,办法中规定,由海关总署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企

10、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下发各关执行。海关总署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统一、规范、配套”原则,动态调整管理措施,统一和规范海关执法,达到整合统一和与时俱进的目的。细化了评审程序办法规定:AA、A类企业需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后由直属海关在规定的时限内(6个月、3个月)作出决定。其中AA类企业需经总署核准。对C、D类企业的管理类别进行上调时,需由企业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后由海关在规定的时限内(1个月)作出决定。即凡是向上调整的,均需企业提出申请。而对企业的管理类别进行下调时,则由海关根据相关条件直接作出,并在规定的时限内送达企业。即凡是向下调整的,则不需企业提出申请,由海关直接决定。上调企业管理类别时规定

11、必须由企业提出申请,便于海关掌握企业的实际情况,也可避免在C、D类企业上调时易引发因海关不作为或延迟作为而产生的争议;下调企业管理类别时由直属海关直接作出,便于海关实施动态管理;对AA类企业需经总署核准,主要是考虑到海关对AA类企业将实施广泛的便利措施,并与AEO制度相对接,其认定的实体和程序有别于其他类别的企业,有必要增加总署的事前监督程序,避免执法的不统一。此外,为避免AA、A类企业已涉嫌走私被海关立案侦查或调查,但因处罚决定尚未生效,不便调整相应类别的情事,作出了海关可暂停其相应便利措施的规定。调整和明确了部分概念“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办法取消了涉证、涉税的限制,仅沿用了原办法关于

12、罚款额的限制,规定“警告以及罚款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不作为企业分类评定记录”。从社会危害性考虑,无论是程序性违规还是实质性违规,罚款1万元以下,其危害性都不大。同时,新规定与原办法相衔接,有延续性。“进出口总值”。办法明确规定“包括海关贸易统计与单项统计数据,以海关统计为准”。解决了加工生产企业和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的进出口值问题。加工生产企业和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可按照其加工生产货物的进出口值进行统计。“报关差错率”。办法明确规定是“指企业上一年度所有报关员记分的总次数除以报关单总数的百分比”。过去由于“报关单差错率”难以判断和计算,实践中各关都未把该指标作为分类的标准,指标虚置,而“报关差错率”指标与现行的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有效结合,数据可以直接从报关员IC卡记分考核管理系统中提取,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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