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股票证券}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文件

上传人:精****库 文档编号:138281603 上传时间:2020-07-14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28.7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财务管理股票证券}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文件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财务管理股票证券}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文件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财务管理股票证券}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文件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财务管理股票证券}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文件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财务管理股票证券}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文件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财务管理股票证券}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文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财务管理股票证券}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文件(2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文件蚌银发2009120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再贴现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蚌埠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蚌埠市分行、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安徽怀远农村合作银行、蚌埠市区农村信用联社、五河县农村信用联社、固镇县农村信用联社:为进一步规范蚌埠市辖区各金融机构短期再贷款、再贴现业务的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根据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操作规程、

2、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再贴现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合银发20092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再贴现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操作规程2.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再贴现管理操作规程3. 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限额申请书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 货币信贷 规章 操作规程 通知 内部发送: 行长、副行长,办公室、货币信贷管理科、会计财务科、营业室、事后监督中心、内审科,人行各县支行。 联系人:李倩

3、联系电话:0552-3075065 (共印 11 份) 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办公室2009年11月11日印发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操作规程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短期再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总分行、合肥中心支行文件精神,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第一条 短期再贷款包括头寸再贷款、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第二条 短期再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质押贷款。可作为质押贷款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为:国库券、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中国人民银行特种存款凭证、金融债券和银行承兑汇票。第三条 短期再贷

4、款的对象仅限于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和全国性或区域性商业银行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称为借款人),其中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对象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第四条 短期再贷款划分为1年以内、20天以内和7天以内三个期限档次。第五条 发放短期再贷款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布的对金融机构短期再贷款利率。第六条 本操作规程规定审批发放的短期再贷款中,头寸再贷款只能用于解决借款人同城票据清算和联行汇差清算的临时头寸不足,以及其他短期流动性不足;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可用于解决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扩大消费信贷的合理资金需要。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短期再贷款应同

5、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人民银行设立准备金存款账户;(二)借款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应足额存放法定存款准备金;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借款人,应在申请贷款之前3个月内未发生透支行为;(三)资信情况良好,能按期归还短期再贷款;(四)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借款人出现临时性头寸不足,需要向人民银行申请短期头寸调剂资金的,必须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短期再贷款申请书(见附表1),并加盖金融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并提供短期再贷款申请情况说明,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借款人近期的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主要监管指标的执行情况;(二)借款人近期信贷业务开展情况、短期再贷款需求的原因;(三)人民银行要

6、求递交的其他相关资料。第九条 人民银行对短期再贷款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后,由货币信贷管理部门再贷款管理人员、科长以及分管行长逐级将签署初审意见后的短期再贷款申请书,连同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限额申请书(见附件3)一并传真至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申请短期再贷款限额。第十条 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审批同意并向我中心支行下达短期再贷款限额通知书后,中心支行应将再贷款限额通知书留存备案。由货币信贷部门与借款人签订短期再贷款借款合同(见附表2,发放质押贷款时,还应同时签订质押担保合同),在借款金融机构“贷款凭证”上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后,交营业部门执行划款。第十一条 短期再贷款到期,由人民银行营业部门收回。借

7、款人提前归还短期再贷款的,应主动向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提出还款申请,审批程序比照原发放程序执行,经批准同意归还后,由营业部门收回。对逾期的短期再贷款,人民银行可从借款人准备金存款账户扣收贷款本息,并按照与其贷款利率计收利息;质押贷款发生逾期,可依法处置作为贷款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要制定短期再贷款登记台账,及时将短期再贷款使用情况录入人民银行再贷款管理信息系统、中央银行资金管理系统,并定期将短期再贷款台账与营业部门进行核对。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附表:1.短期再贷款申请书2.短期

8、再贷款借款合同-21- 附表1短期再贷款申请书中国人民银行 支行: 我行(社)愿意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有关规定,向你行申请短期再贷款,请你行审核批准。单位:万元借款单位名称:再贷款类型(1)头寸再贷款 (2)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贷款期限:再贷款方式:(1)信用 (2)担保(保证、抵押、质押)上月末各项存款情况上月末各项贷款情况余额借方发生额余额其中:票据融资余额贷方发生额其中:票据融资发生额上月末资本充足率上月末不良贷款比率上月末同类型再贷款余额同类型再贷款到期日上旬末一般存款余额上旬末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余额再贷款原因及用途:申请单位(签章)年 月 日人民银行审核意见:人民银行 市中心支行

9、审批意见人民银行 县支行审批意见(签章)(签章)年 月 日年 月 日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审批意见行领导意见:货币信贷部门意见:年 月 日年 月 日附表2短期再贷款借款合同(参考样本) 编号: 年 字第 号贷款人(以下称甲方):中国人民银行 中心支行借款人(以下称乙方): 为明确借贷双方责任,维护双方利益,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第一条 定义本合同所述的短期再贷款是指 第二条 再贷款协议再贷款金额:(大写) 小写: 万元再贷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再贷款方式:信用( ) 抵押( ) 质押( ) 保证( )再贷款利率:年

10、息 % 结息方式:贷款期间如遇国家贷款利率政策调整或结息方式改变,按有关规定执行。再贷款用途:第三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了解、监督、检查乙方的再贷款使用情况,如乙方违反规定用途使用再贷款资金,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再贷款。乙方未能按期归还而向甲方申请再贷款展期的,甲方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展期。2. 甲方的义务甲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按期、足额向乙方提供再贷款资金。第四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1. 乙方的权利乙方有权在规定期间内获得甲方再贷款资金,并按规定用途使用再贷款资金。乙方经商甲方同意后,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再贷款,并按实际使用天数计付利息。乙方未能按期归还再贷款,可向甲方申请再贷

11、款展期的,发放再贷款的分支机构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展期。对担保贷款的展期申请,发放再贷款的分支机构应要求贷款人出具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2. 乙方的义务乙方自愿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各项规定。乙方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再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情况。第五条 违约责任贷款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前,乙方仍无力偿还或未办理展期、还款手续,甲方对乙方不足部分转逾期贷款处理,逾期贷款利息比照人民银行有关再贷款逾期贷款利息执行。质押贷款发生逾期,可依法处置作为贷款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第六条

12、争议解决方式凡本合同产生之任何纠纷,均由双方协商解决。未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第八条 其他补充条款本借款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签订日期 年 月 日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再贴现管理操作规程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再贴现资金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人民银行总分行、合肥中心

13、支行相关规定,结合辖内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再贴现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第一条 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作为安徽省人民银行系统再贴现业务授权窗口之一,对辖内再贴现实行“限额控制、周转使用、集中办理、政策引导”的管理原则。第二条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以贷款额度通知书方式下达的再贴现限额,我中心支行不得进一步向人行各县支行转授权。辖区内任何时点上的再贴现余额均不得超过合肥中支下达的再贴现限额。如遇再贴现额度不足的,可填制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限额申请书(见附件3),经分管行领导同意后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申请追加。第三条 再贴现方式。再贴现可采取买断和质押回购两种方

14、式办理。(一)采取买断方式再贴现的,金融机构应将未到期的贴现票据背书给所在地人民银行;(二)采取质押回购再贴现主要由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集中办理,辖内金融机构确需办理质押回购方式再贴现的,不需要背书,应与我中心支行在安徽省金融机构再贴现申请书(见附表1)和安徽省金融机构商业汇票质押回购式再贴现合同(见附表2)上约定回购日及回购方式后,由我中心支行向合肥中心支行申请另行授权。第四条 再贴现办理对象。再贴现办理对象是在我中心支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辖内城乡信用社、存款类外资金融机构法人、存款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具有票据贴现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