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章节秦代法律制度讲解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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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秦代的法制发展概况,一、秦代法制指导思想 (一)“法令由一统” 包括三层含义。指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其他人不得行使。“法令出一”,这是秦立法上的基本原则。 统一全国法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 。 司法统一。 (二)弃礼任法,郍刑轻罪,二、商鞅变法 (一改法为律制定秦律。 法,平之如水;律,均布。(说文解字)即:法主要强调的是内容方面的公平与公正;而律则侧重于法律规范在适用上的普遍性和统一性。 (二)明法重刑,奖励告奸 所谓“明法”,即“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使“万民皆知所避就”。 重刑包括: 1、重刑轻罪。 2、不赦不宥。 3、刑用于将过。 4、重赏告

2、奸。5、增设酷刑。 (三)重农抑商,奖励耕战 1、重农抑商。 2、奖励农耕。 3、奖励军劗。 (四)剥夺贵斏特 1、废除劶封制,行县刦。 2、剥夺奴銶主贵的特权。,第一节 秦仡的法制发展概况,三、秦律体例 1、属于秦律,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三种,其中所见的律名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司空律、徭律、工律,均工律、传食律、行书律、工人程、置吏律、尉杂律、效律、游士律、除吏律、军爵律藏律、戍律、捕盗律、屯表律、公车司马猎律、属邦律、牛羊课、傅律、中劳律、除 弟子律、内史杂等近三十个。 2、法律答问,它是对秦律某些术语及律文的立法意图、诉讼程序中的某些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3

3、、封诊式,是对官吏审理案件的原则要求、治狱程式调查勘验等方面的规定,其中也有一些具体案例。 4、为吏之道,是官吏应遵守的一些原则要求。,第二节 秦律对社会的多方面调整,一、行政管理法规 监察制度 秦的监察制度是伴随着专制皇权的产生而产生,并服务于专制皇权。秦在中央设御史大夫,位高权重,为三公之一。其职权:掌法令,监督法律和法令的实施;对违法官吏进行弹劾 ;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活动。 语书,就是秦朝较有代表性的察吏律令之一。 秦官吏选任方式包括:察举制度。所渭察举,是一种由下而上举荐人才为官,由朝廷或主管官员进行考察的制度;征召制度。征召是指朝廷对各地有名望的人士采取自上而下的征召方式到官府做官。

4、 任子制度,任子又称葆子,即高级官吏保举自己子弟为官。,第二节 秦律对社会的多方面调整,二、民事法律规范 (一)秦代确立了中国封建社会以户为权利主体的法律体统。 “户”为 “同居”,“同居”“独户母之谓也”。独户母就是一母同胞。户就是居住在一起的亲属集团。 秦代确立了中国封建社会以户为权利主体的法律传统。,第二节 秦律对社会的多方面调整,四、刑事法律规范 秦在先秦法家重刑主义的法制原则指导下,刑事法律规范较为发达。 (一)刑罚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 男高六尺五寸以上,女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 。 2、刑事责任时效规定。 罪发时被告已死亡不

5、予追究;赦令所赦免的犯罪行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3、区分有无犯罪意识。,第二节 秦律对社会的多方面调整,(二)婚姻与家庭 1、“结婚”。秦律规定婚姻条件,首先是达到成婚年龄,秦以身高为成年标准,女子须六尺二寸成人方可“许嫁”。其次是经官府登记。 2、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夫妻有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家庭中实行连坐法。 夫妻须相互忠诚,“禁止淫佚”。 家庭财产一般由丈夫支配,但“夫有罪,妻先告”,妻子可以保有“臣妾,衣器”不被没收。 丈夫不得伤害妻子。 否则,处以耐罪。 3、离婚。解除婚约颁经官府登记认可,否则,将构成”弃妻不书”罪,男女双方均要处罚。,第二节 秦律对社会的多方面调整,三、经济管理法规 (

6、一)手工业管理法规 秦手工业管理法规有工律,均工律,工人程和司空律 1、 工律是产品规格的限定。“为器同物者,其大小、短长、广亦必等”。这是目前已知的我国最早的手工业生产标准化的规定。 2、 工人程和均工律是劳动定额的计算和工人的培养制度的法律。 (二)赋税徭役管理法规 秦的赋税以土地税和人头税为主 。秦律规定有“傅籍”制度,男子十七岁为傅籍年龄,始为国家服徭役。,第二节 秦律对社会的多方面调整,4、区分故意与过失。 5、犯罪连坐。又称“缘坐”、“从坐”,指本人无罪因他人犯罪受牵连而入罪。 连坐分为三种:全家连坐。“盗及诸它罪,同居所当坐,何谓同居,户为同居”。 (法律答问) 邻里连坐。“令民

7、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职务连坐。“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 6、诬告反坐。 7、累犯加重处罚。 8、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9、教唆犯与现行犯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 10、自首和消除犯罪结果减免处罚。 11、同罪异罚。,第二节 秦律对社会的多方面调整,(二)刑名 1、耻辱刑。耻辱刑即对犯罪者人格加以侮辱的刑罚。秦时主要有髡、耐两种,是强制剃除发须的一种羞辱性刑罚。 2、财产刑。 赀。判处受刑者缴纳财物或以力役抵偿。 没。没收罪犯财产以充官府。,第二节 秦律对社会的多方面调整,3、赎刑。赎是指经官府同意,以交纳一定财物的方式替代本刑的一种刑罚。 4、身份刑。身份刑是指

8、对违法犯罪的官吏贵族剥夺其官职或爵位的刑罚。 (1)废。废除违法者官籍永不叙用的处罚。 (2)夺爵。削除违法者的爵位,剥夺其特权。,第二节 秦律对社会的多方面调整,5、劳役刑。劳役刑即限制受刑者的自由并强迫其服劳役的刑罚。 城旦舂。秦时最重的劳役刑。:“城旦者,治城也。女为舂,舂者治米也”。 (汉旧仪)男犯为城旦,主要罚服筑城等苦役,女犯为舂,主要罚服舂米等杂役。 鬼薪、白粲。轻于城旦舂的劳役刑。“鬼薪者,男当为祠祀鬼神代山之薪蒸也;女为白粲者,以斯祠祀择米也,皆作三岁”。 (汉旧仪)男犯为鬼薪,主要罚其为宗庙前砍柴采薪供祭祀使用;女犯为白粲,主要罚其为宗庙摔拣精米供祭祀使用。 司寇。强迫犯人

9、去边地服劳役,兼备防御。 候。强制犯人上边地充当斥候,伺察敌情。 求臣妾。将男女罪犯或家属罚作官府奴婢,为国家服各种劳役或杂役。“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秦时隶臣妾为终身刑徒。,第二节 秦律对社会的多方面调整,6、迁刑。迁刑是指将受刑者遣送到指定地区服役落户,不准擅自返回的刑罚。 7、肉刑。肉刑是残害受刑者身体的刑罚。秦时主要使用的肉刑有笞、墨、劓、斩左右趾、宫数种。,第二节 秦律对社会的多方面调整,8、生命刑。生命刑即剥夺犯人生命的死刑。 (1)具五刑。汉书刑法志云:“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为后世凌迟刑的萌芽

10、形式。 (2)族刑。族刑指的诛杀范围,不是执行方式。 (3)腰斩。 (4)戮。法律答问:“戮者何如?生戮,戮之已乃斩之谓也”。即戮是于处死之前,先予刑辱,然后斩首。” (5)弃市。即当众处死,警示世人。 (6)枭首。“枭首于木上曰枭”。,第二节 秦律对社会的多方面调整,(三)罪名 谋反罪:即反叛朝廷。 不道罪:即操国事不道,指操纵国家政务大权,发动政变以及其他一些倒行逆施的行为。 泄露皇帝行止罪: 诽谤妖言罪: 以古非今罪:即借用前代史实事件讽喻非议当朝政治的行为。 妄言与非所直言罪:妄言系指煽动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非所直言是指说了不该说的话, 系伤人不救援罪:即见死不救。,第二节 秦律

11、对社会的多方面调整,投书罪:指投递有害于封建统治秩序,或发泄私愤陷害无辜的举报信的行为。 盗徙封罪:指偷移田界,侵犯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 匿户与匿田罪:指隐瞒户口,田地或在户口登记上弄虚作假、隐瞒成童、申报废疾不实等行为。 乏徭与逋事罪:凡被征发服役而逃亡不到为逋事,已到服役之处报到后逃亡为乏徭。乏徭与逋事均要受刑事处罚。 不直与纵囚罪:凡司法官员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的为不直,故意放纵犯人,使其免受惩罚的为纵囚。不直与纵囚均须处罚。 犯令与废令罪:犯令与废令是渎职行为,应惩处。,第三节 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体系 (一)皇帝控制最高司法审判权 (二)中央司法机关 秦朝中央设有廷尉,作为常设

12、的司法机关,其长官亦称廷尉,为九卿之一。 (三)地方司法机关 实行地方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一的制度 。郡、县两级的最高行政是官郡守和县令长同时也是司法长官,行使地方审判权。 县以下的基层组织是乡,设有啬夫,负责受理民间诉讼。,第三节 司法制度,二、诉讼审判程序 (一)诉讼程序 1、告诉方式。秦告诉方式基本上有两类:当事人直系亲属向官府告发,类似于近世的自诉。 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类似于近世的公诉。,第三节 司法制度,2、告诉的限制。秦将自诉案件分为两种,一种是“公室告”,一种是“非公室告” 。 所谓“公室告”,是指控告同自己无血缘关系的他人盗窃、杀人、伤害等行为的案件。凡属公室告案件,司法机关必须受理,不得拒绝。 “非公室告”是指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或家长刑杀伤子女奴妾等行为的案件。凡属非公室告案件,司法机关不予受理;如当事人坚持控告,则告者有罪。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的划分,是封建尊卑伦理关系和主奴等级关系在诉讼制度上的反映。,第三节 司法制度,3、告诉程序。 “辞者辞廷” 。所谓辞者,即提起诉讼的人。廷,原意是指中央掌管司法审判职责的廷尉,后来也包括郡守、县令等。“辞者辞廷”是诉讼者须亲自到郡守、县廷去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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