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与宪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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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會工作與憲法,郭世豐 老師 執業社工師,大 綱,一、法律的基本概念 二、憲法的基本概念 三、大法官解釋文與基本人權 (一)從大法官釋字第587號看妹仔人權 (二)從大法官釋字第664號看少年人權 (三)從大法官釋字第684號看學生人權 四、社會工作專業與憲法之關係 五、社會工作師(員)的法定義務,有權利即有救濟,法律的基本概念,摘錄自楊智傑,圖解法律,2010年,頁2-23。,法律功能關係圖,法律的功能,法律施行須由全國人民來維持,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比較表,法律金字塔圖,命令不得抵觸 法律、憲法,法律不得 抵觸憲法,憲法,法律,行政命令,最高性 固定性 原則性,法律,定義(憲法170、中央法

2、規標準法4) 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名稱(中央法規標準法2)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法律保留原則(中央法規標準法5、6)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命令,分類 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150條1項) 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就一 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159條1項)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長官對屬官,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抽象規定。,行政命令比較表

3、,法律由立法院制定,總統公布,立法程序包括提案、審查、討論、決議。 總統應於十日內公布(憲72)或提出覆議 行政院院長副署(憲37),行政命令制定程序,法規命令,行政規則,通知更正 廢止 沒意見,法律涵蓋圖,六法涵蓋圖,憲法的基本概念,摘錄自楊智傑,圖解法律,2010年,頁24-47。,憲法內容之核心架構圖,基本人權,男女平等: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 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 爭議解決方法:覆議制度,宗教平等:不問何種宗教在法律上一律受同等保障。,行動自由:人民有在國內、國外自由旅行、自由行動及自由選 擇居住、出國、回國的權利。,言論自由:人民有言論、講學

4、、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原則上不為事前審查,祇事後追懲。),憲法的地位分析圖,憲法之基本權利與義務,憲法基本理論關係圖,積極人民直接向國家請求之權利 稱請求給付權 主動 人民有主動參與國家意見 形成之機會 消極(自由地位)人民享有不受國家權利 干涉之權 被動(服從地位)人民單純處於服從 國家之地位,受益權,參政權,防禦權,義務,男女平等,男女平等,生育權、墮胎權、教育權、家庭暴力、孕婦留職 薪資平等、投票權、性騷擾、性別歧視與性暴力等,女性主義爭取的 性別平等 女性權利,女生要不要當兵?,女孩子 要不要當兵呢?,女生要不要當兵?,大法官釋字第490號(88/10/01) 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

5、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人身自由權,憲法第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

6、,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受益權,請願、訴願及訴訟權 憲法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請願:係指人民就國家政治措施,或對於自己權益之維護,向國家機關陳述願望之權利,請求國家機關為作為或不作為。 訴願:人民因中央地方官署違法或不當之處分,至其權利或利益受損,德在一定期間內,向有管轄官署提出訴願,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訴訟權:人民請求司法救

7、濟的權利,種類包括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人民義務不履行時之處罰手段,人民義務不履行時之處罰手段,行政上之強制執行:依行政執行法,強制人民履行。 例如:強迫學齡兒入學、強迫適齡役 男入營等。,行政上之處罰:予以科罰。 例如:對違反受國民教育義務者,對其家 長科以罰鍰。,刑事上之處罰:依法科以刑罰。 例如:人民不履行應盡之兵役,得依妨害 兵役治罪條例,科以刑事上處罰。,(如構成刑法或其他行政法所規定之犯罪行為時),大法官解釋文與基本人權,大法官解釋第587號與人權,解釋文(一),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妻之受胎,係

8、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係為兼顧身分安定及子女利益而設,惟其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僅限於夫妻之一方,子女本身則無獨立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且未顧及子女得獨立提起該否認之訴時應有之合理期間及起算日,是上開規定使子女之訴訟權受到不當限制,而不足以維護其人格權益,在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格權及訴訟權之意旨不符。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三四七三號及同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七一號判例與此意旨不符之部分,應不再援用。有關機關並應適時就得提起否認生父之訴之主體、起訴除斥期間之長短及其起算日等相關規定檢討

9、改進,以符前開憲法意旨。,解釋文(二),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或判例,經本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時,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基礎,依法定程序請求救濟,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五號解釋闡釋在案。本件聲請人如不能以再審之訴救濟者,應許其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提起否認生父之訴。其訴訟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親子關係事件程序中否認子女之訴部分之相關規定,至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起訴者,應為子女之利益為之。 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與憲法尚無牴觸。至於將

10、來立法是否有限度放寬此類訴訟,則屬立法形成之自由。,大法官解釋第664號與人權,解釋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經常逃學或逃家之少年,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依該法處理之,係為維護虞犯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之保護制度,尚難逕認其為違憲;惟該規定仍有涵蓋過廣與不明確之嫌,應儘速檢討改進。 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就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亦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少年人格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個月時,失其效力。,解釋文重點整理,兒童及少年人格權之保護 人

11、格權乃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所不可或缺,亦與維護人性尊嚴關係密切,是人格權應受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為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國家負有特別保護之義務,應基於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依家庭對子女保護教養之情況,社會及經濟之進展,採取必要之措施,始符憲法保障兒童及少年人格權之要求。國家對兒童及少年人格權之保護,固宜由立法者衡酌社經發展程度、教育與社會福利政策、社會資源之合理調配等因素,妥為規劃以決定兒童少年保護制度之具體內涵。惟立法形成之自由,仍不得違反憲法保障兒童及少年相關規範之意旨。,大法官解釋第684號與人權,解釋文,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

12、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解釋文重點整理,權利救濟請求權之保障 人民之訴願權及訴訟權為憲法第16條所保障。人民於其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得循法定程序提起行政爭訟,俾其權利獲得適當之救濟,而此項救濟權利,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 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大學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

13、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受理大學學生提起的行政爭訟事件時,應尊重大學自治更 大學教學、研究及學生之學習自由均受憲法之保障,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受理行政爭訟之機關審理大學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事件,亦應本於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社會工作與憲法之關係,社會工作專業與法律之關係,憲法,私法,社會法,公法,民法,社福法規,刑法,行政法,訴訟法,損害賠償 連帶責任,民刑訴訟 行政訴訟,執業資格 罰鍰廢止,業務過失 洩漏秘密,社會救助 通報義務 強制安置 停止親權 訪視調査 追蹤輔導,社會工作師(員)執業的法定義務,社會工作師(員)的法定義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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