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税务规划}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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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目 录序号项目名称页码1现金损失22坏账损失53存货损失84股权投资损失115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债权投资等投资损失146金融企业呆账损失177固定资产损失208无形资产损失238在建工程损失269其他资产损失2910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3211企业债务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联系单3312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汇总表34审批事项名称:现金损失审批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沪国税所一20059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沪财企一2000198号

2、转发)。申请人申报时限:企业申报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15日。超过规定时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企业书面申请(企业应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现金损失的原因、发生时间、金额等);2、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3、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4、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5、企业内部审批资料;6、上级公司批复或董事会决议(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或由其授权的监督部门的批复);7、现金损失已记入当期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8、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9、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10、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资料。分局上报市局的

3、材料:1、分局书面申请;2、企业提交的1-10项相关材料。审批权限:年累计净损失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分局审批;年累计净损失50万元以上市局审批。审批期限:属分局审批的,30个工作日(崇明县20个工作日);属市局审批的, 60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天。审批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分局局长室市局各环节工作要求:一、分局工作要求:1、审理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2、审核现金损失是否符合文件规定;3、审核确认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和所属年度;4、属分局审批权限的,应根据分局的审批意见向企业发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

4、审批通知单;5、属市局审批权限的,以发文形式向市局请示。根据市局的批复向企业发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二、 市局工作要求:1、 根据分局上报材料,在分局初审基础上审核确定企业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2、 以文件批复形式下发分局。回复方式: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审批事项名称:坏账损失审批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沪国税所一20059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沪国税所一200313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沪财企

5、一200019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79号、沪财企一200020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沪财企一2000371号转发),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沪国税所一2003 47号转发)。申请人申报时限:企业申报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15日。超过规定时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企业书面申请(企业应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坏账形成的原因及催讨过程,债务人破产、死亡、撤销或失踪的主要原因,受灾或意外事故损失情

6、况等。并申明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3、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明细账和相关发票复印件;4、坏账损失已记入当期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5、企业内部审批资料;6、上级公司批复或董事会决议(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或由其授权的监督部门的批复);7、对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不足清偿造成坏账损失的,还需提供下列相关资料:(1) 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2) 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3) 工商部门的有关注销、吊销证明;(4) 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7、8、对债务人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而造成的坏账损失,还需提供下列相关资料:(1) 企业对上述坏账损失的专项说明;(2) 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3) 债务人所在地消防、公安、保险、气象等部门出具的受灾日报告、受灾情况证明、保险公司理赔证明。9、对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而造成的坏账损失,还需提供下列相关资料:(1) 法院判决书、裁决书;(2) 企业专项说明及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对单笔10万元以下坏账)。10、对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而造成的坏账损失,还需提供下列相关资料:(1) 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2)

8、 企业近三年与债务人无经济往来的承诺;(3) 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11、对属与关联方的经营往来而发生的坏账损失(除债务重组外),还需提供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12、对属企业债务重组业务而发生的坏账损失,还需提供债权、债务人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 若债务重组双方有关联关系的,还需提供法院裁决同意的判决书或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或国有企业债转股有关部门批准文书;7、对属企业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而发生的担保损失,还需提供企业与被担保单位投资与被投资关系的相关证明或有经营业务往来的相关凭证。13、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资料。分局上报市局的材料:1、分局书面申请;2、企业提交的1-

9、13项相关材料。审批权限:单笔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分局审批;单笔50万元以上市局审批。审批期限:属分局审批的,30个工作日(崇明县20个工作日);属市局审批的, 60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天。审批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分局局长室市局各环节工作要求:一、分局工作要求:1、审理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2、审核坏账损失是否符合文件规定;3、审核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和所属年度;4、属分局审批权限的,应根据分局的审批意见向企业发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5、属市局审批权限的,以发文形式向市局请示。根

10、据市局的批复向企业发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6、属企业债务重组业务而发生的坏账损失的,还要向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发送企业债务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联系单。二、 市局工作要求:3、 根据分局上报材料,在分局初审基础上审核确定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4、 以文件批复形式下发分局。回复方式: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审批事项名称:存货损失审批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沪国税所一20059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沪财企一200020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

11、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沪国税所一200313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沪财企一2000198号转发)。申请人申报时限:企业申报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15日。超过规定时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企业书面申请(纳税人应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存货损失原因、赔偿追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过程等内容和情况);2、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3、存货损失已记入当期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4、企业内部审批资料;5、董事会决议或上级机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或由其授权的监督

12、部门的批复);6、对盘亏的存货,还需相应提供下列资料: (1)存货盘点表; (2)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对年累计50万元以上存货净损失); (3)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4)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7、对报废、毁损的存货,还需相应提供下列资料: (1)技术鉴定证明。年累计存货净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提供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年累计存货净损失50万元以上的,提供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2)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13、(涉及保险索赔的); (3)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4)残值确定说明和有关处理凭证复印件;(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8、对被盗的存货,还需相应提供下列资料:(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9、对发生的已霉烂变质、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等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还需相应提供下列资料:(1)存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

14、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存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3)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4) 有关存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10、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资料。分局上报市局的材料:1、分局书面申请;2、企业提交的1-10项相关材料。审批权限:年累计净损失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分局审批;年累计净损失500万元以上市局审批。审批期限:属分局审批的,30个工作日(崇明县20个工作日);属市局审批的, 60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天。审批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分局局长室市局各环节工作要求:一、分局工作要求: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2、审核存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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