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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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

2、发证工作。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编号;(三)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五)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六)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适任证书还应当包含证书等级、职能,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类型、特殊设备操作等内容。第六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第七条船员职务分为:

3、(一)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1.船长;2.甲板部船员:大副、二副、三副、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3.轮机部船员: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其中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4.无线电操作人员: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二)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第八条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分为:(一)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无限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

4、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二)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无限航区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三)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三个等级: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3.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四)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1

5、.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等级分为:(一)无限航区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二)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电子电气员和电子技工适任证

6、书适用于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对应。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不分等级。第九条船员职能根据分工分为:(一)航行;(二)货物操作和积载;(三)船舶作业和人员管理;(四)轮机工程;(五)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六)维护和修理;(七)无线电通信。船员职能根据技术要求分为:(一)管理级;(二)操作级;(三)支持级。第十条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

7、班机工或者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第二节适任证书的签发第十一条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四)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第十二条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二)海船船员健康证明;(三)身份证件;(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

8、求的照片;(五)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第十三条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取得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二)海船船员健康证明;(三)身份证件;(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五)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六)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七)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八)船员服务簿;(九)船上见习记录簿;(十)适任考试合格证明;(十一)现持有的适任证书。第十四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所载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吨位或者功率提高的,应当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持有三副

9、、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提交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按照本规则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提交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五条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按照第十九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除第(七)(九)(十)项外的材料;按照第二十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除第(七)项外的材料,及经过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证明材料,按照本规则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提交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材料。第十六条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拟在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除提交本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外,还应

10、当提交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第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发证申请,经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对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船员,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同时配发船员服务簿。第十八条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长期有效。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第十九条持有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或者届满后3个月内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一)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

11、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其中,无限航区的船员不少于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船长、轮机长担任大副、大管轮或者二副、二管轮担任三副、三管轮的,可以作为原职务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海上任职资历。(二)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第二十条未满足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未满足第十九条规定,或者适任证书过期3个月及以上5年以下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二)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

12、年以下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三)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第二十一条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当向原证书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及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三)(四)项或者第十三条第(一)(三)(四)项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适任证书损坏的,应当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 (二)适任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证书遗失说明。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

13、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第二十二条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后,通过低一级职务的适任考试,可以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向原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低一级职务的适任证书。海事管理机构对通过适任考试的,应当签发其相应的适任证书。第二十三条曾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规定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一)拟申请证书的等级和职务不高于其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相应的证书等级和职务,其中可以申请的职务最高为大副或者大管轮;(二)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的

14、水上任职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三)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与申请职务相应的理论考试和评估。第三节特殊类型船舶船员的特殊要求第二十四条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等特殊类型船舶或者极地水域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第二十五条在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的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都应当持有适用于相应航区的一等适任证书。第二十六条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驾驶员、船长适任证书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适用于客船三副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5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三副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三副3个月;或者通过三副适任考试,在客船上完成18个月的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二)申请适用于客船二副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5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二副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二副3个月;或者持有客船三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三副不少于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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