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税务规划}遗产税申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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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遺產稅申報說明一、什麼人死亡應該辦理申報?(一) 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指於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或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死亡時,在我國境內外遺有財產者,或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及非我國國民(死亡事業發生前2年內,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遺產稅)死亡時,在我國境內遺有財產,均應辦理申報。(二) 大陸地區人民死亡在台灣地區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二、誰是納稅義務人?申報書如何填寫?(一)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序為1.有遺囑執行人

2、者,為遺囑執行人。2.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3.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二) 大陸地區人民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或繼承大陸地區人民死亡遺留在台灣地區之財產者依法亦為第一(一)項所定之繼承人。(三) 申報書繼承人及受遺贈人欄,請將全部繼承人姓名填入,繼承人中如有抛棄繼承權者,請在繼承或抛棄欄內註明抛棄字樣,繼承則註明繼承字樣。(四) 申報書與被繼承人之關係欄,請填明納稅義務人之身分,如夫妻,父子、父女、兄弟、姊妹或受遺贈人等。三、應於什麼時侯辦理申報?向什麼地方申報?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即死亡人)死亡之日起

3、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在限期屆滿前向稽徵機關申請延長之,惟其延長期限,除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特殊事由,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外,以3個月為限。(一) 戶籍在臺北市、高雄市者,向當地國稅局總局申報。(二) 戶籍在臺灣省省轄市者,向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報,在臺灣省其餘地區的,向各鄉鎮市所申報。(三) 被繼人如係於死亡前2年內,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向其原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四) 被繼承人若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在我國境內的遺產,應一律向臺北市國稅局申報。(五) 大陸地區人民死亡在台灣地

4、區遺有財產者,一律向台卝市國稅局申報。(六)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並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其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於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表示之日起2個月內,依前述辦理延期,但該繼承案件有大陸地區以外之納稅義務人者,仍應由大陸地區以外之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四、那些財產要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一)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的不動產(土地、房屋)、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如現金、黃金、車輛、股票、存款、公債、債權、信託權益、獨資合夥之出資、礦業權、漁業權等。)(二)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

5、親卑親屬(如子女、養子女或其代位繼承人等)、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上述親屬之配偶的財產,惟87年6月25日(含)以前發生之繼承案件,仍適用行為時之法令規定,為被繼承人死亡前3年內贈與同上述情形財產。但被繼承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贈與之財產,免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三) 86年9月27日(含)以後發生之繼承案件:不動產所有權以登記名義為準,但74年6月4日(含)以前以妻名義取得之動產,所有權仍屬夫所有。(四) 86年9月26日(含)以前發生之繼承案件:夫妻採聯合財產制者,妻於74年6月4日(含)以後婚姻關係存續中,登記取得之聯合財產,除妻之原有或特有財產外,所

6、有權屬夫所有。但在62年2月7日(含)以前,以妻名義登記取得之財產,如經夫妻生存一方聲明,主張取得當時即經夫贈與妻,為妻之特有財產,而無具體反證者,即可認屬妻之特有財產,免列為夫之遺產申報課稅。如妻先於夫死亡時,除妻之原有財產及特有財產應申報遺產課稅外,其餘以妻名義登記屬夫所有之聯合財產只須變更名義為夫所有,免併妻之遺產課稅。五、遺產的價值如何計算?遺產價值的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所稱時價,土地以土地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訂有三七五租約的土地,按公告現值三分之二估價),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公開上市(價)之股票等有價證券,以市場收盤價為時價,未公開上市公司股份或獨資合夥商號

7、之出資,以該公司或該商號資產淨值估定其時價。六、申報遺產總額欄如何填報?(一) 土地部份:(包括公共設施保留地)1.縣(市)、鄉鎮區、段、地號:如市區段小段地號。2.地目:如建、田、道等。3.出租或自耕: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者,請填明出租,農地目前由繼承人繼續自耕者,請填明自耕。4.面積(公頃或平方公尺):請填明所填面積單位是公頃或平方公尺,如0.5420公頃或5420平方公尺。5. 每公頃或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請填寫死亡時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公告現值不明者可免填寫)。6.持分:請填寫所有權之比例,如1/2、1/4等,如係單獨所有請填全字。(二) 房屋部份:1.門牌號碼:如市街號樓。2.持分:

8、請填寫所有權之比例,如1/2、1/4等,如係單獨所有請填全字。3.遺產價額:請填寫被繼承人死亡當期之房屋現值。(三) 動產及其他財產價值的權利:1.名稱類別及所在地:如公司股票、商號出資、銀行分行存款、公債、牌年份型汽車等,並請填明公司銀行等所在地。2.面額:股票填寫每股面額,有限公司及獨資合夥請填寫出資額。3.單位時價:上市或上櫃之股票等有價證券請填寫死亡當日每股市場之收盤價。未上市或未上櫃公司之股份,填寫死亡當日依公司資產負債表核計之每股淨值;獨資、合夥之商號,也依資產淨值計算;汽車、黃金、珠寶填明市價(以上單位時價不明者可免填寫)。4.數量:股票填股數、汽車填汽缸數(cc)、黃金填重量。

9、(四) 經依法申報遺產稅後而再行補報遺產案件,除於遺產總額欄填明補報遺產價額外,並請檢附前次核定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影本或註明以前各次申報年度及收案編號。七、被繼承人的免稅額多少?被繼承人的免稅額為新台幣7,790.000元,如係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任務死亡,經提出其死亡時服務機關出具的執行任務死亡證明書者,加倍扣除,即免稅額15,580,000元。(繼承事實發生於94年12月31日(含)以前之案件,仍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規定,以下同)八、可以扣除的項目有那些?申報時應檢附什麼文件?(一)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45萬元。如夫妻雙方同時死亡時僅能選擇一方加扣配偶扣除額445

10、萬元。請檢附戶籍資料。(二) 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請檢附戶籍資料。(三) 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11萬元。請檢附戶籍資料。(四) 前三項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殘障特別扣除額557萬元。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專科醫師出具載有嚴重病人之診斷證明書影本。(五) 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

11、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請檢附戶籍資料。(六) 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但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請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七) 被繼承人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80%(前6年)、60%(前7年)、40%(前8年)及20%(前9年)。請檢附前次繼承已繳納遺產稅的證明書影本

12、。(八) 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請檢附繳款書影本。(九)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請檢附債務證明文件,如係被繼承人重病期間之舉債,應敘明債務發生之原因,並證明其用途。 (十) 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111萬元計算,免附證明文件。(十一) 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請檢附證明文件。(十二) 遺產土地屬都市計畫內尚未被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者,依都市計劃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請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十三) 主張具華僑身分之被繼承人所遺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核准投資額半數免稅者,請檢附經投審會審定之證明文件。(十四)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

13、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上項第(一)至第(七)款之規定;上項第(八)至第(十一)之規定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上項第(一)至第(五)之規定扣除。大陸地區人民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其扣除額仍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九、那幾種財產申報時,可填報不計入遺產總額欄內,免予課稅?(一)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請檢附同意受贈證明文件)。 (二)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請檢附同意受贈證明文件)。(三

14、)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請檢附同意受贈證明文件及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與法人設立登記證書影本)。(四) 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五) 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請檢附名稱清單)。(六)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80萬元以下部分。(七)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45萬元以下部分。(八) 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須自動申

15、報補稅。(九) 約定於被繼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除金額及互助金。(十)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十一) 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十二) 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請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十三) 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請附具體證明文件)。(十四)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並符合下列規定者:1.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2.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3.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請檢附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組織章程及同意受贈或加入該公益信託之證明文件)。十、那些情形可以扣抵應納遺產稅額?(一)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或上述親屬之配偶的財產,已併入遺產課稅者,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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