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税务规划}走出去引进来企业税收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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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出去”“引进来”企业税收政策汇编前言促进企业“走出去”“引进来”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对外开放新形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2012年是“贵州改革开放年”,按照改革招商引资方式、提高招商引资质量、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的工作要求,为配合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招商引资政策措施,我们编辑了企业“走出去”“引进来”国际税收政策汇编。本手册共分六个部分。分别是“引进来”(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售付汇税务证明、“引进来”(非居民)企业税务风险防范、“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走出去”企业税务风险防范和法律依据。手册中包括税收政策指导、不同涉税类型的税务处理、提高税务服务效率、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为了方便查询,

2、每个类型业务都列明了相关法律、条例和政策规定指向。由于时间仓促和汇编整理水平有限,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执行中以正式文件为准。感谢您对全省国际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目录第一部分“引进来”(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 1第二部分售付汇税务证明 14第三部分“引进来”(非居民)企业税务风险防范 19第四部分“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 24第五部分“走出去”企业税务风险防范 28第六部分法律依据 29第一部分“引进来”(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本手册所述“引进来”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的非居民企业。一、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界定(一)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

3、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再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二)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标准二、非居民企业的类型及税务处理(一)非居民企业类型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主要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或常驻代表机构、办事处,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企业等。(税法第三条第二款)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他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二)两类非居民企业的税

4、收处理(三)税收优惠1.免税收入(税法26)国债利息收入: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2.减税(条例91)无机构场所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国税函2008650号)3.免税(条例9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贷款的利息;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经济组织、欧洲投资银行、国际金融公司等。4.税收协定规

5、定的优惠待遇(参见第六部分中税收协定)股息限制税率利息限制税率特许权使用费限制税率国际运输收入减免税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按税收协定标准未构成常设机构的不征税三、所得的具体类型及税务处理(一)“引进来”(非居民)企业国内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源泉扣缴:是指以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税款的方式。1.转让财产所得(1)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条例16)(2

6、)所得的来源地的确定:不动产转让所在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条例7)(3)征收方式:应纳税额=(收入全额-财产净值)实际征收率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现为10),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4)转让财产所得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

7、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币种和汇率: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

8、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国税函2009698号)特殊性税务处理: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准。(国税函2009698号)税收协定的应用:大部分协定规定了对股权转让所得征税的前提是特有股份的最低额度为25%。如内地与香港的安排第十三条财产收益第五款:“转让第四款所述以外的任何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该项股份相当于一方居民公司至少25%的股权,可以再该一方征税。”对上述条款的解释:“关于转让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该项股份又相当于一方

9、居民公司至少25%的股权时,可以再该一方征税的规定,执行时暂按以下原则掌握:即如香港居民曾经拥有内地公司25%以上的股份,当期将该项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并取得收益时,内地拥有征税权”。(国税函2007403号)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条例17)(2)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条例7)(3)征收方式:应纳税额收入全额实际征收率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现为10%),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4)税收协定的应用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参见第六部分中

10、税收协定)国定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号)国定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3.利息所得(1)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劵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条例18)(2)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条例7)(3)征收方式:应纳税额=收入全额实际征收率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现为10%),或者税收协

11、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4)税收协定的应用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规定一览表(参见第六部分中税收协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4.租金所得(1)租金所得: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条例19)(2)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条例7)(3)征收方式:应纳税额=收入全额实际征收率(4)税收协定的应用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

12、规规定的税率(现为10%),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条例20)(2)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条例7)(3)征收方式:应纳税额=收入全额实际征收率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现为10%),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4)税收协定的应用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情况一览表(参见第六部分中税收协定)我国与有些国家的税收协定中对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还包括

13、“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所支付的款项”,即使用(租用)对方机器设备支付费用的情况(根据国内法此类收入为租金)。考虑到机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存在的损耗情况,在有些协定中,对此项收入最终征税税率定为7%或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二)“引进来”(非居民)企业在我国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所得1.承包工程作业所得(1)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2)所得来源地确定: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3

14、)征收方式:a.据实b.核定:参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4)税收协定的应用常设机构列举情况一览表(参见第六部分中税收协定)2.提供劳务所得(1)提供劳务所得: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条例15)(2)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所得来源地。(条例7)(3)税收征收方式a.据实征收(略)b.核定征收:参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4)利润率(国税发201018号、国税发201019号)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15%-30%管理服务:30%-5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低于15%其他:不低于15%(5)税收协定的应用常设机构列举情况一览表(参见第六部分中税收协定)(三)国际运输收入1.一般规定我国与外国政府所签税收协定一般规定对从事国际运输企业取得的所得(利润),该企业所在国拥有征税权。个别协定规定来源国拥有部分征收权。2.征收方式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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