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审计第六章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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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 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本章旨在讨论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的独立性要求,以及注册会计师如何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以达到和保持独立性。本章所称审计、审计项目组、审计业务、审计客户和审计报告,也包括审阅、审阅项目组、审阅业务审阅客户和审阅报告以及其他鉴证业务、项目组、客户和报告。除非特别说明,本章所称会计师事务所包括网络事务所。对客观原则的遵循要求审计项目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网络事务所与审计客户保持独立。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审计项目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网络事务所应当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独立于审计客户。第一节 基本要求一、独立性的概念框架注册会计师在应用独立性概念框架时应当

2、运用职业判断。独立性概念框架要求注册会计师采取下列措施:(1)识别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2)评价以识别不利影响的重要程度;(3)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如果未能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消除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或关系,或者拒绝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或解除审计业务约定。评价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涉及各种不同的情形,因此注册会计师无法界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情形并具体规定应采取的适当措施。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项目组应当运用独立性概念框架方法识别、评价和应对这些情形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独立性概念框架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应对不利影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3、的各种情形,其目的在于防止注册会计师认为只要职业道德守则未明确禁止的情形就是允许的。在确定是否接受或保持一项业务,或某一特定人员可否作为审计项目组成员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识别和评价各种对独立性的威胁。如果威胁的重要程度超出可接受水平,在决定是否接受一项业务或某一特定人员可否作为审计项目组成员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防范措施能否消除这些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在决定是否保持一项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现有的防范措施对于消除这些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是否仍然有效,或是否需要采取其他防范措施,或终止该项业务。 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如果注意到有关对独立性产生威胁的新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运用概念

4、框架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在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同时考虑性质和数量因素。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结构和组织形式的不同,其员工对独立性的具体责任也不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保持独立性。项目合伙人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就执行具体业务遵循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形成结论。 二、网络与网络事务所 (一)网络与网络事务所的定义 网络,是指由多个实体组成的、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组织结构: 1以合作为目的; 2明确地旨在共享收益、共担成本,或共享同一所有权、控制或管理,或共享同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或共享同一

5、业务战略,或使用同一品牌,或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 网络事务所是指属于某一网络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实体。除非本章另有说明,如果某一会计师事务所被视为网络事务所,该事务所应当与网络中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保持独立。有关网络事务所的独立性要求适用于所有符合网络事务所定义的实体,例如从事咨询业务或专业法律业务的实体。 (二)网络的确定 为增强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会计师事务所往往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及实体构成组织结构。这些组织结构是否构成网络取决于具体情况而不取决于事务所或实体是否属于法律上独立的实体。例如,某一组织结构仅仅为了有利于各成员间相互介绍业务,该组织结构本身并不符合网络的必要标准。在实务中,事

6、务所是否构成网络,应当进行如下判断: 1如果某一组织结构以合作为目的,并且该组织结构中的各会计师事务所使用同一品牌,共享同一质量控制系统或重要的专业资源,该组织结构应被视为一个网络。 2在判断一个组织结构是否构成网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具体事实和情况后,是否可能认为这些实体构成网络。这种判断应当在整个网络范围内得到一致运用。如果一个组织结构以合作为目的,并且明确旨在与结构中的各实体间分享利润或分担成本,该结构应当被视为网络。 3.当存在下列情况时,该结构不应被视为网络: (l)分担的成本不重要; (2)分担的成本仅仅限于与制定审计方法、审计手册或培训课

7、程有关的成本; (3)会计师事务所与某一不相关的实体以联合方式提供服务或研发产品。 4如果一个组织结构以合作为目的,并且结构中的实体拥有共同的所有权、控制权或管理权,该结构应被视为一个网络。这种网络关系可能是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实现的。 5如果一个组织结构以合作为目的,并且结构中的实体拥有共同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应被视为一个网络。基于合作的目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在整个组织结构中得到统一设计、实施和监控。 6.如果一个组织结构以合作为目的,并且结构中的实体拥有共同的经营战略,应被视为一个网络。拥有共同的经营战略是指实体之间通过协议达到共同的战略目标。如果某一实体与另一实体仅仅因为需要以联合方式

8、应邀提供专业服务,则不构成网络。 7如果一个组织结构以合作为目的,并且结构中的各实体使用一个共同的品牌,应被视为一个网络。共同的品牌包括共同的名称、简称、字号、标识等。当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时,如果将共同的品牌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_部分或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联系在一起,则该事务所应被视为使用了共同的品牌。 8如果某一会计师事务所不属于某一网络,也不使用共同的品牌作为该事务所名称的一部分,但该事务所在其办公文具或宣传材料上提及本所是某一会计师事务所联盟的成员,可能给人造成其属于某一网络的印象。为避免被误认为属于某一网络,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慎重考虑如何描述这种成员关系。 9.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转让

9、了其某一组成部分,虽然该组成部分不再与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联,但转让协议可能规定,在一定期间内该组成部分可以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或名称中的某一要素。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两个实体使用同一名称执业,但事实上这两个实体并不属于一个以合作为目的的组织结构,不构成网络。这些实体应当确定如何向外界披露其并非网络事务所这一事实。 10如果一个组织结构以合作为目的,并且结构中的实体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该组织结构应被视为一个网络。这些专业资源包括: (1)能够使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交流客户资料、收费和工作时间记录等信息的共同系统; (2)合伙人和员工; (3)就鉴证业务中技术或行业的具体问题、交易或事项提供咨询的技

10、术部门;(4)审计方法或审计手册; (5)培训课程和培训设施。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相关事实和情况,确定组织结构共享的专业资源是否重要,并判断这些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为网络事务所。如果共享的资源仅限于共同的审计手册或审计方法,共享培训计划,并不交流人员、客户或市场信息,也没有一个共有的技术部门,则这种共享的资源通常是不重要的。三、公众利益实体 在评价对独立性威胁的重要程度以及为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采取的必要防范措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体涉及公众利益的程度。本章对注册会计师与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鉴证客户之间的独立性做出进一步规定。 公众利益实体包括所有上市公司和下列实体: 1法律法规界定的公

11、众利益实体;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审计时需要遵守与上市公司审计相同独立性要求的实体。 如果其他实体拥有大量和广泛的利益相关者,注册会计师也应当确定是否将其视为公众利益实体。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业务性质,如以受托人身份持有大量利益相关者的资产。例如,银行、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等金融机构; 2规模; 3雇员的数量。 四、关联实体 关联实体,是指与客户存在下列任一关系的实体: 1能够对客户施加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且客户对该实体重要; 2在客户内拥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且该实体对客户具有重大影响,在客户内的利益对该实体重要; 3受到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 4客户(或受到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12、实体)拥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且对该实体能够施加重大影响,在实体内的经济利益对客户(或受到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重要; 5与客户同处于共同控制下的实体(称为“姐妹实体”),且该姐妹实体和客户对其控制方都很重要。 除非另有说明,如果审计客户是上市公司,本章提及的审计客户包括该客户的所有关联实体。对于其他审计客户,本章提及的审计客户包括该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实体。如果审计项目组知悉或有理由相信涉及该客户的另一关联实体的情形和关系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客户的独立性相关,审计项目组在识别、评价独立性威胁和采取适当防范措施时应当将该关联实体一并予以考虑。 五、治理层 治理层,是指对实体的战略方向

13、以及管理层履行经营管理责任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或组织。治理层的责任包括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定期就可能对独立性产生影响的关系和其他事项与客户治理层进行沟通。通过沟通,使治理层能够: 1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在识别和评价独立性威胁时的判断;2考虑会计师事务所为消除威胁或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的适当性; 3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适当措施。对于外在压力威胁和密切关系威胁,这种沟通尤其有效。 六、工作记录 尽管记录本身并不是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独立的一个因素,但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记录有关遵守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包括记录形成的结论,以及为形成结论而讨论的

14、主要内容。 如果需要采取防范措施将某种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该不利影响的性质,以及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如果需要对某种不利影响进行大量分析才能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防范措施,而注册会计师认为由于不利影响未超出可接受的水平不需要采取防范措施,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不利影响的性质以及得出不需采取防范措施结论的理由。 七、业务期间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业务期间和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独立于审计客户。业务期间自审计项目组开始执行审计业务之日起,至出具审计报告之日止。如果审计业务具有连续性,业务期间结束日应以其中一方通知解除业务关系或出具最终审计报告两者时间孰晚为准。 如果一

15、个实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并且在该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或之后成为审计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下列因素是否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1在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或之后、接受审计业务委托之前,与审计客户之间存在的经济利益或商业关系; 2以往向审计客户提供的服务。 如果在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或之后,在审计项目组开始执行审计业务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了非鉴证服务,并且该非鉴证服务在审计期间不允许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提供的非鉴证服务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如果不利影响超出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在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的情况下,才能接受审计业务。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不允许提供非鉴证服务的人员担任审计项目组成员; 2必要时由其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审计和非鉴证工作; 3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评价非鉴证业务的结果,或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重新执行非鉴证业务,并且所执行工作的范围能够使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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