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胶球清洗装置商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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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顾桥电厂2330MW机组第三批辅机设备合同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顾桥电厂2330MW机组第三批辅机设备商 务 合 同包 号:第 12包设备名称:胶球清洗装置合同号:HKDL20100206-12买方: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卖方:无锡市鸿翔电力辅机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二月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煤矸石综合利用顾桥电厂2330MW机组合同签字页买方名称: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单 位 盖 章:(签名)签字日期:卖方名称:无锡市鸿翔电力辅机有限公司单 位 盖 章:(签名)签字日期:1 定义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

2、此予以确定。1.1“买方”是指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1.2“卖方”是指 (无锡市鸿翔电力辅机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1.3 “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1.4“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4章中规定的部分。1.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章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1.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本合同附件3规定的用于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1.7“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

3、、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1.8“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1.9“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1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5规定所进行的试验。1.10“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1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每套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1.11“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1.12“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

4、;“周”是指7天。1.13“电厂”是指淮南矿业煤矸石综合利用顾桥电厂。1.14“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1.15“现场”是指淮南矿业煤矸石综合利用顾桥电厂2330MW机组工程工地1.16“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随机备用部件,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1.17“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1.18“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1.19“书面文件”是指任何与本合

5、同有关的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1.20“分包商”是指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1.21“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该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1.22“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1.23“监造代表”由买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2 合同标的卖方同

6、意向买方出售,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本合同设备。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于淮南矿业煤矸石综合利用顾桥电厂2330MW机组工程。2.1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设备名称:胶球清洗装置 设备规格(型号):HXJX-1800-AHGQ 数量:4套2.2该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安全的、经济的和完整的,并按特定的标准设计的其性能应符合附件1规定的性能保证值要求。2.3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1。2.4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具体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2。2.5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3。2.6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服务按合同附件7。3 供货范围3.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2。3.2

7、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和设备运输及运输保险等。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供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1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按工程进度要求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4 合同价格4.1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88.20万元,大写: 贰佰捌拾捌万贰仟元整。其中第一套合同价格为人民币144.10万元,大写: 壹佰肆拾肆万壹仟元整,其中第二套合同

8、价格为人民币144.10万元,大写: 壹佰肆拾肆万壹仟元整。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含保险费)和与本合同中卖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所有工作的费用,一票结算。4.1.1合同设备价格为人民币 288.20 万元。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价格为人民币144.10万元,第二套合同设备价格为人民币144.10万元。本合同设备价格(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括与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纳的税费、技术资料费,合同设备中国内制造的设备或部套件从设备制造厂到始发站/码头/机场(车上/船上/飞机上)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合同设备中进

9、口的设备或部套件从制造厂到目的港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和进口环节的所有税、费(如关税、报关费、增值税等)。4.1.2合同的技术服务费免费。技术服务费包括按本合同第8款中及附件7中的卖方服务范围和卖方及卖方技术支持方人员来买方现场的各种费用,包括来买方现场的薪金(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费和生活费)及往返买方现场之间的旅费,买方将为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在现场提供生活及办公的便利条件,但生活、住宿、办公、通讯、医疗、交通等费用由卖方自理。4.1.3合同设备到交货地点的运杂费免费。“运杂费”包括两部分:合同设备中国内制造的设备或部套件运杂费:从始发站/码头/机场(车上/船上/飞机上)到交货地点(

10、车上/船上/飞机上)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包装费、装卸费、大件运输措施费、保险费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合同设备中国外制造的设备或部套件运杂费:从目地港始发站(车上)/码头(船上)/机场(飞机上)到交货地点所发生的公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费、保险费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4.2合同的分项价格见附件6。4.3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不变价。5 付款5.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5.2付款方式:银行汇票。5.3支付方式:五、四、一 5.3.1 设备到达买方现场经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买方发票进帐后次月支付该批设备总价的50%,四个月后支付该批设备总价的40%。5.3.2

11、剩余合同总价的10%做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每套设备质量保证期满,经电厂出具安全运行一年无质量书面证明,买方在次月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的10%(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6 交货和运输6.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分部套交货时间见附件4。6.2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为淮南矿业煤矸石综合利用顾桥电厂2330MW机组工程施工现场铁路:电厂专用线零担:淮南站;汽车及其它运输方式交货地点:淮南矿业煤矸石综合利用顾桥电厂2330MW机组工程施工现场合同设备所有权自合同设备交付时起由买方转移给卖方。合同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合同设备交付之前

12、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6.3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卖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4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60天前及10天前,卖方应以传真将6.6条中的各项内容通知买方。6.4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到货车站/港口/机场的到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11.9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6.5卖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卖方到交货地点的运输。6.6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运输工具发出24小时内,卖方应以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1)合同号;(2)机组

13、号;(3)货物备妥发运日;(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5)货物总毛重;(6)货物总体积;(7)总包装件数;(8)交运车站/码头/机场名称、运单号;(9)重量超过二十吨(包括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米2.7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具体的要求参见附件9。(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6.7附件4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6.8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三年内由于

14、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运到指定目的车站/码头/机场,并且通知买方。6.9卖方应按附件1和附件3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卖方按附件1和附件3规定提供的技术资料数量为每套合同设备10套。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附件3规定的交付进度。6.10技术资料以快递、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

15、以传真通知买方。6.11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1.10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买方承担。6.12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码头/机场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卖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6.13因买方原因要求卖方推迟设备发货时(设备已制造完毕),由买方负担仓储费及必要时的保养费。并按本合同规定(视为卖方已交货)支付该批设备的款项。6.14收货单位: 淮南矿业集团煤矸石综合利用顾桥电厂6.15 技术资料邮寄地址: 安徽淮南洞山中路1号联系人: 周结焱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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