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税务规划}纳税人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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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纳税人办税指南 和平区地方税务局 2012年一、 和平区地税局征管职能简介 和平地税局征收管理部门包括税收管理科(含服务维权岗)、征收所(含个体征收所)、管理一至七所。(一) 税收管理科 税收管理科负责贯彻落实总局、市局税收政策法规,协调征收、管理各所做好税收管理工作,指导服务维权岗做好对纳税人的咨询服务工作。税管科联系电话:23045817;23045819;服务维权岗联系电话:23045839。(二)征收所 1、征收所在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企业纳税人各税纳税申报(含自助网上申报),个人所得税年所得12万元申报,车船税、印花税等零散税收申报,网上申报协议打印和注销,新开业纳税人培训,按年度接

2、收纳税人申报资料。联系电话: 23045800-1031;23045832。2、个体征收所负责受理和平区个体工商业户纳税申报。联系电话:27833504;27814163。(三)管理一所1、管理一所在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纳税人发票验旧、领购,零散税收开票,受理企业减免税、退税、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返还、企业注销(含注销迁出)等涉税事项申请。联系电话:23045833;23045800-2011。2、和平区行政许可中心(地税窗口)负责受理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定额有奖发票的兑奖,契税的咨询及办理。联系电话:27256102;27256103。(四)管理二、三、四、五、六、七所各管理所负责企业的税源管理

3、分析,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发票管理、非正常户认定、欠税、违反税收管理行为处罚、减免税、退税、手续费返还、企业注销(含注销迁出)等综合事物管理。1、管理二所负责和平区全部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以及体育馆街内的企业管理。联系电话:23045834;23045800-6041。2、管理三所负责和平区全部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联系电话:27817176;27814162。3、管理四所负责小白楼街内的企业管理。联系电话:23045829;23045800-5031。4、管理五所负责南市街和南营门街内的企业管理。联系电话:23045830;23045800-6011。5、管理六所负责新兴街内的企业管理。联系电话:2

4、3045827;23045800-5011。6、管理七所负责劝业场街内的企业管理。联系电话:27814161;27837267。 二、 税务登记设立 (一)在区行政许可中心地税窗口办理项目(和平区南马路11号创新大厦内) 1、新办企业登记 新开办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一人有限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之日起30日内应提供以下资料,办理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房产、土地信息资料: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分别提供相应证明;4)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8)涉及改组改制的,提供相应批文的原件和复印件。2、新办个体登记新开办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之日起30日内应提供以下资料,办理税务登记。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纳税人);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房产、土地信息资料: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场所,提供租

6、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分别提供相应证明;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的不提供);5)业主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临时税务登记以下情况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注册地以外区县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此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天津市建设

7、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内,向项目坐落地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纳税人);2)临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项目合同或承包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5)房产、土地信息资料: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分别提供相应证明;6)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注册地以外区县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登记除需提供以上第1项、第4项资料以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房地产

8、开发项目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扣缴税款登记表一份;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5)以上提供的复印资料均一份。 5、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自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变更之日起30日内应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

9、应提供资料:1)变更税务登记表;2)涉及变动的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供)。6、遗失税务证件报告及证件重新发放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税务证件、发票遗失报告表一份;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或新闻媒体出具的交款发票原件。7、外籍和港、澳、台人员登记管理 1) 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办理纳税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外籍和港、澳、台人员纳税登记表;护照(回乡证、台胞证)、居留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派遣公司单位开具的原始明细工资单(书)(包括奖金、津贴证明资料),或提供派遣公司、单位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具

10、的证明。对一些国家的纳税义务人,还应提供“海外驻在规定”、“出差规定”等与征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证明资料;无派遣单位的外籍人员报送来华前二年在原居住国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履约的外籍人员办理纳税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外籍和港、澳、台人员纳税登记表;护照(回乡证、台胞证)、居留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二)在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的登记项目1、个人出租房屋登记开票应提供资料:1)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3)出租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房主本人不能到场的需提供委托书;5)开具发票申请表;6

11、)自然人登记表。2、年所得12万元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申报);2)自然人登记表;3)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注销登记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外籍和港、澳、台人员注销纳税登记申请审批表;2)外籍和港、澳、台人员护照复印件。4、企业注销(迁出)登记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5)按企业所得税清算

12、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三)个体停、复业、注销登记项目个体停、复业、注销登记项目在管理三所办理。1、个体停业登记应提供资料:1)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2份;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3)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2、个体复业登记应提供资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2份。3、个体注销登记应提供资料: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3)注销申请;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三、发票管理(一)货运发票的领购1、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

13、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2)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对于新办企业注册资金需在30万元以上;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在1年以上;4)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货物运输企业自有车辆应达到5辆(含)以上,水运企业自有船舶应达到1艘(含)以上;6)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独立计算盈亏,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2、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1)道路运输

14、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2)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查验原件,如与登记信息不符,应先变更登记信息,待信息更正后再行查验);3)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4)行车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5)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6)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7)经办人照片。(二)建安发票的领购1、注册地在和平地税局的本市建筑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网上实时自开票纳税人。 1)在注册地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证;2)必须是网上申报纳税人;3)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有建筑安装内容;4)按照规定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

15、登记和报验;5)财务核算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2、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1)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查验原件,如与登记信息不符,需留存复印件);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3)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4)经办人照片。(三)其它发票的领购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地税局申请领购发票。纳税人到所属管理所提出购票申请后,经管管理员实地调查,确定购票种类和数量,持相关手续到办税服务厅领购发票。2、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1)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2)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3)经办人照片。 (四)发票用量、版别的调整1、已领取发票领购簿的纳税人,因业务经营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票用量或额度版别的,可以申请调整发票领购数量或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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