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契约型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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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YY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合同编号: XXYY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北京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2风险提示函尊敬的投资者:投资有风险,当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您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提示函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特作出如下风险提示:(一)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本金不受损失,也不

2、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二) 基金合同如载有任何预期收益(率)、年化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等类似表述的,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终实际获取的收益(率),也不构成基金管理人对该等收益(率)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三) 基金财产将投资于中国对外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发行的用于投资由上海YY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YY金融”)管理的个人消费贷款和经营性贷款资产的单一信托计划,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3、、合规风险、通胀风险以及本基金特定投资对象及特定投资方式所产生的风险等,详情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的“风险揭示”章节。(四) 投资者知晓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投资产品与本基金在投资范围上存在重叠或交叉,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本基金投资的产品在投资收益或投资风险方面会优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投资范围与本基金存在重叠和交叉的其他投资产品。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投资产品未出现投资损失或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情况,并不意味着本基金不会出现投资损失或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情况。基金持有人不得因本基金投资收益劣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4、。(五) 本基金存续期限为三年。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六) 基金财产存在不能及时变现的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此项风险。此外,部分基金财产可能存在非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如债务人违约、法律法规政策限制等)无法按时收回本金或利息,基金财产可能因此遭受损失。(七) 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并为投资者提供标准化服务,不提供投资咨询等个性化服务。(八) 投资者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详情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九)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投资产

5、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者签署本风险提示函即表明:1、投资者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提示函、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委托事项符合投资者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投资者确认其符合基金合同所述“合格投资者”条件,承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真实合法、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投资者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2、投资者声明用于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财产为投资者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该等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

6、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不合理的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及洗钱等情况,投资者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3、投资者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年化收益(率)等类似表述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基金管理人的保证。4、投资者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以及代销机构已就基金情况向投资者作出了详细说明。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本合同由以下各方订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联系人(机

7、构客户):证件(营业执照)名称:证件(营业执照)号码:基金管理人:北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 电话: 传真:邮箱: 基金托管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主要负责人: 住所: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200120联系人: 电话: 邮箱: 目 录风险提示函0一、前言5二、释义5三、声明与承诺7四、基金的基本情况8五、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9六、基金的成立与备案10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11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3九、基金份额的登记18十、基金的投资18十一、基金的财产19十二、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20十三、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3十四、基金财产的估值与会计核算2

8、3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28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28十七、报告义务29十八、风险揭示30十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交易、冻结、解冻及质押32二十、基金合同的成立、生效及签署33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34二十二、清算程序35二十三、违约责任35二十四、通知与送达36二十五、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37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37二十七、其他事项38一、 前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 为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规定的非公开募集基金,明确基金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基

9、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2、 自本基金成立且基金投资者依本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存续期间,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再持有本基金任何份额之日起,其不再是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3、 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相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本

10、合同的当事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5、 本合同及本基金将在本基金成立后,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备案。但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的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6、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二、 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

11、具有如下含义:1、 本合同:XXYY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2、 本基金:XXYY私募投资基金。3、 私募基金: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4、 合格投资者: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私募基金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并管理的投资产品视为合格投资者

12、。5、 基金投资者:拟投资于本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6、 基金管理人:北京东方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7、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8、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XXYY私募投资基金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9、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之基金份销售的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YY金融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代理机构。10、 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本合同,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出资义务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11、 注册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

13、办理私募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12、 关联方:于本合同中,关联方将根据中国有效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关联方”的规定进行认定。13、 基金业协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简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14、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5、 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16、 基金财产: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认购/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交纳的款额所形成的财产。基金管理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

14、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基金财产。17、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简称“托管资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其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18、 基金资产总值: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19、 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20、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21、 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22、 募集期:本基金为分阶段募集,基金某一阶段募集期指本基金该阶段的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时间为30天,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的认购情况,决定延长或缩短募集期。23、 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本合同终止之间的期限。24、 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25、 申购:指在基金第二阶段开始的任一阶段的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26、 赎回:指在基金任一阶段期限届满后,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该阶段的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27、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三、 声明与承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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